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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能抵扣工伤赔偿吗?

 昵称47062386 2020-02-28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那么2018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能抵扣工伤赔偿吗?

  【案情简介】

  A公司没有给职工交纳工伤保险,但是从某人寿保险公司给职工集体购买了团体人身伤害意外保险。职工B因在从事单位指派的工作中受伤,治疗无效死亡。某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了B的近亲属医疗费5万元。B的近亲属要求A公司支付工亡待遇,A公司提出,在工死赔偿金中应扣减保险公司的支付的5万元。

  【争议问题】

  A公司的主张能否获法院支持。

  【律师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作为投保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在发生安全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分担企业应支付的赔偿款,正是用人交钱投标的目的所在,这样做没有侵犯职工的合法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职工在取得用人单位的商业保险赔偿后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不应当得到支持。

  比如XX省高院在(2015)黔高民申字第1428号《刘XX、王XX、刘XX与XX水泥有限公司、邹XX、刘XX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就持该种观点。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六条也认为:“用人单位主张从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合同已获得的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商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除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投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职工人身保护的一种福利措施,职工发生意外伤害后,享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但不能因此剥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受的权益。

  这种观点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4期的《陆XX诉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纠纷案》。因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观点,这种观点也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大量法院判决均持该种观点。

  本人认为,虽然第一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无法抵扣工伤保险赔偿。

  首先,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产生之初,确实曾经起到过替代工伤保险的作用。1998年《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正是依据该条的规定,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建筑主管部门会强制建筑施工企业都会强制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后,许多地方把强制购买人身伤害保险的范围由建筑行业推广到了其他领域。这这种背景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一定起到了代替工伤保险赔偿的作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赔偿金当然可以抵扣工伤保险赔偿,否则政府强推商业保险的正当性何在呢?

  但是,2011年《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进行了区分,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再建筑施工企业的强制义务。虽然,由于保费返佣的激励作用,一此行业的主管部门仍会强制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从法律上讲,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保险,二者已经不能相互取代了。个别地方主管部门的强制用人单位购买保险的行为其实是一直亟待清理的行政乱像。

  其次,更大的障碍来来自于《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就是说,在用人单位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下,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近亲属。用人单位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也就不可能因为投保而获取任何可得收益或减损利益。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冀希望于通过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方式规避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这种想法是难以实现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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