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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未告知担保事项,受让方告欺诈,合议庭是这么判的

 小特律师 2020-03-02

2017年,卞某将所有的公司股权作价1660万元转让给公司的另一股东费某,前期收取了660万元,随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没办理股权变更。2018年,费某发现卞某曾以公司名义向其关联方的88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由卞某出具协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费某告到法院,理由是卞某隐瞒担保事项,存欺诈,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退还转让款。

法院认为

1、合同订立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属法定先合同义务。股权转让中,股权作为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交易价值主要取决于公司经营资产状况,故出让股东依法负有如实披露信息义务

2与股权直接相关信息是关键信息,如股权份额、登记状况、有无抵押、实缴出资等。转让前,卞某是公司实际实际控制人,其掌控公司经营管理,熟悉公司相关信息,负有相关披露义务。

3、卞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同为股东的费某并不知情,公司内部转让股权时,此担保情况对费某作出股权受让决定具有重要影响。卞某有能力、有义务披露却未向费某告知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费某基于被欺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卞某隐瞒担保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卞某返还费某股权转让款。

律师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股权转让时,股权或公司资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是需要重点审查的对象,不过一些隐性的担保仍难以发现,通常笔者在起草类似转让协议时,会对这一块设定特别的违约责任,包括如在何种情况时属于欺诈,特别重大的交易,还会设定履约担保,以防止可能的或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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