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明天,2月28日,过了明天,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 “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原文出于《圣经·新约》。其本义就是要分开世俗权力和精神权力,即:要政治(即“恺撒(罗马帝国皇帝的称呼)——肉体生活——世俗权力)和宗教(上帝——精神生活——精神权力)分开处理,划清两者的界限。而“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如用于法律中,就指“确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定纷止争”。 从物权法角度分析,“分散产权建筑物的各个小业主”之间法律关系,是如何处理“专有权、共同所有权、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内容)之间的关系;而如果业主聘请了专业公司(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该建筑物,就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就产生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如果法律法规、省市条例规章等能将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管理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那么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就会非常简单、清晰,各自做各自的事情,不会有那么多的纠纷(现实中,由于历史客观原因、社会对物业管理认识的偏差,及物业管理发展之初业主们没有物业管理消费意识、部分物业公司的乱收费和不服务等因素,使得原本简单的物业管理在中国变得极其复杂!例如,关于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租户、政府等纠缠不清,停车场和物业公共区域收益归属不清,承接查验的责任归属不清,空置房屋是否全额缴纳物业费及其原因说不清,诸如此类)。 庆幸!即将在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版)正本清源的将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的各方主体、及其职责、权利义务管理讲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非常好的起到“定纷止争”作用。如:
可以说新条例的法律设计,使得“业主的归业主,物业公司的归物业公司,政府的归政府”。 最值得称赞的是,2019年深圳物业管理新条例恢复老做法、全面实行“酬金制”,设置了“业主共有资金”制度,明确了“承接查验”属于业主(业主大会)的职责等内容,使得深圳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清清楚楚、简简单单,物业公司只需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优质物业服务即可!下面就从简单聊聊这方面的内容: 1、业主(业主组织): 按深圳条例规定,凡属于业主自身权利义务范围内的事项,都应由业主自己做出决定,自己负责!如:
以上基本就是:收不收房子自己定(承接查验),房子怎么管自己定(物业管理的方式),自己交钱自己管,怎么花钱自己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业主做错了事情自己承担!——但要注意!这里的“业主”是指业主组织(业主大会),不是单个业主。 2、物业公司: 深圳物业新条例对物业公司及其要求,主要规定在第五章《物业服务》、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中。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其他方面主要规定了业主与建设单位的事务(如:建设单位拟定临时管理规约、承接查验等)。 至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也是在业主(业主组织)聘请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年度预算等内容,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服务;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都是由业主自己决定的。物业公司相当于一个劳务派遣公司,按业主要求派遣人员、提供技术、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用!具体而言,新条例规定:
3、政府: 首先,新条例将政府的职责由原先的“单纯监管”变成了“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规定在部分业主“不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主动或经申请介入到物业管理的事务中,协助和指导物业管理中的相关事务。所以,除开政府本身的监管职责,其政府“指导”职责就是代业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
故,深圳物业管理新条例,将物业管理定位于“业主聘请了专业公司(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建筑物),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就产生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力义务、物业服务内容等都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清清楚楚、简简单单! 总之,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新条例在内容方面厘清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各种关系,使物业管理工作回归本质,以民生幸福标杆为目标,努力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实现住有宜居。 新条例对于物业企业而言,就是可以单单纯纯、本本分分的做好物业管理本职工作,不用考虑太多人为、非法的干扰,努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优质物业服务!让业主满意、客户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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