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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主张债权

 民法视角 2020-05-27



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为当事人双方资金过付的凭证,具有初步推定涉案借款已实际发生的证据效力,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该笔银行转账存在其他原因,就要承担还款责任。


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能否主张债权

文|赵炳海

网络时代的发展,特别是网上银行的普及,民间借贷双方往往不用见面,而是通过银行转账即可实时到账。而在现实生活中,或出于疏忽,或碍于情面等等不同的原因,借贷双方又没有形成书面的借条凭据,在这种仅有银行转账凭证的情况下,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出借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通俗的说,你借钱给别人,要向法院证明你和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协议,至于这个协议是口头还是书面的没有区别。同时,还要向法院证明,出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出借人,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你的主张才能得到支持。

如果你仅有银行转账凭证,也不要紧。因为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为当事人双方资金过付的凭证,具有初步推定涉案借款已实际发生的证据效力,这个时候,如果对方认为这笔借款不存在,他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对方无法举证证明该笔银行转账存在其他原因,法院就认定该债务真实存在,借款人就要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对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能够证明该笔银行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或者是诸如出资、投资等原因而产生的银行转账,那么,作为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了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近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例。王某于2017年底向法院提交了其汇给张某的150余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借款凭据。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双方通话录音、证人赵某与原告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提出抗辩称,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为原告王某投资给案外人“华哥”投机生意的投资款以及投资款的回款,被告张某的银行账户仅是作为“华哥”与原告之间投资款及回款的过付账户。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的合意,双方不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但原告王某坚称,双方之间存在口头民间借贷协议,因对被告张某较为信任,所以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借款凭证。法庭经过调查,发现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于2015年底认识,自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间,双方通过银行账户频繁发生资金过付业务,其中,原告王某向被告张某银行账户转入金额达150余万元;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银行账户转入金额共计60万元。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认识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即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依通常的生活经验法则,出借人既使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最低限度也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款凭证,防止发生纠纷。可见,原告陈述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常理,又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最终法院没有采信王某的意见,王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令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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