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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

 逸◆远 2020-02-19

本罪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注册商标管理制度,扰乱了注册商标管理的商品;另一方面,也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其一,该商品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二,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是第三人所有的。其三,该商品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时,未征得商标所有权人同意。其四,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人。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论是企亊业单位还是个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以下行为可以推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悄形。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一是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到定罪的标准。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不构成犯罪。三是销售未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的,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行为人经销的产品掺假、质承低劣,违法经营额巨大,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貝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吸收犯,其吸收行为与被吸收行为,属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整个犯罪过程的组成部分,彼此间存在联系,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多是为了将自己的商品出售,在此情况下,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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