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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打人者为被称为罪嫌疑人的几个疑问

 仇宝廷图书馆 2020-02-26

    近日,一男性在某超市挥拳击打两名女性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今日,警方关于此事的通报出来了:

     值得注意的是,警方的通报中,将殴打行为人刘某称为“犯罪嫌疑人”。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立刑事案件,并将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对此,笔者有几点疑问:

     一、刘某与两名女性顾客发生争执的具体经过情况究竟如何?这个事实,关系到刘某是否具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无事生非”或“小题大作、借故生非”等要求。然而警方的通报对此一笔带过。

    按网上流传的说法,此事的起因是:两名女子和一名男子在排队结账时,一名女子碰到了男子,随后发生了争执,在争执中一名女子把男子的口罩抓了下来,男子害怕染上新型冠状病毒,一时气愤,没忍住,当场打伤了两名女子。当然网上的说法真真假假,未必一定是事实。但是根据两个细节,可以认为上述说法符合实际情况的可能性比较大:一是视频中动手打人的男性没带口罩。众所周知,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期间,基本上在全国所有的地方不戴口罩都是不允许进入超市等公众场所的。那么刘某进入超市时理应戴有口罩,但视频中刘某并未戴口罩。二是刘某一边出拳击打,一边质问“你把我的口罩抓去干嘛”。

    如果网上的说法符合事实,那么男的显然是因为疫情尚未结束时被摘掉口罩导致被非常凶险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能性极剧增大,故气愤之下出手击打摘掉其口罩的女的及其同行的另一名女性(估计应该有言语煽动或者给同伴叫好之类的行为)。因此,显然不属于“无事生非”或“小题大作、借故生非”的情形,不应当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某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事实是否确实如此,尚须警方进行调查。其实警方只要将这之前的一段视频予以提取及阅看即可明确。去年某地发生民警张鹏在贺国伟猥亵幼女、将前去质问的龚琳雅(张鹏之妻)踹倒在地并骑在龚身上继续殴打之后对贺国伟进行回击的事件。事发之初,现场视频被人掐掉前面部分,只将张鹏击打贺国伟的情况上传到网络上,结果引来众人愤怒指责民警张鹏;后来完整的录像及官方调查的情况公布后,网上舆论迅速反转。笔者建议威海警方在处理刘某击打两名女性的事件时,也应当借鉴张鹏事件的处理方式,迅速及时将前因后果调查清楚再作出相应的决定,不能轻率地仅根据网上传出的视频片断就轻率启动刑事追究程序。

    二、如果网上流传的关于此事起因的说法真实,那么刘某显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此种情况下,被打二人的伤情是否作了鉴定?从警方的通告上看,应该没有鉴定。因为通告上说的是“目前,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治疗”,而伤情鉴定通常需要在治疗终结之后进行。而且如果已经进行鉴定,警方的通告完全可以把鉴定意见的结论(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表述出来。因此,笔者认为警方尚未指派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对被打二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三、如果刘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伤情也未作鉴定,那么警方立刑事案件是否妥当?伤情未作鉴定,则不能明确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应该说此种情况下尚不符合立刑事案件的条件(有犯罪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公安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故当地警方的刑事立案决定,目前看确有不妥。

    四、如果网上关于此事起因的说法真实,那么警方不追究摘掉刘某口罩的女性的法律责任是否妥当?显然,如果刘某因此被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最后死亡,摘其口罩者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如果染病后经治疗临床治愈,那么也应根据其患病的严重程度及治疗结束后有无后遗症(如肺纤维化)等具体情况,确定摘口罩者是否构成故意伤罪或故意伤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使刘某未被感染,那么摘其口罩的行为显然也属于“借故生非,小题大作”性质,扰乱了商场的秩序并导致了刘某被传染的危险,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于刘某是否因此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要至少隔离14天之后才能确定,因此,在此期间,按照前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先按行政案件的程序,对摘口罩者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固定相应证据,以便将来能够及时准确地追究摘口罩者的法律责任。

     顺便说一句,如果网上关于此事起因的说法真实,那么刘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笔者认为,如果附近确有新冠病毒的感染者,且因为感染者的呼吸导致局部空气中有病毒飞沫,那么刘某口罩被摘下时,就已经暴露在可能感染的环境中,此时再击打对方,也不能改变已经暴露的事实,即不能因这一损害对方人身的行为而使自己的人身健康权益得到保护,故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如果刘某在准备迅速戴上另一口罩时对方仍然不许,并且实施抓扯等阻止戴口罩的行为,此时刘某殴打对方就属于防卫性质,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构成正当防卫。因为无口罩的暴露时间越长,被传染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即使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对矛盾的激化及殴打行为的发生起了重要作用,即对方有重大过错,故在追究刘某的法律责任时,应当从轻处罚,如果其行为后果本身不严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那么还可以免除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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