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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是否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治墨之剑 2020-02-22

苏妍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扬法律师团队合伙人。

近日,扬法律师与检察官一起到看守所会见一涉嫌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三方共同为该犯罪嫌疑人办理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具结书》,这是扬法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首次为当事人办理此项手续。

本案属当事人主动投案的职务犯罪案,在接受委托后,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向家属了解情况,认为本案案情较为清楚,证据比较充分,辩护的重点应放在情节上,除了争取认定自首后,建议向办案机关申请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最大限度争取获得从宽处理的情节。扬法律师详细向当事人及家属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在取得当事人及家属的同意后,向检察院提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法律意见,得到检察院的支持与配合,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对该案作出了从宽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均对该量刑建议表示同意,案件进展顺利。


在初次接待当事人家属时,扬法律师发现家属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了解,认为职务类刑事案件可能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本案涉嫌受贿金额较大,依法可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家属对此忧心忡忡。在扬法律师经办本案的过程中发现,目前仍然有大部分的当事人,甚至是律师,不知道到底何种案件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只有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案件才能适用该制度?职务犯罪类的案件到底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要求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地方作为试点,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该办法颁布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审重大刑事案件更是直接由市一级法检“两长”同堂办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勇担任案件审判长,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欧名宇担任公诉人),如此重量级的组合在广州尚属首次,该案件在当时更是引起了羊城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可见,广州地区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城市,市中院以及各基层法院均在不同程度上给予了极大重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那么,根据该规定,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到什么程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就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适用。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限制。

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法规定的全部罪名,但是,并非应当一律从宽,而是可以从宽。对此,扬法律师认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应当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出有效法律意见,通过分析同地区同法院同类案的判例,向办案机关提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量刑建议,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争取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让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量刑建议,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给广州律师们的办案小tips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也就意味着,律师需要陪同检察人员一同前往看守所与犯罪嫌疑人一同办理该手续。对此,广州市部分看守所要求,检察院需要向看守所提交一份检察院出具的写有经办律师名字的介绍信,才让经办律师陪同检察官一起办理该手续。为了不浪费检察官及律师的宝贵时间,各位同行们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可以提前给办案检察官一个温馨提示哦(尤其是法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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