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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阳:我理解的法学和法学教育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教育教学沙龙第四期

 Tomsp360lib 2020-02-21

《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刊号:CN10-121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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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0日上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教育教学沙龙第四期“我理解的法学和法学教育”在之江校区主楼208顺利举行。

本次沙龙由李世阳老师主讲。李世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刑法解释学、比较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

本期教育教学沙龙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郑春燕老师主持,章剑生、章程、牟绿叶三位老师与谈,周江洪、金彭年、林劲松、金承东等多位老师及部分同学也参加了此次沙龙。

本期教育教学沙龙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李世阳老师从“我理解的法学”谈起,结合自己较为熟悉的刑法来谈论法学的应然与实然状态,由此总结了对法学的四点认识。李世阳老师以对法学的理解为基础,结合课程教学的实际经验,分享“我理解的法学教育”。

第二部分,作为与谈人的章剑生老师、章程老师、牟绿叶老师,就培养跨部门法对话和整体法学观、法硕同学的培养方式、法学学科划分、学生的论文与答疑等法学教育的相关主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第三部分,与会老师在法学教育方面自由表达意见,热烈讨论,以期为提高我院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多思路。


“我理解的法学”

李世阳老师从“我理解的法学”开始讲述。这个问题很宽广,甚至可以说只有像拉德布鲁赫那样打通了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界限之后才有资格和能力去谈论这个问题,所以李世阳老师主要结合自己较为熟悉的刑法来谈论法学的应然与实然状态。

法学本身是一座庞大的人造建筑物,其根基就在于法本身的应然含义,将这一概念建筑物构筑得最为辉煌和精细的,可以说就是德国。从经常用来指称“法”的德语单词 Recht出发,既包括主观意义上的权利,也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秩序。

人的基本权是与生俱来的,因此主观权利首先起到了一种宣示性的防御功能,即向国家宣示这些基本权利是国民与生俱来的,国家不得肆意侵犯或干涉这些基本权利,如果国家要干涉或剥夺这些基本权利,那么必须根据能够体现绝大部分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的法律。

因此,主观权利的防御功能典型体现出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由此派生出了法律保留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民主主义、正当程序等原则。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公法的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具有共通的价值追求,那就是强调主观权利的防御功能,限制国家公权力任意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

然而,基本权利虽然是与生俱来的,但自由和权利都是稀缺的资源,在争相追逐过程中势必相互干扰和侵犯,而人与人之间的能力并不相同,如果放任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必然陷入霍布斯所描述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因此,作为客观价值秩序意义上的法律产生了,这一层面意义上的法律侧重于为基本权利的冲突在法律的框架里提供合理的、具有操作性的救济途径。

然而,当处于权利冲突状态的平等的国民双方之间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即可化解这种冲突时,国家并不应当过分干涉,由此派生出了私法自治原则。当私人之间的和解并不能完全解决纠纷,因为可能会引发第三人的恶意效仿并由此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时,国家就应当以一种中立者的姿态主动介入到该纠纷状态中,对全体国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平等的保护。

具体而言,对于在权利冲突中处于弱势一方的被害人,国家在法律层面上必须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由此派生出了禁止保护不足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法律上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应接受最基本的违宪审查,即这一救济途径是否真的能够为被害人的权利提供有效的、最低限度的保护。

最近处于民法典编撰的最后时期,应当说也是讨论这一问题的最佳契机。与此相对,法律上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不能过度,否则就会异化为国家对于特定国民的溺爱,丧失了其本应具备的作为家长的平等而中立的态度,由此派生出了比例原则与禁止过度保护原则。

可以说,法学既是一门权利保护之学,也是一门秩序构建之学。在这一观念之下,既可以在公法与私法领域内各自梳理自己的概念并构筑自己的体系,又可以打破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界限,相互融为一体,并认识到法学自身的狭隘与不足,进而从人文社会科学的沃土中吸取营养,不断修葺法学概念大厦。

但是,法律实质上并不仅仅是应然和欲然,而且还是民众生活中一种实际有效的力量,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而法律要获得生命力,就必须将看似枯燥、机械的规范适用到生动、灵活的案例事实中,而为规范与事实两者之间提供沟通桥梁的就是法解释学或者称为法教义学。李世阳老师以刑法为例,讨论了刑法解释学。

由此,李世阳老师总结自己对法学的四点认识。

第一,法学是一门关于人的学问,对人的尊重与关怀是法学的基本精神底色,脱离了这一点,法律将不再是法律;

第二,法学是一门抗辩的艺术,但并不是一种诡辩术,而是在遵循基本原则与原理的前提下探寻权利的最佳救济方案;

第三,法学学科内部应建立起以宪法为顶点的统一的整体法秩序,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为素材,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宪法审查;

第四,法学知识应当以法教义学为核心,但为了防止法教义学的固化与陈旧,应当认识到法学并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需要以一种开放的眼光不断吸取人文社会科学的营养以补充自我,促进法教义学体系的滚动式向前发展。


“我理解的法学教育”

李世阳老师以对法学的理解为基础,结合课程教学的实际经验,与与会老师分享自己所设想的法学教育。

第一,需要引导法学院的学生在课后时间进行有效的阅读和思考。如通过读书会的形式,为学生挑选经典书籍,与学生形成互动与交流。可以借鉴英美的案例教学,课前给学生发放案例阅读材料;

第二,法教义学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主流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冲突,而是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

第三,增强法学主干课程的核心地位,压缩枝干课程的课时,锻炼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四,在以司法实务为导向的法硕同学的培养方面,可以适当结合法考内容授课,可以利用实务导师资源,以模拟法庭的形式上课;

第五,鼓励老师在教学上的投入;第六,注重学科之间的交叉。可以从老师之间的交叉做起,比如不同学科的老师之间对话式上课。

在聆听了李世阳老师关于“我理解的法学和法学教育”的主题分享之后,三位与谈老师各抒己见。

章剑生老师强调,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要重视跨部门法对话,培养整体法学观。教师应思考合适的教学考核方式,如仅通过一篇没有给学生提供反馈的论文结课,效果有限。此外,在法律硕士同学的教学中,要从专业的特点出发,采取合适的手段。

章程老师分享了一些自己认为理想的教学方式,并从当前法学专业同学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解决手段。如教师在课程后的答疑,并非是“溺爱”地提供完整答案,而需要培养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

牟绿叶老师就以上法学学科划分、教学考核方式等教学问题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如在课程结束后,可以通过案例分析代替论文,让学生基于具体的案例,自主阅读文献报告,思考解决问题。

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老师也提出了自己对法学教学问题的思考,与各位老师讨论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法学教育的影响。

沙龙最后,郑春燕老师进行总结,认为各位老师的热烈分享讨论,为提高我院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提供了诸多思路,本期教育教学沙龙圆满结束。

文稿:吴越溪

摄影:章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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