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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刚刚重要通知,15条事关房租、工作补助等,请注意看!

 祥雲山人杨克昌 2020-02-12

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南昌市财政局打出15条财政政策“组合拳”

条条超给力!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2月7日,南昌市财政局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15条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着力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做好应对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全面提升疫情防控财政保障水平

1.优化财政支出方向。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优化支出方向,优先安排疫情防控方面的支出,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参与政策兑现材料审核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提高资金审批和拨付效率。

2.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财政资金需求。密切监测国库存款变动情况,优先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确保不因资金问题延误患者救治和影响疫情防控。建立市县(区)国库存款每日监控制度,加大国库资金调度力度,及时足额支付疫情防控财政资金。

3.减轻患者个人及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疫情流行期间,对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就医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

4.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者每人每天300元,其他防疫人员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予以临时性工作补助。

大力支持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提质增效

5.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和转型生产给予补助。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对企业购置设备扩产能并能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形成生产能力的,按新购设备的20%给予补助。对其所生产的符合要求的防疫物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兜底采购,作为战略物资储备。

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贴息50%和省财政贴息25%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贴息2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切实强化实体经济的财税金融扶持

7.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因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依规进行减免。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给予减免。

8.大力降低企业资金“过桥”成本。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设立普惠性转贷基金,年化费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帮助企业妥善化解贷款到期还款困难问题,降低企业资金“过桥”成本。

9.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行业的扶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等主体改造升级,以及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等新兴消费业态和消费热点项目。对已付费报名参加境外展会,因疫情影响而不能参展的,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按应展标准予以补助。对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服务业集聚区补贴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影院、书店等文化行业企业予以适当的租金减免。

10.健全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按清欠办要求做好拖欠企业账款情况的统计工作,配合清欠办做好清欠工作,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着力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优化协同

11.支持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12.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会同有关部门,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创新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机制

13.开辟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各级财政部门要以保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主要目标,建立疫情防控政府采购“绿色通道”,推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无需审批。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

14.优化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优化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方式,主管部门在申请疫情防控资金时,可暂不申报绩效目标,事后补报。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对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评价金额以疫情防控实际支出金额为基准,重点评价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预算执行力指标可不纳入评价内容。

15.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积极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会计服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网上管理。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要指导当地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接受捐赠资金及物资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上级财政部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全市各级财政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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