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二审案件排非申请书(欢迎批评指教) 尊敬的审判庭: 作为上诉人A的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发现本案下列对A进行定罪量刑的起到重要作用的证据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故申请贵院予以排除。 一、辩护人认为,下列证据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而且不能补正,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依法应对予以排除。 1.2018年9月12日的现场勘验笔录。理由如下:首先,现场保护人与见证人同一个人B。现场保护人与本案无法排除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是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依法不能担任见证人。 2.2018年9月12日的扣押笔录。理由如下:首先,见证人是C,无法排除C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不是侦查机关第工作人员。其次,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载明的事实,大货车车内装满纸箱装的香烟。但在扣押笔录记载,扣押的却是38件利群(软长嘴)半成品卷烟,21件利群(软红长嘴)半成品卷烟,132件南京(红)半成品卷烟、50件云烟(紫)半成品卷烟、63件红双喜(软经典)半成品卷烟。再次,根据县公安局、烟草专卖局关于2018.09.12案件散装烟支重量的情况说明,本案扣押的是散装卷烟,并非整件的卷烟。第四,根据该情况说明,公安民警和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涉案散装烟支进行清点,逐件过磅称重。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并非侦查人员,其在本案侦查活动中参与清点逐件过磅称重没有法律依据。 3.扣押决定书【X公(治安)扣字(2018)00035号】及扣押清单。理由是:烟草专卖局关于2018.09.12大案件散装烟支重量的情况说明,现场查扣的是散装香烟,整件香烟是经过公安民警和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涉案散装烟支进行清点,逐件过磅称重的。并非现场扣押的物品。 4.2018年9月12日的移送物品清单。理由是:首先,移送机关是县公安局,接受机关是烟草专卖局。侦查机关将扣押的物品移交给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其次,移交的物品是已经清点逐渐过磅称重完毕的,是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共同参与的。并非是由侦查机关清点逐件过磅称重之后,再移送给烟草专卖局保管。再次,根据烟草专卖局关于2018.09.12案件散装烟支重量的情况说明,县局联合镇政府。。。。。。根据受案登记表,本案是刑事案件,无论是镇政府,还是烟草专卖局,均无权行使刑事侦查权。第四,根据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载明本案民警是H和W。但是移送物品清单,却不是L和H。而现场勘验笔录又是F和G。 以上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条规定的非法证据,一审公诉机关并未予以补正,并且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一审法院并未依法告知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二审法院依法应当予以审查。 二、非法证据线索。 1.2018年9月12日的现场勘验笔录; 2.2018年9月12日的扣押笔录。 3.扣押决定书【X公(治安)扣字(2018)00035号】及扣押清单。 4.2018年9月12日的移送物品清单。 5.烟草专卖局关于2018.09.12案件散装烟支重量的情况说明。 6.一审庭审提纲和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2019年9月10日9时00分起至11时00分止。 恳请贵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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