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 ■ 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 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 ■ 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 ■ 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 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 ■ 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 ■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求企业不得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 ■ 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 ■ 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 ■ 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 ■ 鼓励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 ■ 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职工因疫情被隔离或治疗: ■ 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职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 ■ 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 ■ 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 ■ 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 ■ 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用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政策: ■ 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 ■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用好企业组织会费: ■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 ■ 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 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 公布一批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在线培训机构目录清单,为企业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技能培训课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 ■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本市援企稳岗的各项政策。 ■ 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技能培训补贴等。 ■ 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 ■ 指导企业通过与工会和广大职工协商薪酬、采用灵活用工、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支持企业间通过“共享用工”的方式解决暂时性用工缺口问题。 各级工会: ■ 教育引导职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个人防护,向职工宣传解读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 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积极做好职工心理疏导工作,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 ■ 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生产经营献计献策,保障企业正常运行。 ■ 企业工会要主动发挥作用,与企业通过协商解决因疫情带来的复工复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 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 ■ 指导企业有序组织复工复产,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 ■ 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 ■ 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 ■ 引导企业用好政府相关租金补贴政策,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 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 加强劳动关系监测和形势分析研判。 ■ 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调处劳动争议能力。 ■ 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 ■ 发挥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微信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调解仲裁工作。 ■ 加强案件处理指导,依法公正处理争议案件。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 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达标、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优秀企业家评选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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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江中鸟6933 > 《抗疫情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