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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正本清源的深圳物业管理新条例

 天宝堂一山人 2020-02-28

65: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正本清源的深圳物业管理新条例

前言:

明天,2月28日,过了明天,新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


“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原文出于《圣经·新约》。其本义就是要分开世俗权力和精神权力,即:要政治(即“恺撒(罗马帝国皇帝的称呼)——肉体生活——世俗权力)和宗教(上帝——精神生活——精神权力)分开处理,划清两者的界限。“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如用于法律中,就指“确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定纷止争”

从物权法角度分析,“分散产权建筑物的各个小业主”之间法律关系,是如何处理“专有权、共同所有权、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内容)之间的关系;而如果业主聘请了专业公司(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该建筑物,就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就产生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如果法律法规、省市条例规章等能将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管理规定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那么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就会非常简单、清晰,各自做各自的事情,不会有那么多的纠纷(现实中,由于历史客观原因、社会对物业管理认识的偏差,及物业管理发展之初业主们没有物业管理消费意识、部分物业公司的乱收费和不服务等因素,使得原本简单的物业管理在中国变得极其复杂!例如,关于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租户、政府等纠缠不清,停车场和物业公共区域收益归属不清,承接查验的责任归属不清,空置房屋是否全额缴纳物业费及其原因说不清,诸如此类)。

庆幸!即将在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版)正本清源的将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的各方主体、及其职责、权利义务管理讲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非常好的起到“定纷止争”作用。如:

  •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中清楚了规定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委会委员等各自的权利义务、职责要求;
  •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中规定了业主(业主组织)与建设单位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中主要规定了业主(业主组织)聘请物业公司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的权利义务
  • 第一章《总则》、第八章《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可以说新条例的法律设计,使得“业主的归业主,物业公司的归物业公司,政府的归政府”。

最值得称赞的是,2019年深圳物业管理新条例恢复老做法、全面实行“酬金制”,设置了“业主共有资金”制度,明确了“承接查验”属于业主(业主大会)的职责等内容,使得深圳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清清楚楚、简简单单,物业公司只需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为业主提供优质物业服务即可!下面就从简单聊聊这方面的内容:

1、业主(业主组织):

按深圳条例规定,凡属于业主自身权利义务范围内的事项,都应由业主自己做出决定,自己负责!如:

  • 全体业主决定物业的管理方式,即: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一种方式)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二种方式),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第三种方式)。
  • 全体业主可以决定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标准。即大家要求物业管理质量高、服务好,就要多交物业服务费;如果大家一致决定少交物业服务费,就要忍受差的物业管理服务。
  • 全体业主决定是否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及经营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 管理及决定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 决定是否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大中修,或申请对物业管理区域、建筑及设施设备进行改建、重建,改变共有物业用途。
  • 负责与建设单位办理承接查验工作(物业公司协助配合)。
  • 业主做出错误的决定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对单个业主来说,选择价格便宜、服务质量差物业公司就要忍受恶劣物业服务、房屋价值的贬值;对于业委会成员来说,做出错误的决定(如侵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基本就是:收不收房子自己定(承接查验),房子怎么管自己定(物业管理的方式),自己交钱自己管,怎么花钱自己定(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业主做错了事情自己承担!——但要注意!这里的“业主”是指业主组织(业主大会),不是单个业主。

2、物业公司:

深圳物业新条例对物业公司及其要求,主要规定在第五章《物业服务》、第七章《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中。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其他方面主要规定了业主与建设单位的事务(如:建设单位拟定临时管理规约、承接查验等)。

至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也是在业主(业主组织)聘请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年度预算等内容,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巡查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服务;其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都是由业主自己决定的。物业公司相当于一个劳务派遣公司,按业主要求派遣人员、提供技术、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用!具体而言,新条例规定:

  • 物业公司应当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 深圳新条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要定期公示: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物业服务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物业收支使用情况及收支预算信息、公共水电费分摊信息、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等。
  • 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对非物业管理范围的事情该谁负责就应当有谁负责(新条例102条、103条1、19条、121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违规装修、违规养犬等方面的职责,及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 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酬金。
  • 物业公司侵犯业主利益,不履行物业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合格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政府:

首先,新条例将政府的职责由原先的“单纯监管”变成了“政府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规定在部分业主“不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主动或经申请介入到物业管理的事务中,协助和指导物业管理中的相关事务。所以,除开政府本身的监管职责,其政府“指导”职责就是代业主履行自己的义务。如: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后一个月内成立筹备组,也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主动组织成立筹备组
  •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征求该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意见之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会议,并代行本条例规定的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按照原合同提供服务的,经物业管理区域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或者占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出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解除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大会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合同且未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街道办事处选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故,深圳物业管理新条例,将物业管理定位于“业主聘请了专业公司(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建筑物),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就产生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力义务、物业服务内容等都是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清清楚楚、简简单单!


总之,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新条例在内容方面厘清了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各种关系,使物业管理工作回归本质,以民生幸福标杆为目标,努力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美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实现住有宜居。

新条例对于物业企业而言,就是可以单单纯纯、本本分分的做好物业管理本职工作,不用考虑太多人为、非法的干扰,努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优质物业服务!让业主满意、客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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