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公司人格混同的认识

 lj0279 2020-02-19

公司法律法规知识普及

简介


     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公司丧失独立人格的现象。企业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与股东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代公司法要求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基础。但实践中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从而造成人格混同的情形比较严重,公司虽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但公司的人格只有象征意义,实际已被股东控制。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完全一致,公司帐簿与股东帐簿不分或合一,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等,易使公司财产被股东非法转移、私吞,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风险防范

  1、对于公司而言,因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如果公司与各股东之间的财产混杂在一起,公司就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故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2、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尤其是控股股东,不要误以为没有其他股东的约束和监督,就可以将公司收入或财产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未与公司财产独立,继而导致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当发生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损害其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举证证明此情况的存在,使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债务,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4、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谨慎,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混同,举证不能即应承担责任,证明责任在股东自己;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证明责任人是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即债权人应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了混同,否则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来源:公司法律金融风险咨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