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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私募基金应承担费用之浅析

 刘永斌律师 2020-02-12

导语:

   私募基金合同中关于私募基金的费用和支出属于必备条款,一般来讲基金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基金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本文对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进行浅析,以供探讨。

1、基金设立费用

基金设立费用是指基金之组建、设立相关的支出。

(1)工商设立登记费用

对于采用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组织形式的,应当到工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目前随着工商设立申请流程简化,可以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的,不必另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材料纸质文件,当然如果申请人选择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这样会产生相关的交通费、印刷费。

如果申请人未自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是寻找代办公司代为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还会产生代办费。

对于基金已经设立,但是基金工商登记内容不能满足基金备案要求的,还可能产生对相关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登记所产生的费用。

(2)验资费用

虽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登记时不需要实缴资本,也不强制要求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验资。

    (3)差旅费

2016年1月以来,全国各地工商局陆续下发了关于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的通知,暂停办理投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但是并非永久性禁止。目前,全国范围内已有多地开始在审慎的前提下,逐渐放开私募基金的注册,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注册。即使有部分地区放开基金注册,但是并不能实现所有地区在当地都能注册基金,再加之考虑各地不同的优惠政策,所以就会产生因在外地注册而发生的差旅费。

(4)其他筹建费用支出

其他的费用包括开立银行账户、印章刻制费用、协议制作印刷费用合理费用。该类费用在筹建时,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创始人垫付,在基金成立日后且具备支付条件后及时向其支付。

2、基金运营费用

(1)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或者基金合同约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基金按照约定支付的对价,该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作为基金的成本列支。

基金管理费一般是按照总认缴金额或者实缴金额的1.5%-2%固定比例支付。

管理费用一般用于基金管理人正常运营所产生的人员及其他成本费用,还要保留一部分作为管理人的利润。

(2)支付给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为了激励管理人,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一般在基金合同中会约定在达到特定利润基础上,基金应向管理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是获得投资利润的分成的一种方式,一般要么按照利润的固定比例收取,要么按照超额累进比例的方式进行分配。

(3)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托管费是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提供资金保管、监督资金划转等服务,基金按照约定支付对等对价,该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作为基金的成本列支。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托管费一般按照每年0.25%比例收取。

(4)外包服务费用

外包服务机构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机构。

(5)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中介机构主要是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基金设立过程中会涉及一系列最核心的法律文件,包括投资人与基金之间的《投资协议》、基金与管理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基金对外投资签订的《投资协议》等,基金应聘请专业的律师负责起草和审核这些法律文件。另外,基金存续期间,每年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审计。

(6)投资人会议费用

   根据不同基金组织形式,投资人会议在各种基金形式中名称也有所不同,在公司型基金中为股东会,有限合伙型基金中成为合伙人会议,契约型基金中称为受益人大会,一般在基金合同中都会约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同时,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条件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所以投资人会议费用应列为基金的成本费用。

(7)日常运营费用

根据市场惯例或交易惯例应由基金承担的日常运营费用。所有因对项目投资和拟进行项目投资的评估、投资、持有、运营、退出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它第三方费用。

(8)政府税费

政府税费是指政府部门对基金,或对基金的收益或资产,或对基金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它费用,该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作为基金的成本列支。

(9)必要的媒体费用

3、基金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本有限合伙企业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该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作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成本列支。

结语

基金承担的费用一般在所有投资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摊,基金承担的费用一般由投资人自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但是应把握的原则是必须是为基金自身的运行所支出的费用支出才由基金来承担,切务与管理人非因基金运作而产生的费用相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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