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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疫情影响下,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的操作建议

 半刀博客 2020-02-27

【导读】


一般情况下,当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或疫情对施工产生实质性影响时,承包人可主张工期顺延。但如果疫情防控期间的工期延误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工期顺延的天数需要根据个案情况作具体分析。一般而言,原定复工时间与政府发布的因疫情迟延复工时间重叠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应在索赔时效内按照约定的索赔程序及时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为降低工期延误的损失,律师建议承包人及时主动地与发包人协商风险承担比例、调整合同相关费用、及时主张理赔等,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一、符合条件的,承包人可主张工期顺延

(一)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可顺延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畴,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已明确约定工期顺延条件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可主张工期顺延。

例如,根据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1条和第17.3.2条第(4)项之约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二)疫情对施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顺延工期

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工期延误,故因本次疫情对在建工程如期竣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承包人可依法申请工期顺延,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理应全部或部分免除。

但是,如果工期延误是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期间恰逢疫情防控期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无权要求工期顺延。


二、工期顺延天数,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工期顺延的具体天数,需结合施工时间和进度、当地政府政策、工程性质等多种因素具体分析。此处需提醒的一点是,如疫情发生前,承包人已明确告知复工时间且该复工时间不早于住建部门和当地政府批准的复工日期的,工期原则上不予顺延。

在确定工期顺延天数时,律师建议承包人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管理。对外需协调好各供货商的合同履行,积极主动了解疫情对供应商合同履行的影响,并要求供应商及时提交情况说明,以便作好相应的应对方案;对内要做好安全防疫措施,关注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健康状况,满足复工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申请工期顺延的权利,应及时按约行使

(一)及时申请工期顺延,并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承包人主张因不可抗力要求工期顺延的,应当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承包人需证明工期延误是因发包人或者其他不可规则与自身原因造成的。一般来说,工期延误的事实比较容易证明,但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则较难认定。为降低因举证不能导致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承包人:(1)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说明本次疫情对工期的影响,并申请工期顺延,争取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联系单或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2)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工期延误产生原因和后果的证据。如政府公布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政策,物资无法正常流动、施工人员或管理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复工等。如果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后,发包人未及时确认或在约定/指定期限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完整保存上述证据,以便作为日后索赔的证明文件。

(二)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及时索赔

在建设工程领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程索赔的程序和时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索赔程序和时效约定如下: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此处需提醒承包人特别注意的是,虽然实务中各界对索赔时效存在争议,但为避免因索赔时效导致的争议,我们建议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按照约定程序主张工期顺延,防止因为按照索赔程序要求超过索赔时效导致权利消灭的情形发生。

(三)积极履行减损义务

承包人享有工期顺延的权利,也负有履行减损的义务。律师建议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疫情情况、政府政策和工程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成本,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保留和固定相关证据,避免承担损失扩大的法律责任。

为降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律师建议承包人在申请工期顺延的同时积极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因疫情产生的损失分担比例、调整合同相关费用;如投保了工程保险且符合出险范围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理赔。

作者简介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朱滔律师团队,由具有长期从事审判、仲裁实务工作经验的朱滔律师创建。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劳动人事、建设工程、企业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把握政策发展方向、洞悉市场发展趋势、熟谙专业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方案及见解,为客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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