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作为市场活动中一类常见的经济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明确了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给予租赁合同以特殊保护,使其具有类物权化。 实践中,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将名下房屋对外出租并签订了租赁合同情形十分常见,这些租赁关系就自然延续到了破产程序中,而承租人常常会以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来对抗管理人对房屋的接管,阻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如何正确处理债务人名下房屋上的租赁关系将直接影响承租人的利益和破产财产的实现价值。 No.1 No.2 No.3 No.4 综上,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名下房屋上的租赁关系应谨慎行使解除权,对于合同解除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可作为共益债务予以特殊保护,从而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与承租户利益的统一,从而有效推进破产项目的处置。 编辑 | 鲁长松 排版 | 黄庆 来源 | 破冰之旅 分类 | 法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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