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39期丨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被告抗辩的审查

 律师戈哥 2021-12-01
图片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三年规划2019—2021》,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第一批13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均已完成,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和第三册。三册共围绕1317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402个第二批20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正在修改完善中。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图片

编者按

       民间借贷纠纷是较为常见的传统民事纠纷,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整体呈高发态势,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呈现出职业放贷现象频发、高额利息(费用)趋于隐蔽化、部分诉讼目的非正当性、借款要素不完备等特点。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统一裁判思路,上海法院集结一线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全文7万余字),该指南结合司法实践中最常见、最多发的案件类型,围绕104个法律适用问题,梳理审理要点、提炼裁判规则。该指南还梳理相应的规范指引,并附以34个典型案例

       期刊发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二):《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被告抗辩的审查》。

图片

  推荐阅读时间:30分钟  

图片

  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被告抗辩的审查  

↓↓收听语音版请点击播放↓↓

语音版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39期 音频: 00:00 / 17:27
图片

一、对借贷主体的抗辩审查

(一)原告并非出借人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原告是否持有债权凭证;

2.借条、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有无载明出借人,如出借人处有无署名、出借人有无签字、借条等有无提及被告向何人借款;

3.有无原告向被告付款的证明,如系他人向被告付款,则原告应提供指示付款的证明;

4.被告是否曾向原告还款或支付利息。

(二)被告并非借款人/担保人的抗辩审查

1.被告抗辩非借款人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上有无载明借款人;

(2)有无原告向被告付款的证明、被告有无向他人转付的证明;

(3)被告、他人是否曾向原告还款或支付利息。

2.被告抗辩非担保人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上有无载明担保人;

(2)如债权凭证上有被告签字,并确认该签字真实性,应审查被告有无在借条上签字的合理解释;

(3)依法律规定需办理担保登记的,有无办理登记;

(4)出借人、借款人与被告的关系;

(5)是否超过保证期间或担保期限;

(6)原告有无曾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或被告是否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归还借款或支付利息。

(三)网络贷款平台不承担责任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网络贷款平台的网页宣传、广告等对平台服务的相关描述;

2.网络贷款平台与出借人、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就平台服务内容的约定,以及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无关于担保责任的约定;

3.网络贷款平台实际为出借人、借款人提供服务的内容;

4.网络贷款平台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四)其他方面的抗辩审查

1.被告抗辩原告系职业放贷人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由何人制作提供,是否为格式模板;

(2)出借资金是否系自有资金;

(3)实际交付的借款是否预扣利息、管理费等;

(4)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管理费等是否过高;

(5)原、被告关系;

(6)除本案所涉借款外,原、被告还有无其他借贷关系;

(7)原告有无提起其他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以及相关案件数量;

(8)原告是否存在以暴力方式催讨借款的事实。

2.被告抗辩非共同借款人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被告或其内设机构有无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盖章;

(2)被告与出借人、借款人的关系;

(3)被告有无代为偿还、债务加入等意思表示。

3.被告作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抗辩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借款人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人;

(2)借款是否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二、对借款合意的抗辩审查

(一)未形成合意的抗辩审查

1.原告提供了借条、收据等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债权凭证系伪造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款协议有无被告签字及被告签字的真实性,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若被告主张签名系伪造,则原则上应由被告申请笔迹鉴定;

(2)有无款项交付的事实,如现金交付则需审查交付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等,如转账支付则需审查转账记录;

(3)借款原因、签署借款协议或形成口头协议的时间、地点、见证人等具体情节,以及债权凭证由何人制作或提供模板;

(4)原告能否提供其与被告曾就涉案借款事实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的相关证明;

(5)被告是否向原告归还借款或支付利息。

2.原告仅提供了转账凭证,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审查

【审查要点】

(1)被告有无原、被告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及该法律关系与该转账有关的证据;

(2)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3)借款原因、形成口头借款协议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等具体情节;

(4)原告能否提供其与被告曾就涉案借款事实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的相关证明;

(5)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3.名为借贷,实为委托理财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约定的内容,包括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

(2)原、被告关系;

(3)原、被告之间有无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

(4)被告有无为原告进行理财的证据,如被告长期使用原告的理财账户;

(5)有无款项交付证明,如有,则需查明被告收到钱款后的资金走向;

(6)被告收到钱款后有无向原告付款,以及付款金额、付款时间;

(7)被告是否为从事投资理财的专业人士或有无长期从事投资理财的经验。

4.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的约定,特别是关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的约定;

(2)有无款项交付的事实;

(3)原、被告关系;

(4)有无书面的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

(5)涉案合伙企业、公司有无实际成立,以及该合伙企业、公司的经营状况;

(6)原告有无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分红等行为;

(7)借款金额与一方的投资款或应得分红金额是否一致。

5.被告抗辩签署借条等债权凭证系当时基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规避法律等其他目的

【审查要点】

(1)有无款项交付的事实;

(2)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3)借款原因、签署借款协议或形成口头协议的时间、地点、见证人等具体情节;

(4)原、被告形成债权凭证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即被告有无借款需求以及原告有无出借款项的能力。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抗辩审查

被告抗辩借条等债权凭证系在被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出具

【审查要点】

(1)有无相关报警记录;

(2)原、被告职业;

(3)有无款项交付的事实;

(4)形成该债权凭证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等具体情节,以及债权凭证由何人制作或提供模板。

三、对借款未有效交付的抗辩审查

(一)未交付的抗辩审查

1.原告主张借款系转账交付的审查

【审查要点】

(1)有无转账凭证;

(2)转账时间与债权凭证出具时间是否一致或相近;

(3)转账金额是否与借款本金一致或相近;

(4)款项转账路径是否合理。

2.原告主张借款系现金交付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款金额是否为大额;

(2)原告出借的资金来源,如银行取款凭证、向他人筹集资金的证明等;

(3)原告出借资金时的经济状况、工作及收入情况;

(4)原、被告的关系;

(5)交款时钱款的面值及包装情况;

(6)交付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交付时有无清点及如何清点;

(7)如借款金额较大则需查明不进行转账支付的原因;

(8)当地交易习惯或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

(9)被告有无出具收条。

3.原告主张借款系部分现金交付、部分转账支付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分别交付的原因;

(2)查看账户余额及现金交付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4.原告主张借款系通过票据、移转特定账户支配权等其他方式支付的审查

【审查要点】

(1)票据、特定账户真实性、合法性;

(2)原告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特定账户支配权;

(3)票据权利、特定账户支配权具有可移转性;

(4)票据权利的移转是否符合法定要式;

(5)原告是否完全丧失了特定账户的支配权等。

(二)交付系“走账”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原告向被告转账前的银行流水情况;

2.被告收到原告钱款后的资金走向情况,有无转出或取出钱款及相应的时间、转出钱款至何人账户、该收款人与原、被告的关系等;

3.原告职业,特别审查是否为职业放贷人;

4.原告或“走账”相关人员有无涉嫌“套路贷”等犯罪的情形。

(三)其他方面的抗辩审查

1.原告主张依据被告指示向案外人付款,而被告予以否认

【审查要点】

(1)有无被告指示付款的证据,如借款协议、微信、短信等进行过约定;

(2)收款人与被告的关系;

(3)收款人收款后的资金走向情况,有无取现或向被告转账。

2.被告抗辩借条等债权凭证系为赌博借筹码而出具,双方无实际钱款交付

【审查要点】

(1)有无款项交付的事实;

(2)原、被告职业及双方关系;

(3)原告是否有经营赌博场所的行为,特别审查原告有无曾因经营赌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4)借款用途、形成借款协议的时间、地点、在场人等具体情节,以及债权凭证由何人制作或提供模板。

四、对合同效力的抗辩审查

(一)被告抗辩其借款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审查要点】

1.被告借款时的年龄;

2.被告有无借款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证明,如可据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病史材料、证明文件(如鉴定报告、民事判决书、残疾人证等)。

(二)被告抗辩借款协议由案外人代签构成无权代理

【审查要点】

1.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处的签字是否被告本人所签;

2.如借款人处签字为“某某代被告”,则需审查有无相关授权委托材料以及授权时间、授权内容等。

(三)被告抗辩借款协议未生效

【审查要点】

非自然人之间借款协议有无附生效期限或生效条件,及所附条件是否合法有效。

(四)被告抗辩出借人明知其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审查要点】

1.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有无约定借款用途;

2.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3.原告有无曾因从事经营赌博场所、贩卖毒品等行为的违法犯罪记录;

4.被告有无赌博、吸毒等恶习。

五、对实际借款本金的抗辩审查

(一)预先扣除利息的抗辩审查

1.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等费用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关于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的约定;

(2)出借人有无款项交付的证明,如银行转账凭证、汇款凭证等;

(3)如出借人主张本金的交付全为现金或部分转账部分现金交付,则应提供现金交付的资金来源、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合理解释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等;

(4)被告主张的预扣利息的金额与双方约定的利息金额是否一致。

2.借款人收到款项后短期内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等费用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关于借款本金、利率、利息支付时间、还款期限的约定;

(2)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款项金额与双方约定的利息金额是否一致;

(3)借款人收到款项后的提现、存款情况;

(4)原、被告关系;

(5)双方或当地的交易习惯。

(二)借款人收到款项后立即取现归还或转账至出借人关联账户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及约定内容,特别审查借款本金、利息、还款期限、借款用途等;

2.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款项时有无其他在场人;

3.借款人收到借款后的资金走向,取现或转账的金额、时间、对象以及相关凭证;

4.借款人的转账对象收到钱款后的资金走向,有无立即取现或转账,以及流出金额,即借款人、借款人的转账对象、出借人的资金往来能否形成闭环;

5.出借人、借款人以及转账对象三者的关系;

6.原告职业,特别审查是否为职业放贷人;

7.原告或“走账”相关人员有无涉嫌“套路贷”等犯罪情形。

(三)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审查要点】

1.前期借款的债权凭证;

2.结算后有无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3.前期借款有无约定利息以及约定的利率有无超过法律保护上限;

4.借款人依据新的债权凭证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是否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法定利率上限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六、对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的抗辩审查

(一)未约定利息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有无就利息作出约定;

2.双方有无就利息进行口头约定;

3.双方有无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就利息进行过约定;

4.被告借款后有无向原告付款,如有则审查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付款次数等,如曾多次付款则需审查每次付款的时间间隔以及付款金额是否一致;

5.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市场报价利率等。

(二)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过高

【审查要点】

1.借条等债权凭证就利息等作出的约定;

2.双方的约定是否超过法律保护上限;

3.借款后,借款人除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外,有无向出借人支付超出本金和利息以外的费用。

七、对借款履行期限的抗辩审查

(一)借款未到期

【审查要点】

1.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

2.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钱款的事实;

3.债权凭证对还款期限的约定;

4.双方有无通过电话、微信、口头等方式就还款期限作出新的约定。

(二)借款已展期

【审查要点】

1.债权凭证对还款期限的约定;

2.双方有无展期的约定;

3.如存在展期约定,双方有无就借款本息进行结算。

八、对借款债务已消灭的抗辩审查

(一)借款已清偿

1.借款全部清偿

【审查要点】

(1)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凭证;

(2)借条等债权凭证由借款人收回或被销毁,或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

(3)如系他人代为偿还,应有指示他人代偿还或由他人代为偿还的约定及付款证明。

2.借款部分清偿

【审查要点】

(1)借款人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凭证;

(2)双方有无约定利息,如约定了利息,需明确借款人偿还的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

(3)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具收款凭证,或双方就剩余债务重新出具了借款凭证;

(4)如系他人代为偿还,应有指示他人代偿还或由他人代为偿还的约定及付款证明。

(二)债务已抵销

【审查要点】

1.出借人与借款人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

4.如双方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双方是否同意抵销;

5.抵销通知有无及何时送达对方;

6.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三)债权已被转让

【审查要点】

1.转让的债权不存在如下情形:(1)依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2)依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转让债权的通知已送达债务人。

3.是否存在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且该权利是否专属于债权人本身。

4.债权转让依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四)债务已由第三人承担

【审查要点】

1.债务转移是否已经债权人同意;

2.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转移的债务是否存在从债务,且该从债务是否专属于原债务人;

4.债务转移依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5.有无明确约定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6.债务承担人是否表明其独立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

九、对律师费的抗辩审查

(一)认为律师费无合同约定或法律依据

【审查要点】

1.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有无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

2.原告有无实际律师费支出,如有无律师聘请合同、律师费发票、律师费支付凭证等。

(二)约定过高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有无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

2.原告有无实际律师费支出以及实际支出的金额;

3.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或其举证支出的律师费是否符合当地行业定价水平;

4.律师费属于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成本之一,与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性质不同,故一般不纳入民间借贷的利率管制范围。

十、对担保责任的抗辩审查

(一)未约定保证责任

【审查要点】

1.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保证责任;

2.主合同中如没有保证条款,是否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主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合同有无约定保证期间,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期间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即使保证人未提出已过保证期间的抗辩的,法院也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

(三)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抗辩审查

1.绝对登记效力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

2.相对登记效力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十一、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抗辩审查

(一)被告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审查要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之间是否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

3.夫妻一方是否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

4.夫妻一方是否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5.债务是否为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

6.是否为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

7.债务用途是否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

(二)被告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共同债务

【审查要点】

(1)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典型情形之一;

(2)是否属于夫妻共同作出口头承诺或其他共同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

(3)是否为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配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配偶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

【审查要点】

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共同债务

【审查要点】

(1)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负债期间购置大宗资产等形成夫妻共同财产;

(3)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商业投资;

(4)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

十二、对时效等问题的抗辩审查

(一)罹于诉讼时效

【审查要点】

1.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保护;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同意还款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进行抗辩;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5.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的证据能证明出借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的除外。

(二)除斥期间已届满

【审查要点】

1.当事人如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的,应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撤销权,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下期预告

《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责任单位:上海高院金融审判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

购买推荐

⏩ 转载请注明出处 ⏪

特约编辑:吴金水 傅玉明 卫世平 孟艳 卞贵龙 宋丽敏

责任编辑 :刘金妫 蔡一博

执行编辑:吴涛 范雨萱

推荐阅读

●【适法研究】《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38期丨民间借贷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原告诉请的审查

图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