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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系氏族社会——婚姻变革

 人类研究中心 2020-02-29

父系制取代母系制首先是通过婚姻制度的变革逐步实现的。

在母系氏族社会的繁荣时期,婚姻形态已由群婚转化为对偶婚。男子主动到女方家过婚配生活,这种形式或可称之为从妻居。因为配偶关系不固定,男方可以另寻女伴,女方亦可别觅新郎。男子为博得女子的欢喜,常送些生活用品、装饰物等。此外,也往往为女方亲族进行服务性的劳动,以示对女方的酬谢。

到母系氏族社会的晚期,由于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增大,社会地位日益提高,他们迫切需要与婚配的女子保持长久稳定的关系,以确认自己的亲生子女。于是,他们千方百计地改变从妻居的不利处境。采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武力抢婚,另一种则是交换婚。

武力抢婚,首先开端于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以及勇敢善战的武士。他们利用部落间发生战争的机会,掠夺敌对部落的妇女,作为自己的妻子。以后,男子们纷纷效法,不仅从敌对部落掠夺妇女,而且对传统通婚的氏族,也采取抢妻的手段,以改变从妻居的处境。于是,抢婚逐渐发展成为某些部落的一种婚姻形态。我国许多少数民族曾流行抢婚习俗,甚至到近代仍遗风不绝。交换婚又有互送女子为妻,以及支付实物等不同形式。

互送女子的交换婚,早在母系氏族社会初期即已存在。通婚的两个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为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为甲氏族男子之妻。这种交换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群姐妹与一群妻子的互换,并未改变男方从妻居的处境。即使到对偶婚阶段,因婚配的男女双方关系不稳定,婚姻形态仍保留一定程度的群婚性质。男方到女方居处过婚配生活的局面也未变化。但是到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阶段的交换婚,则有根本的改变。男子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不愿意到女方居住,也不愿意再为女方从事服务性的劳动,为了换取妻子来男方居住,而又不减少女方的劳动力,于是,男子就以本氏族的一个女子交换通婚氏族的女子为妻。交换来的妻子必须从夫而居。这样的交换,对通婚的氏族双方均无不利之处。

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最原始的支付妻子身价的形态是人换人,这种形态广泛流行于佤族社会里。佤族两个氏族根据姑舅表婚的原则,双方实行人换人的交换婚姻。用双方互相交换的形式代替对妻子身价的支付。如果一方,无论是舅方或姑方没有可通婚的对象,便等到下一代再偿还,因此就产生了赊欠的现象。这种赊欠最终以一家的女儿偿还而完结。

用生产、生活用具和家畜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习俗,在云南许多少数民族中曾长期延续。独龙族很早就用从外族输入的铁锅、铁三角架、猪等实物作为支付妻子身价的手段。各个民族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水平,对妻子的身价逐步取得共识。沧源佤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他们依据所娶妻子的体力强弱进行议价,低者值三头牛,高则十余头牛。怒江的傈僳族和怒族也多根据女子的体力和面貌议价。

云南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至近代,生产力还很低下。男子为娶妻,虽尽其所有,仍不能一次支付其妻的身价,只能分期支付。贡山四区木千旺、孔登和学娃登等地的独龙族通常是分两批支付妻子的身价。在付完第一批身价后,男方可以将妻接到家中小住,但不超过10天。只有在全部付完身价后,男方才有权将妻正式娶来。沧源的佤族以人换人支付妻子身价的做法,逐渐被支付实物所取代。如果婚前无力付完妻子的身价,则婚后继续付。自己这一代付不完,由子孙继续付。许多少数民族为限制妻子与丈夫离婚,对提出离婚要求的妻子索取身价。例如碧江的怒族规定,妻子必须加倍退还身价方可离婚。已经失去财产而且本身已成为男子私有财产的妇女,自然无力退还身价。这就使妇女实际丧失了离婚的权利。

以力役支付妻子的身价,也是交换婚的一种形式。西盟佤族的男子,在婚前到妻子的父母家进行一定时间的劳动。婚后,夫妻每月也还要帮助女方的父母劳动数天,实质上这是男子为了补偿由于女子出嫁到男家失去劳动人手的一种方式。男子并把婚后所生的一个女儿嫁给自己兄弟的一个儿子。父系家庭就是通过上述途径逐步建立起来的。

一夫一妻制家庭,是父系制战胜母系制的产物。妇女从夫居住,因而失去了原氏族的依托。男子是生产的主持者,并掌握了经济大权。女子陷于繁琐的家务,被排斥于社会生产之外,从此失去了昔日崇高的地位,成为丈夫的奴婢和生儿育女的工具。在父权的支配下,妻子必须履行生儿育女的义务。不育子女的妻子随时可以为丈夫所遗弃。因为儿子要继承父亲的财产,所以有无子嗣,便成为决定妇女命运的头等大事。在父系氏族社会出现了象征男子生殖器的陶祖和石祖。陕西、山西等地的龙山文化遗址中多有发现。已婚妇女对陶祖或石祖顶礼膜拜,祈祷自己能生儿育女,子孙绵延不绝。

与一夫一妻制婚姻相对应的生活单位是一夫一妻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由一对夫妻和若干子女组成。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父权的基础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并不平等,丈夫居于绝对的统治地位。他不但掌握经济大权,也具有对妻子和子女的控制权。""的古文为""。《说文解字》释曰:"巨也,家长率教者从手举杖"。所谓"",即是说对家庭拥有绝对的支配地位和统治权利。手中所举之杖,正是家庭权力的标志。《礼记·表记》云:"母,亲而不尊"。在父权的统治下,母亲虽是子女最亲近的人,但在父权的淫威下,失去了母系氏族社会时期的尊贵地位。妻子必须严守贞操,以确保子女的父系血统。丈夫却可以在外任意寻欢作乐,妻子无权干涉。亲生儿子是家庭财产的直接继承者。一夫一妻制婚姻远较对偶婚巩固,夫妻关系稳定,家庭也不易破裂。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在丈夫奴役妻子的基础上。阶级对立最早萌芽于一夫一妻制家庭之中。家内奴隶制是阶级矛盾的初期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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