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201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出具的《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进一步认定该类型行为为转包。根据司法解释,如有施工单位甲和乙两家单位,施工单位甲与乙虽是母子公司关系,但都是独立法人单位,则施工单位甲将工程转交施工单位乙属于转包。 【处置】 施工单位乙退出本项目的施工,施工单位甲按合同要求继续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施工责任。 【经验教训】 母公司将中标项目交由子公司来完成,则构成转包行为。应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如母公司中标的工程交由下属分公司来施工,因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则可以不构成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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