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仅仅是个法医

 思明居士 2020-02-19

《大宋提刑官》中讲述了法医鼻祖宋慈破案的传奇故事。在真实的历史上,宋慈科举出身,从一县的县尉做起,到知县州府通判,再到广东、江西、广西、湖南四地的提点刑狱,一直做到了焕章阁直学士等等。

在各地任职期间,宋慈接触到了很多案件,在处理这些纠纷和案件的过程中,宋慈发现要想准确的判断案件的是非,关键是要掌握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在古代审判案件的过程中,犯罪现场总会遭到一些有意无意的破坏,所以古代人破案主要靠的是当事人的一些言语。仅仅凭借一些语言汇报,断案的官员也很难对案件进行详尽的分析,极其容易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古代造成冤假错案、积案陈案的原因具体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多为普通民众,他们没有相关的刑律知识,更没有保护犯罪现场的意识,一旦有案件发生在自己身上只能够通过自己陈述案情或者是通过诉状来说明情况。另一方面就是案件侦破的官吏不是很注重实际现场的勘察,而且勘察现场的人都是一些杂役和胥吏,他们没有任何的专业知识,只是被临时指派过去的。

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仅仅是个法医

大宋提刑官剧照

地方的刑狱诉讼关乎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历代的统治者都是十分重视刑狱。在宋代建国之初,主管地方刑狱的只是转运司和朝廷临时派遣下来的按察使。由于转运使的职责太多,并不能够专注于刑狱之事,而且按察使也并没有长期设置在地方上,只是临时派遣,所以也不能够长期监控地方的刑狱状况。所以在宋太宗时期就逐步开始设立提点刑狱司,宋太宗淳化四年,又将提点刑狱司废除。到了宋真宗时期,由于转运司掌管一路的财政、司法、监察等等职能,转运司权力扩大的弊端在这个时期就开始出现,于是在被废除十四年之后,宋真宗景德四年提点刑狱司制度就开始全面恢复。虽然之后几度废立,但在宋仁宗时期还是被最终确立了下来,并且成为维护大宋王朝统治的重要一环。

那么提点刑狱司又有着怎样的设置呢?

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仅仅是个法医

大宋提刑官剧照

提点刑狱司的设置

宋代路级组织架构

宋代的路没有最高长官,而是由四个互不统属的平行机构,分别是安抚使司、转运使司、提举常平司、提点刑狱司,合称“四司”

安抚使司俗称“帅司”,在边境的安抚使司称之为“经略安抚使司”,在内陆则用安抚使司的称号,他的主要职责为防范外族入侵,各路的经略安抚使司“总一路兵政”。转运使司俗称“漕司”,掌握了一路的赋税,还兼领着地方的吏治、维持治安、刑狱等等职责。后来由于转运使的权力过大,又设立了提点刑狱司,主管一路之司法。之后又设置了提举常平司“掌常平、义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

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仅仅是个法医

南宋《孝经图卷》局部

提点刑狱司的组成

提点刑狱司的长官是“提点刑狱公事”,就是大众所知的“提刑官”,还有其他的官员比如是同提点刑狱司使臣和一些其他属官。

在提点刑狱司设置之初,只有提刑官和“同提点刑狱司使臣”两个官员,后来由于职务繁重,人手严重不足,于是提点刑狱司又增加了一干属官。属官一般由“检法官”、“干办公事”等等诸多其他官员组成。

提点刑狱司的官员“检法官”的主要职能是在司法方面,负责核查所属州县审理案件当中使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恰当。后来,检法官便全全面负责了提点刑狱司的文书管理和各项事务工作。“干办公事”是则是在建立检法官之后又设立的一个官职,提刑司的干办官也是依司法事务为主,同时他还监管着其他事物,甚至和主官有不同意见的时候可以当面提出来,“干办公事”的存在就是对提刑官的一种牵制。

由于提点刑狱司关于司法治安职能的强化,提刑司下属的武官也逐渐增多,这就为平乱缉盗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

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仅仅是个法医

《孝经图卷》局部

提点刑狱司的职能

在提点刑狱司设置之初是为了梳理地方上的刑狱、核查案件、纠察违法官吏等等。北宋初期为了消除各地藩镇的影响,派出了京官出任各地的官员,并且设置了转运使专管“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正如上文所说,由于转运使的权力过大,为了防止重蹈唐末藩镇割据的覆辙,诸路设置提点刑狱司用来制衡转运使的权力。

随着提点刑狱司职权的不断扩大,提点刑狱司除了专管刑狱之事外,还有“封桩、钱谷、盗贼、保甲、军器、河渠”等等事务。而转运使的职责则只剩下“财赋纲运”之责。南宋初期,提点刑狱司督查财赋和治安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当时社会的稳定。

在《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了提点刑狱司的15项职责,其中涉及到司法、监察方面的职能就有9项,这就体现出了提点刑狱司参与司法的权力,对州县长官起到了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提点刑狱司的设立,以及宋代对于司法的重视和改革,这点对于维护地方秩序和确保地方稳定有着很大的作用。

提刑司的职能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他的职能演变也是十分曲折。从太宗朝时期的试行,到宋真宗时期的定型,再到仁宗时期的不断完善,各个时期的提刑司有着不同的权力变革。宋真宗时期分转运使权力而设立提点刑狱司,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期间提点刑狱司的职能便扩大了很多,到了南宋之后,提点刑狱司在财政、治安方面的职权更是逐渐扩大。但是,不论提刑司的职权如何扩大,刑狱和监察一直都是提刑司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职权。

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仅仅是个法医

从《洗冤集录》看提刑官对宋代法制的贡献

宋代提刑官对司法检验的贡献

宋慈的《洗冤集录》成书于南宋理宗年间,当时宋慈是湖南提点刑狱使。这本书对于宋代的司法检验有着非常重要作用,他对送嗲的法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对尸检官应该有的态度和注意事项,甚至对验尸之前的准备事项进行了论述,书中的很多经验都对当时的验尸人员是非常宝贵的;其二,也是宋慈《洗冤集录》对宋代最大的贡献,那就是论述了如何根据尸体的外部特征来鉴别死因;其三,是收集到了很多尸体检验的方式;最后,宋慈还收集了很多抢救人的方式记录在其中。

在大宋的提刑官中,除了对宋慈的《洗冤集录》对大宋法制有着很大的贡献外,还有其他的官员也做出了很多杰出的贡献。

比如说是郑兴裔,他在担任武臣提刑的时候制定了《检验格目》,并在福建、浙东等地推行,之后又将之推广到了全国。《检验格目》一直在南宋末年还在施行。《检验格目》是基于制度方面对法制的贡献,而《洗冤集录》则是在技术层面对宋代法制的贡献。

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仅仅是个法医

宋代提刑官对其他司法工作的贡献

以宋慈为代表的宋代提刑官对宋代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他们在长期的刑狱工作中,总结出了很多经验,对宋代法律提出了很多修改意见。

比如说是河北路提刑陈纲建议对刑具的重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陕西提刑侯瑾建议减轻或者是改变刑罚的标准;京东、西路提刑司、成都府路提刑司等等,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了很多法律空白,于是奏请比附立法等等。

两宋时期的提刑官对宋代的法律建议有很多,往往提刑官在处理实际问题的时候发现了弊端,于是上奏朝廷,提出修改意见,然后经过审批最终推广到全国。如此以往,在各路提刑司的共同努力下,宋代的法律体系变得愈来愈完善。

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大宋提刑官可不仅仅是个法医

宋代提刑官剧照

宋代提点刑狱司对后世的影响

大宋王朝所创立的司法、监察机构——提点刑狱司是当时的首创,这种机构在创立之初虽然跌宕起伏,但是在仁宗时期被正式确立之后,便一直持续到了后世,影响了元、明、清的政治体制。虽然机构、官员名称和“提点刑狱司”不同,但宋代所设立的这种分地方司法权的政治立意是源于大宋的!

比如说明朝朱元璋以提刑按察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掌握地方上的司法、监察的权力。到了明朝宣德年间,除了南北两京之外,全国一共设立了十三个按察司。按察司还会下分许多派出机构协助其处理相关的事物。到了清朝,沿用明代的制度,在省一级的机构中设立提刑按察使司,他是一省最高的司法、监察机构,处理掌管省内的刑狱之外,还掌管着驿站和科举等等其他工作。

宋代提点刑狱司和明清两代的提刑按察使司还是有着不同的地方。比如说是提点刑狱司主要是有治安保甲的功能,而提刑按察司则是有抑制豪强;在清代的提刑按察使司的职权中还有监管乡试的功能,但是提点刑狱司却没有这项职能,但是提点刑狱司的职权范围却比提刑按察使司要大,提点刑狱司的主要职能除了司法、监察之外,还会参与到路级机关的其他工作中去。

提点刑狱司制度创立后,逐渐适应了时代的发展,成为宋朝之后历代各地司法、监察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