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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从两例职务犯罪案看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强制措施的衔接处理

 治墨之剑 2020-02-22

作者:宋国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扬法律师团队合伙人。

近期,笔者经办了某市日报社原社长、某县县委原常委两个职务犯罪案件,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强制措施的衔接处理有了一定认识。

2018年3月20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和处置的职责,监察委员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七条仅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至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应如何处理,是先行刑事拘留,是直接批准逮捕?而原来的留置决定如何处理?该些问题一直未有具体和统一的做法。在笔者经办某市日报社原社长的职务犯罪案中,由于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尚未施行,当时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并未直接进行刑事拘留,而是经检察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进行逮捕。

随着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施行,检察机关对上述问题的处理已有明确规定并趋于统一。

2018年10月26日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上述“空白”进行了填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结合笔者经办的某县县委原常委的职务犯罪案,该案发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施行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便于2018年12月10日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12月19日由检察机关决定进行逮捕。

因此,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现在的处理方法首先是作出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此时,监察机关作出的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紧接着,检察机关会在刑事拘留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四天内进行批捕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并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此外,对于某些重要案件,逮捕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还会向上级检察机关报请案件的管辖,由上级检察机关指令具体的检察机关管辖,且通常该类案件管辖的请示期间较久,且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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