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案标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标识。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没有承印注册商标的资格、没有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故意非法制造,获得非法利益。销隹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故意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如果是过失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不构成犯罪。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 的注册商标标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3)从犯罪对象上来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 (4)从犯罪手段上看,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于情节严重。只要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侦查。此外,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60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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