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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明清徽州文会的思考

 sxweimin 2020-02-25

在传统的中国政治体系中,县是基本的政治单位。徽州一府六县,辖地面积超过一万平方公里,社会管理依靠县官和县衙门中为数不多的公职人员根本能为力。况且,朝廷官员深入乡村基层面临许多制约,并非可以随意出行明代的开国者就颁布过限制县官下乡扰民的明确命令。早在先秦时代,政府对乡村组织的建设就十分重视。各代乡村组织的具体方式和名称不同,其组织模式和组织原则都源于《周礼》。明代的“里甲制”规定,每110户中推举丁粮多者10户为里长,在10年中每户轮流实际充当一次里长;余下的100户分为10甲,每甲10户,在10年中各户均轮流充当一次甲首。清代的“保甲制”规定,由10户组成1牌,10牌组成1甲,10甲组成1保。里甲、保甲,这些由官府倡导或命令而建立的乡村组织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办理与官府有关的各种具体事宜。

有许多学者认为,在传统的徽州社会里,那些官府倡导和组织的乡村组织没有实际权利,徽州社会乡村管理的实际权力为宗族势力把持,甚至“文会”的作用超过里约坊保这类乡村组织。持这个观点的人深受许承尧的影响,许承尧在《歙事闲谭》歙风俗礼教考中写道:“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再不决,然后讼于官,比经文会公论者,而官籍以得其款要过半矣,故其讼易解。若里约坊保,绝无权焉,不若他处之把持唆使之纷纷也。”

我们说,徽州宗族观念比较强,这是徽州社会的基本特征,但是,族规家法的推行必须依赖国家政权的首肯,何况徽州宗族势力是维护儒家道德思想的,与国家政治推崇的信仰是相联系的。明代嘉靖时的礼部尚书姜宝说过:“家法之行,永赖国法”。如果说乡村组织没有实际的作用,那么,宗族机构就不会千方百计要去把持乡村组织的权力,宗族首领兼任乡村组织的要职;不同姓氏的家族被组织到同个乡村组织,就不会努力地去拥举自己家族的人为乡村组织的首长。所以,必须全面客观地来理解许承尧的“若里约坊保,绝无权焉,不若他处之把持唆使之纷纷也。”

首先,“乡有争竞,始则鸣族”,不能以此断定乡村组织没有实际的权力。“乡有争竞,始则鸣族”是人们普遍的心理,家族内部之间的矛盾,家族内部能够摆平的事,有必要去寻找外部力量吗?族与族之间的矛盾,自然更需要依赖宗族势力。宗族制度是讲究辈份的,但辈份高的人不一定是水平高的人。“不能决,则诉于文会,听约束焉”,这正好说明宗族势力的局限,官府势力的重要。文会是文人以商讨诗文为主的聚会,《论语﹒颜渊》有言:“君子以文会友。”徽州人文渊薮,文会很多,如嘉靖年间歙县岩镇就有南山、斗山、杲山等文会。文会成员知书达理,是伦理价值的代表者。他们或致仕、或休假、或未得功名,但都具有地方社会名流的身份。他们在宣传儒家伦理,推行教化时,无可避免地会遇到是非纷争,而他们的“权威”不仅来源于书本,更来源于官府的“游戏规则信息”。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是官府的“代言人”。所以,诉于文会,不能说明乡村组织“无权”。当然,人们找文会解决争端,还有其他因素,正如方西畴《新安竹枝词》所说的那样:“雀角何须强争斗,是非曲直有乡评。不投保长投文会,省却官差免下城。”

里约坊保“绝无权”是许承尧比较其他地方说的,不能片面理解“各村自为文会”反映徽州社会的一个侧面,实际覆盖范围究竟如何?文会是否都以“直人之枉”职责?有几个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一是以商讨诗文为主的文会怎么演变成以调解纠纷为重要职能;二是在宗族势力强大的徽州,以文人组织起来的文会是否有超脱的权力;三是文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怎样;四是“各村自为文会”与徽州的教育普及和文人阶层状况是否相符;五是文人“公论”是否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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