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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不必然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新用户4268 2020-02-24

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诉请还款,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诉请不予支持。

标签:民间借贷|证据规则|法律关系|付款凭证

案情简介:2007年,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汇入王某账户80万元。2009年,王某向张某手机发送“房子还你,前提是将公司股份变更完毕”短信。2010年,张某称王某向其借钱买房,故以民间借贷诉请王某偿还80万元及利息。王某称双方转账属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往来。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故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对双方成立借贷关系的订约意思表示及引起借贷关系生效的借贷事实进行举证。债权人应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及款项交付等借贷合意、事实发生举证。②《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无其他法律关系情况下,可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而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并就此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债权人应对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③本案中,鉴于王某与张某同为公司股东,并与关联公司存在合作事实,王某在诉讼中一直表示同意对该款进行处理,但应一并解决双方合作纠纷,王某短信亦证实了其以公司股权变更作为解决双方款项争议条件,故王某短信并不能佐证诉争款项系基于王某向张某借款合意而发生。鉴于张某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转款80万元给王某的当时或事后双方对该款借款期限、利率等约定具体内容,而王某主张因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收取该款有事实依据,故张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某诉请。

实务要点:债权人仅凭付款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请还款,在债务人抗辩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债权人诉请不能被支持。

案例索引:见《双方存有其他法律关系,仅凭付款凭证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韩延斌,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602/6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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