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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了翁《周礼折衷》对周代礼制的考释

 virn 2020-02-10

郭善兵

魏了翁(1178—1237),字华父,号鹤山,邛州蒲江(今四川省邛崃市蒲江县)人。其生平事迹具载《宋史》卷437《儒林列传七·魏了翁传》。他能诗词,善属文。著有《鹤山集》《九经要义》《周易集义》《易举隅》《周礼井田图说》《古今考》《经史杂抄》《师友雅言》等。魏了翁去世十二年后,其子魏近思、魏克愚裒辑其遗稿,于宋理宗淳祐八年(1248)开始刻梓于姑苏,淳祐十一年刊成。不久,宋刻又有温阳本,盖据姑苏本翻刻。宋理宗开庆元年(1259)又于成都开刻,题曰《重校鹤山先生大全文集》,此即宋开庆刻本(民国时,《四部丛刊初编》以下简称“丛刊本”),影印《重校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即据此本。另有明代刻本二种,即锡山安氏活字排印本(以下简称“安氏本”)、嘉靖三十年(1551)邛州吴凤刊本(以下简称“阁本”),文渊阁《四库全书》收录的《重校鹤山先生大全文集》,即此本。清同治十三年(1875)吴棠望三益斋刊《鹤山文钞》三十二卷,收录《周礼折衷》四卷(以下简称“益斋本”)。上述诸本收录的《周礼折衷》,是魏了翁撰写的一部诠释《周礼》天官系统诸官的著作。目前学界主要注重对魏了翁生平事迹、学术思想、文集版本流传及魏氏其他经学诠释著作等问题进行研究,而对其在《周礼折衷》一书中对中国古代(主要为周代)“五礼”中的吉、凶(丧葬)、宾(朝觐)、嘉(称号、巡守、饮食、历法)等礼仪制度的考释及其特点、得失等问题,似尚无专门研究。有鉴于此,笔者拟在钩稽相关史料的基础上,对上述诸问题,略做探讨。

魏了翁像

一、魏了翁对周代礼制的考释

(一)魏了翁对周代吉礼的考释

祭祀是人们通过一定的仪式,使用牺牲向神灵献祭,以示对神灵的敬畏和崇敬。祈求神灵馨享祭品后,给世人以福佑的礼仪行为。祭祀礼仪在古代中国礼仪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礼记·祭统》:“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夫祭之为物大矣,其兴物备矣。顺以备者也,其教之本与!……夫祭有十伦焉:见事鬼神之道焉,见君臣之义焉,见父子之伦焉,见贵贱之等焉,见亲疏之杀焉,见爵赏之施焉,见夫妇之别焉,见政事之均焉,见长幼之序焉,见上下之际焉。此之谓十伦。”

魏了翁对周代祭祀礼制的考释,既有对前儒关于周代祭祀礼制若干诠释予以批驳之处,如郑兴诠释祭祀礼中“缩酒”仪节为神灵饮酒的象征:“束茅,立之。祭前,沃酒其上,酒渗下去,若神饮之,故谓之缩。”魏了翁视郑兴之说为臆说,认为“缩酒”不过是将酒中的酒糟过滤掉而已,别无他意:“古无灌茅之义。所谓缩酒,只是醴有糟,故缩于茅以清之。若曰渗下去如神饮,此是郑大夫臆说。”他又批评贾公彦牵强附会,或援引《公羊传》“王人者何?微者也。曷为序乎诸侯之上?先王命也”,《榖梁传》“王人之先诸侯,何也?贵王命也:朝服虽敝,必加于上;弁冕虽旧,必加于首;周室虽衰,必先诸侯”等典故,来诠释《周礼·春官·大宗伯》和《司服》二篇文献关于社稷、五岳记载先后顺序的歧义。或许在贾氏看来,这一歧异系二者地位尊卑差异所致:“案《司服》,山川服毳冕,五献。社稷服希冕,三献。社稷在山川下,案《大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而社稷在五岳上者,五岳与土地异形,若畿外诸侯,服、献则尊于王朝之臣。社稷号曰土神,似若王朝之臣,服、献则卑于五岳。而在五岳上者,似若王人虽微,犹叙诸侯之上。”魏了翁认为:“社稷在五岳之上,自是本等。郑康成牵合引王人叙诸侯之上为证,非是。”魏了翁还对贾公彦以泛齐、醴齐、盎齐、缇齐、沈齐所谓“五齐”用于祭祀神灵,以事酒、昔酒、清酒所谓“三酒”给人饮用的阐述,予以批驳:“贾谓'三酒味厚,人所饮者也。五齐味薄,所以祭也’,此语未莹。……岂有以人则饮味厚者,以祭祀则共味薄者哉?”

魏了翁还对时人对若干祭祀用词的使用失范问题进行了揭示和纠正。如他指出,“祭”字不可随意使用。只有举行报功类礼仪,即酬报有功绩者的礼仪时,方可使用“祭”字。其他祭祀,即便是祭祀孔子的“丁祭”,也有用字不当之嫌:“且如孔子庙只使得'奠’字,使不得'祭’字。今谓之丁祭,亦非。……非报功,使'祭’字不得。”

(二)魏了翁对周代凶礼的考释

自先秦时起,在经历了“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的简单、草率地处理亲人丧葬后事的阶段后,或许受万物有灵观念的影响,人死后灵魂不灭,能依据世人对死者的态度、作为,而福祸世人的观念,在世人的思想意识中逐渐萌生、确立,“慎终追远”日益成为古代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信仰,由此导致丧葬礼仪逐渐形成、发展和渐趋完备,也是中国古代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周礼》《仪礼》《礼记》(《小戴礼记》)所谓“三礼”文献,及汉代迄清代历代儒者诠释“三礼”的浩若烟海的文献中,专门或涉及丧葬礼仪的篇章,如《仪礼》之《丧服》《士丧礼》,《礼记》之《丧服小记》《丧大记》等,皆占相当大的比重。或受文字歧异、字义多元、社会及思想观念的变迁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历代儒者在丧葬礼仪上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可谓聚讼纷纭,历千年而不决。魏了翁对古代儒者颇多争议的“三年之丧”礼仪,及若干丧葬礼仪节,皆有诠释和评议。

“三年之丧”,是《仪礼》等文献记载的周代确立的父母去世后,子女为父母穿戴斩衰、齐衰丧服,服丧三年的礼仪。“三年之丧”礼是否是社会各阶层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礼仪,还是依据身份、等级的差异而有所差异?先秦秦汉唐时期的礼家多认为应无差异。《礼记·王制》:“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注》曰:“下通庶人,于父母同。”《礼记·中庸》:“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疏》曰:“唯父母之丧,无问天子及士、庶人,其服并同。”《礼记·三年问》:“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注》曰:“达,谓自天子至于庶人。”《论语·阳货》:“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注》曰:“自天子达于庶人。”《疏》曰:“通,达也。谓上自天子,下达庶人,皆为父母三年,故曰通丧也。”《孟子·滕文公上》:“三年之丧,斋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

不过,郑玄注《宫正》时,提出居丧时礼仪随居丧者身份、等级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其后南北朝时儒者庾蔚之、熊安生,唐代孔颖达、贾公彦等并循郑说:“然《周礼·宫正》注云'亲者贵者居庐,疏者贱者居垩室’,引此《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则是大夫以上定居庐,士以下定居垩室。此云朝廷之士亦居庐,与彼不同者,寻郑之文,意若与王亲者,虽云士贱,亦居庐,……若与王无亲,身又是士,则居垩室,……若与王亲,虽疏但是贵者,则亦居庐也。庾氏、熊氏并为此说。……孔引庾、熊二家说,即贾氏所本。”

魏了翁对郑、贾诸儒之说提出异议:“三年之丧,自天子至于庶人,无贵贱一也,故谓之通丧。岂可谓贵者服轻,贱者服重?郑、贾说未然。”尽管如此,魏了翁也承认,在其他丧礼礼仪方面,身份、地位的等级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相关礼仪的差异:“天子'七月而葬’,后必须杀等。”

魏了翁还对其他若干丧葬礼仪进行了辨析。如礼书所载丧葬礼仪中的“朝祖”礼,即死者殡期结束后,将葬之前,于葬日之前一日,亲友以輁轴运载其棺柩去朝见祖庙,像其生时外出辞别尊长之意。《仪礼·既夕礼》:“迁于祖,用轴。”《注》曰:“迁,徙也。徙于祖,朝祖庙也。《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疏》曰:“云'迁于祖用轴’者,谓朝庙之时,从殡宫迁移于祖庙,……云'《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者,殷人将殡之时,先朝庙。讫,乃殡,至葬时不复朝也。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殡于路寝,至葬时乃朝。朝讫,而遂葬。引之者,证经将葬朝祖之事。云'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曲礼》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礼记·檀弓下》:“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注》曰:“朝谓迁柩于庙。”《疏》曰:“'丧之朝也’者,谓将葬前,以柩朝庙者,夫为人子之礼,出必告,反必面,以尽孝子之情。今此所以车载柩而朝,是顺死者之孝心也。”

问题在于,行“朝祖庙”礼时,需要拜辞哪几所祖庙?经无明文。众所周知,自先秦起,天子祖先宗庙数量众多。礼书记载的所谓“天子七庙”礼制,虽与迄今考古发现的商周甲骨文、金文有关记载不符,但其祖先宗庙数量众多,则毋庸置疑。孔颖达等认为,每所祖先宗庙,皆需朝拜:“然朝庙之礼,每庙皆朝,故《既夕礼》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庙。’下云:'降柩,如初适祖。’则天子、诸侯以下,每庙皆一日,至远祖之庙。”贾公彦也有相同的见解:“七月而葬。将葬,而朝七庙。”魏了翁对前儒之说提出异议:“又朝祖止朝太祖,而下皆可称祖,亦无尽朝七庙之礼。”

(三)魏了翁对周代宾礼的考释

朝觐礼是周代宾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若干儒家经典记载的三代实行的诸侯朝聘天子、诸侯自相朝聘及天子聘于诸侯之礼。关于朝聘的名义,《周礼·春官·大宗伯》曰:“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注》曰:“朝犹朝也,欲其来之早。……觐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周礼·秋官·大行人》:“春朝诸侯而图天下之事,秋觐以比邦国之功。”

朝聘礼的举行时间,则如魏了翁所言,文献记载存在歧义:“朝觐、巡守之礼,《舜典》、《王制》、《周礼》、《周官》皆不合。”《礼记·王制》:“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郑玄《注》曰:“比年,每岁也。……然此大聘与朝,晋文霸时所制也。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周之制,侯、甸、男、采、卫、要服六者,各以其服数来朝。”郑玄所谓“各以其服数来朝”,即《周礼·秋官司寇·大行人》所载“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甸服,二岁一见,其贡嫔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男服,三岁一见,其贡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采服,四岁一见,其贡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卫服,五岁一见,其贡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谓之要服,六岁一见,其贡货物”。郑玄认为,虞、夏、周三代,朝聘礼举行时间不同。周代诸侯朝觐天子之礼,要依其封地所处位置决定。《尚书·周官》又有“六年,五服一朝”的记载。或许比较上述文献记载的歧义后,魏了翁认为,《尚书·周官》所载较为合理,合乎史实:“以事理揆之,六年,五服一朝。”

魏了翁还综合《仪礼·觐礼》《特牲馈食礼》《尚书·泰誓上》《牧誓》等文献的记载,对朝觐礼仪进行了概括叙述:“宾客之礼,诸侯来朝,朝享既毕,王礼之。王虽不酌,而有受酢之礼,使宰夫为主人,示公、卿、大夫不敢抗礼于君而受酢,则臣不可以代君饮,故有受酢之事。”“古者天子有迎送诸侯之礼。如今之飨,大宾至,则王乘金辂迓之。有大飨于庙之礼,燕于寝之礼,有戒,有宿,有速,谓之'友邦冢君’。”

魏了翁进而对周代施行朝觐礼的目的、功效及秦汉以后废行朝觐礼的恶果,予以阐述:“天子统天下而君之,诸侯统一国而君之,皆有君道,上下相维,相亲,相敬。自秦罢侯置守,尊君卑臣,一人恣睢于上,极情纵欲,而天下瓦解土崩,此焚灭典籍,隳坏先王法制之过也。”

(四)魏了翁对周代嘉礼的考释

1.称号礼制

《周礼折衷》主要记载了魏了翁对若干文献,尤其是儒家经典文献对周代“后”“主”称谓礼制所作考释。

“后”作为礼仪称号,《周礼》中多指天子的配偶王后,魏了翁搜集了《周易》《诗经》《尚书》等文献有关记载,认为“后”并非唯指天子的配偶王后,也有天子、君主之义:“《易》、《诗》、《书》,如'后以财成天地之道’、'树后王、君公’、'作元后’、'皇后凭玉几’,皆指人君。如'诞后稷之穑’、'三后成功’,君、臣通谓后,而未尝以人君之配名后。”《周易·泰卦》孔颖达等《疏》曰:“后,君也。……此卦言'后’者,……兼通诸侯,故不得直言先王,欲见天子、诸侯俱是南面之君,故特言'后’也。”《尚书·说命中》孔颖达等又《疏》曰:“'后王’谓天子也。”魏了翁认为,“后”指天子配偶王后,始自孔子:“自孔子作《春秋》,始书'逆王后于纪’。”

“主”也是先秦时期人们对公、卿、大夫的称谓。《周礼·天官·大宰》郑众注曰:“主谓公、卿、大夫。”魏了翁因循郑众说,且改写《左传·昭公元年》所载秦医和对赵孟(赵文子,即赵武)之言,“赵孟曰:'谁当良臣?’对曰:'主是谓矣。主相晋国,于今八年,晋国无乱,诸侯无阙,可谓良矣’”,为“赵孟谓'主相晋国,于今八年’”,予以佐证。孙诒让、俞樾也多方征引,予以证实:“《调人》注云:'主,大夫君也。’《左》昭二十九年传云:'齐侯使高张来唁公,称主君。’《史记·鲁世家》《集解》引服虔云:'大夫称主。’先郑意此主为三等采邑之民尊其君之称,后郑亦从其说。……俞樾云:'有主客因而有臣主。《晋语》载栾氏之臣辛俞曰:“三世仕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盖再世以下,恩义尚杀,君臣之分未定,故仍从所止之称,而曰主也。相沿既久,而大夫称主,遂成定名。’”

2.巡守礼制

巡守,亦作“巡狩”。中国先秦时期帝王制定实行的巡视诸侯封国,以检阅当地政令风情的礼仪。《孟子·梁惠王下》:“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秦、汉以后,皇帝巡视全国,亦谓之“巡狩”。

古代帝王行“巡守”礼之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地方长官擅政。《尚书·舜典》《疏》曰:“王者所为巡守者,以诸侯自专一国,威福在己,恐其拥遏上命,泽不下流,故时自巡行,问民疾苦。”同时,还可体察各地民情、政情,强化帝王对各地的控制:“王者所以巡狩者何?巡者,循也。狩者,牧也。为天下巡行守牧民也。道德太平,恐远近不同化,幽隐不得所者,故必亲自行之,谨敬重民之至也。”

与前述朝觐礼相似的是,诸文献关于“巡守”礼举行时间的记载,也存在歧义。《尚书·舜典》记载,舜一年内巡守四岳:“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岱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初。十有一月朔巡守,至于北岳,如西礼。”《礼记·王制》《尚书·尧典》等文献则记载,每五年举行一次“巡守”礼:“天子五年一巡守。”孔颖达等曰:“按《尚书·尧典》云:'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按《孝经》《注》'诸侯五年一朝天子,天子亦五年一巡守’。”班固阐释“五年一巡守”的缘由曰:“所以不岁巡守何?为大烦也。过五年,为太疏也。因天道时有所生,岁有所成。三岁一闰,天道小备,五岁再闰,天道大备。故五年一巡守。”

郑玄注《礼记·王制》时提出,五年一巡守,系虞、夏之制:“天子以海内为家,时一巡省之。五年者,虞、夏之制也。”然他在《郑志》中又说,五年一巡守,是唐、虞时礼;夏朝、商朝时,每六年举行一次“巡守”礼:“唐、虞之礼,五载一巡守。夏、殷之时,天子盖六年一巡守。”

关于夏朝君主巡守礼制,郑玄时而言五年一巡守,时而言六年一巡守,可谓自相矛盾。孔颖达等弥缝其歧异曰:“知五年是虞、夏之制者,《尧典》云:'五载一巡守。’此正谓虞也。以虞、夏同科,连言夏耳。若夏与殷,依《郑志》,当六年一巡守也。”至于周朝天子巡守礼制,郑玄曰:“周则十二岁一巡守。”孔颖达等曰:“《大行人》云'十有二岁,王巡守殷国’,故知周制十二年也。”

对上述文献记载及儒者诠释的歧义,魏了翁一方面否定了《尚书·舜典》记载的舜一年内巡守四岳不合情理,一方面则认为,《周礼·秋官·大行人》及郑玄所谓周天子每十二年举行一次巡守礼合乎史实:“以事理揆之,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大时巡为近之。若一年而巡四岳,则恐无是理。”

3.饮食礼制

饮食礼在先秦礼仪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视为礼仪的开始。《礼记·礼运》:“夫礼之初,始诸饮食。”《疏》曰:“礼,谓吉礼,此吉礼元初始诸饮食。诸,于也。始于饮食者,欲行吉礼,先以饮食为本。”《周礼》《仪礼》《礼记》关于饮食礼的内容、仪节、器具等,皆有较详尽的记载。魏了翁对上述礼书记载的饮食前祭祀创造饮食神灵的礼仪,及获取食材的时间礼仪等礼制规定,进行了考释。并结合宋代若干礼仪的现实状态,及佛教、道教相关礼仪,予以阐述。

魏了翁先征引郑玄对《周礼·天官·膳夫》“膳夫授祭”所作《注》,及贾公彦对同一经文及郑玄《注》所作《疏》进行了阐述:“礼:饮食必祭,示有所先。(郑《注》)凡祭,皆祭先造食者。(贾《疏》)”所谓“祭先造食者”,即《周礼·春官·大祝》《疏》所述饮食前,先对创造饮食的神祇先贤进行祭祀的礼仪:“谓生人将食,先以少许祭先造食者。”以示敬畏、感念和尊崇之情。《礼记·曲礼上》:“主人延客祭。”《注》曰:“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疏》曰:“祭者,君子不忘本,有德必酬之,故得食而种种出少许,置在豆间之地,以报先代造食之人也。”这一礼仪,至少在商代,出于敬畏虔诚心态,时人一般也是先祭后飨。

魏氏进而指出,至宋代时,饮食前祭先之礼已废而不行,唯有大型宴饮时,人们饮酒前,先洒些许酒水于地,尚有古礼遗意:“今士大夫此礼已废。惟公燕,开酒先酹于地近之。”被宋代儒学士大夫们遗弃的饮食前祭先的礼仪,竟然在佛教、道教饮食礼俗中尚有遗存:“释、老二氏饮食尚先祭。”虽然佛教、道教食前祭祀与儒家食前祭礼内容大相径庭,但或许在魏氏看来,这也是所谓“礼失而求诸野”了。

4.历法制度

历法是为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尤其是农事活动的需要,根据天象而制订的计算时间的方法。作为农业社会,文献记载,自三代之前,中国古人就注重观测天象,作为制定历法的依据。《尚书·尧典》:“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传》曰:“历象其分节。敬记天时以授人也。”《疏》曰:“以为一岁之历。乃依此历,敬授下人以天时之早晚。其总为一岁之历。”

或许自春秋战国时起,文献中逐渐有夏、商、周三代历法岁首(即一年之开始)不同的记载。《逸周书·周月解》:“夏数得天,百王所同。其在商汤,……改正朔,变服殊号,一文一质,示不相沿,以建丑之月为正,易民之视。……亦越我周王致伐于商,改正异械,以垂三统。”“三正”之说,逐渐出现。《尚书·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陆德明《经典释文》引马融语曰:“建子﹑建丑﹑建寅,三正也。”正,一年的开始,即岁首。

据文献记载,夏朝历法以孟春之月(即冬至后二个月,相当于今农历或称阴历的正月)为正,斗柄旋转指向十二辰中之寅,故称建寅。商朝历法以季冬之月(即冬至后一个月,相当于今农历或称阴历的十二月)为正,斗柄旋转指向十二辰中之丑,故称建丑。周朝历法以仲冬之月(即包括冬至的月份,相当于今农历或称阴历的十一月)为正,夜半为朔。斗柄旋转指向十二辰中之子,故称建子。

魏了翁对上述文献记载所涉及之“三正”之制的考释,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三正”观念的肇始者为谁?魏了翁认为,东汉末儒者郑玄是始作俑者:“自郑康成以'正月之吉’为周正月,乃有三正之说。”“三正之说,自郑康成始。”然据前述文献记载,“三正”观念起源颇早,虽因上述文献成年年代难以确定,而暂时难以断言“三正”观念确切产生时间,然暂定其为春秋战国时期萌生的观念,或当无大误。况且,据陆德明《经典释文》所引,曾授业郑玄的大儒马融亦有“三正”之说,则魏氏所谓郑玄为“三正”观念的肇始者,显与史实不符。

二是“三正”之制实行方式如何?孔颖达、贾公彦等前儒多认为,夏、商、周、秦、汉历朝理论上虽正朔不同,但实际生活中皆遵用夏历。《礼记·月令》《疏》曰:“吕不韦在于秦世,秦以十月为岁首,不用秦正,而用夏时者,以夏数得天正,故用之也。《周礼》虽以建子为正,其祭祀、田猎,亦用夏正也。”《周礼·天官·凌人》《疏》曰:“周虽以建子为正,行事皆用夏之正岁。”魏了翁因循孔、贾等儒者之说:“前乎为商,以十二月为岁首,而夏时不改。后乎秦、汉,以十月为岁首,夏时亦不改。”“商、周其实止以十一月、十二月为岁首,而时则行夏时也。”

不过,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记载时月时,或许未必会如此整齐划一地明确区分夏历、周历,如目前传世的先秦古籍纪时的历日制度并不统一。《春秋》《孟子》多用周历,《楚辞》和《吕氏春秋》用夏历。《诗经》不同诗篇用历不同,如《小雅·四月》用夏历,《豳风·七月》则周历和夏月并用。《春秋·成公元年》:“二月,……无冰。”《注》曰:“周二月,今之十二月。”史官之所以记载此事,显然是将其视为罕见、反常的天象物候。此处所言“二月”,应如《注》所言,为周历二月,即夏历十二月。若为夏历二月,则已是春季,冰雪融化,草木回绿,史官自然也就无须为“无冰”而大惊小怪,视为异常,并载之史册了。

魏了翁稽查史籍有关记载,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如汉武帝虽于元封七年(公元前104)改用太初历,以夏历正月为岁首,此后大约二千年间,除王莽和魏明帝一度改用殷正,武则天和唐肃宗一度改用周正外,一般都用夏正。但若干礼仪仍沿用旧历传统实行:“武帝虽建寅,从夏时,然终西汉至东汉,大朝会元以十月为岁首,尝于诸《志》检讨,尽然。”

二、魏了翁《周礼折衷》考释

周代礼制的特点

综观前述魏了翁于《周礼折衷》中关于古代称号、朝觐、巡守(狩)、丧葬、饮食、祭祀、历法等礼制的有关考释,不难看出,魏了翁的考释具有如下特点:

(一)宏观问题、微观问题的考释并重

魏了翁在《周礼折衷》一书中,既有对周代礼仪体系的时代变迁的整体观察和论述,如历来儒者多阐述春秋战国时期的分裂混乱导致“礼坏乐崩”,若干儒者仅注意到,齐桓公、晋文公等“霸主”,对周代礼乐制度的崩坏实难辞其咎。《礼记·曾子问》:“昔者齐桓公亟举兵,作伪主以行。及反,藏诸祖庙。庙有二主,自桓公始也。”《注》曰:“伪犹假也。举兵以迁庙主行,无则主命。为假主,非也。”《礼记·郊特牲》:“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注》曰:“僭天子也。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论语·宪问》:“子曰:'晋文公谲而不正。’”

魏了翁据典籍有关记载,认为尽管齐、晋君主僭越,违坏周礼,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存了些许周礼:“王者典礼,齐威公出来一坏,晋文公出来一坏,道路之政不修,宾客之政不举,然而子产说晋文之时'车马有数’,以至'客至如归’一段,犹见晋文之时尚余些典礼。只如泰山之下明堂之祭,则齐宣时犹在。”也有对诸如朝觐、丧葬、祭祀等国家礼制中若干细节微观问题的考释,如前述魏了翁对丧葬礼仪中的“朝祖”礼究竟是遍朝“七庙”,还是仅朝高祖庙的考释,似可谓一典型释例。

(二)对有歧义记载的文献,及有分歧、争议的前儒学说,择善而从,基本无门户偏见

魏了翁在《周礼折衷》一书中,在考释相关礼仪时,既遍查相关文献的记载,在歧异纷纭的诸文献记载中,选择自己认为合乎史实或情理的记载,如他通盘比较、思考了《尚书》之《尧典》《舜典》《周官》,《礼记·王制》及《周礼·秋官·大行人》等文献关于朝觐、巡守礼制歧异百出的有关记载,最终认为《尚书·周官》所载之每六年举行一次朝觐礼,《周礼·秋官·大行人》所载每十二年周天子巡守一次的记载,较之其他文献记载,更合乎史实和情理。

魏了翁也广征博引杜子春、郑兴、郑众、郑玄、王安石、李心传等前世及当代儒者的有关诠释。依据自己的理解和思考,或择善而从,或另创新说。魏了翁对郑玄、贾公彦、王安石等儒者若干诠释,虽多有商榷,甚至不乏批驳、贬斥之处,如他指出:“郑康成多举汉法以解经。”或由此缘故,《周礼》一书中难免羼杂后世不经之乱制。王安石依据《周礼》变法,更是紊乱古礼典制,乃至误国误民,最终酿成亡国惨祸:“荆公专以《周礼》为辞,谓:'人主可以兼百姓之奉,备万物之养,以足其燕私玩好之欲。’此所以误天下,而开后来丰亨豫大与享上之侈,卒启裔夷之祸。”但对上述儒者合理的诠释,魏了翁也能够做到赞赏和信从,而不像有的儒者那样,党同伐异,乃至因人废言。

即便对于在经学界若干因声誉不佳而饱受诟病的前世儒者,如三国曹魏王肃、隋朝刘炫等,魏了翁也认为他们若干经学诠释,颇有可采之处:“王子雍(子雍,王肃字)排郑康成,刘铉排杜元凯(元凯,杜预字),其说甚当。”

(三)善于化繁为简,注重释文简约

中国古礼之繁缛,世所公认。汉唐儒者之《注》《疏》,往往长篇累牍,至有皓首不能穷一经之谚。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南朝经学取向简约,而北学依然遵奉汉儒穷尽细节之训诂方式:“大抵南人约简,得其英华,北学深芜,穷其枝叶。”唐代《五经正义》及《周礼》《仪礼》等诸经《疏》,虽曰集汉魏晋南北朝经学训诂之大成,然琐碎深芜,较之汉儒,似有过之。宋儒虽多有束书不观之弊,且好疑《注》《疏》等前儒诠释,然对经典之诠释,逐渐摒弃前儒苛碎之弊,注重释文的简约易懂,如汉唐儒者惯用之广征博引诸典籍以考证礼仪名物、制度之释经方式,在宋儒经注中,并不多见。魏了翁《周礼折衷》中,亦多采取以寥寥数句,或概括释经所需征引的它经繁芜经文,或诠释《周礼》经文,或评析前儒成说的释经手法。因而,若就字数而言,魏了翁《周礼折衷》释经文字,远远少于其所征引郑众、郑玄、贾公彦、王安石诸前儒释经文字。

(四)考究源流,注重比较古礼与时礼之变迁异同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思想意识观念的转变,曾被奉为神圣的“周礼”,即便没有兵火焚燹,恐亦未必能毫无变更的传承后世,万世无穷。其中不合时宜的因素和内容,自然难免会被后世主动变革和遗弃。魏了翁考释周礼时,也注意到此问题,因而有意对若干礼制的变异予以揭示。如前述其考释的周代饮食礼制中,有食前祭先之礼节,以此作为后人对前代创造饮食的神灵圣贤的敬畏虔诚心态的体现。不过,随着时代的变迁,人类智识日益开化,类似的仪节在后世逐渐湮失。不过,魏了翁敏锐地意识到,当世盛行的若干礼节,如宋代大型宴饮时,人们饮酒前,先洒些许酒水于地,这实际上应是古礼的遗存和蜕变。

(五)佛教、道教等所谓“异端”思想学说影响有所体现

佛教是两汉之际由印度传入中国的宗教思想和学说。它在传入中国后,经历了较为艰难的“中国化”历程。道教则是东汉中后期本土形成的宗教。佛教、道教自魏晋时期起,逐渐对社会各个阶层,尤其是被视为社会精英的儒学士大夫阶层施加日渐明显的影响。如在贾公彦撰作的《周礼疏》中,就征引过若干《老子》《庄子》的内容。魏了翁《周礼折衷》中虽未直接征引佛教、道教经典的有关内容,但若干阐述,如前文所述魏了翁引佛教、道教食前祭祀的仪则,来说明先秦饮食礼仪中饮食前祭先礼仪的阙失,似表明佛教、道教的思想、学说,对魏了翁的思想意识,具有一定的影响。不过,无论是魏了翁确实未深入、细致地了解佛教、道教饮食前祭祀神灵及内容,还是他有意或无意地无视二者与先秦饮食古礼中祭先礼的本质差异,似皆可从侧面反映出,魏了翁对佛教、道教有关教义和仪则的了解和掌握,或许并不娴熟。

(六)有所创新

如前所述,魏了翁除大量征引前儒有关学说外,对若干儒者,如郑兴、郑玄、王安石等人的释文,多有商榷乃至批驳之辞。对某些经书所载礼制,也提出若干自己独到的见解。如前述其考释祭祀礼制时,批驳郑兴缩酒为象征神灵饮用之说,提出缩酒不过是过滤酒糟的仪节;其考释丧葬礼制中的“朝祖”礼时,又批驳贾公彦、孔颖达等前儒所谓遍朝七庙之说,认为只是朝拜高祖庙即可等,皆为魏氏独有的创新之见。

三、魏了翁《周礼折衷》考释

周代礼制之得失

魏了翁《周礼折衷》一书,作为宋儒研习《周礼》著作之一,自有不菲的学术价值与历史地位。如宋本《周礼折衷》及其所引前世儒者注释,较多保留着《周礼》经文及《注》《疏》等诠释文献宋代文本形态,可以作为校勘《周礼》经文及《注》《疏》等诠释文献的重要文本。其征引王安石《周官新义》,诸多字、词乃至句子,皆为被视为目前整理《周官新义》最佳文本的程元敏著《三经新义辑考汇评(三):周礼》,及杨小召校点《周官新义》所皆无者。如《周礼·天官·典妇功》条下,程、杨二书皆无辑文。魏了翁除将王安石注释《周礼·天官冢宰·典枲》之“赍,故书为'资’,当从故书,以资为正”十三字误移置《典妇功》节下外,另征引有“授事者,授其所为女功之事。授资者,授事者,授其所为女功之资。女功无资,则无致功故也。内宰先言小大,主制故也。典妇功先言苦良,主功故也”五十六字。其文献校勘价值,于此可见一斑。另,魏了翁撰《周礼折衷》,是宋儒《周礼》诠释史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对上述古礼的若干考释,颇值得后世治礼者参考借鉴。

不过,综观魏了翁在《周礼折衷》中对古代诸礼制的考释,或引述前儒成说者,或比较歧异择善而从者,所占比例较大;魏了翁独到的创新之处,却可谓寥寥。另外,魏了翁在注释《周礼》经文,或考释相关制度时,往往只及皮毛,缺乏深入、细致的考释。如其阐释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机构中的“府”字缘起时曰:“府若言藏,主收受府主支用也。人,一身之藏,府亦同。后世以府名州、郡,不知起于何时?”此类事例,在《周礼折衷》中,尚有多处,不烦一一枚举。

更为重要的是,魏了翁对古往今来礼制史上争讼纷纭的郊祀、宗庙、丧服等礼制的诠释,几乎为无。这一现象,虽与其诠释的《周礼》天官系统经文与前述礼制相涉不多有关,但也并非绝无关涉。更多时候,系魏氏有意或无意避免相关礼制考释所致。陈寅恪先生曾曰:“治学之士,得预此潮流者,谓之预流。其未得预者,谓之不入流。”陈先生此处所谓“预流”“不入流”,系指以新材料解决新问题的治学路径。然若以之指代学术研究核心问题、边缘问题,似亦可通。魏氏多关注较为次要的礼制问题的考释,却几乎未曾置喙核心礼制的考释,难免为后世儒者无视。

另外,魏了翁若干论断,如前述丧葬礼考释中天子去世,行“朝祖”礼时,魏氏持仅朝拜高祖庙,非如孔颖达、贾公彦等儒者所持遍朝“七庙”之说,却无确凿的文献记载加以印证,似难免臆说之嫌;加之或许《周礼折衷》自成书后,在当时及后世传播不广。上述不足之处,或许也是导致魏氏《周礼折衷》及其所考释之经文、古礼,在当时及后世学界影响甚微,后世儒者也少有征引、评介之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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