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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泉州市建筑行业诉讼纠纷大数据报告

 行者无疆8c3m05 2020-03-02

执笔:许林禁律师、林雪芬(实习)律师

审校:郑彩虾律师

编者按

建筑行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它的健康运转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为充分了解和研究泉州市建筑行业司法裁判动态,更好的为建筑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疫情期间,我们团队成员居家办公,以alpha案例库为数据来源,搜集整理了2019年泉州市建筑行业诉讼案件,完成了这篇报告,作为虾虾说风控大数据报告的开篇之作,以后争取每年都有这样的分析报告出炉。

针对如“泉州市建筑行业诉讼纠纷是何种发展趋势”“标的额有何变化趋势”“二审、再审有多大机会翻盘”“哪类纠纷发生的频次最高?”等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使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士以及行业相关人员能更好的把握行业涉诉动态,防范建筑行业潜在的法律风险。

【检索条件】

时间:2019年1月1日 — 2019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注册地:泉州市

行业:建筑业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2月5日

【检索结果】

根据上述检索条件,检索出的泉州市建筑业2019年的案件总量为1717件,争议标的总额为222,681.48万元。


报告指引


一、案件量及诉讼标的变化和趋势

二、审理程序分析

三、审判结果分析

四、案件类型分析

五、案由分析

六、高频法条适用分析

七、诉讼地位分析

八、行业对手分析

九、审判地域分析

十、审判法院及审判法官分析

十一、当事人情况分析

十二、律师代理情况分析

十三、争议焦点

一、案件量及诉讼标的变化趋势

(一)案件总量变化趋势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的诉讼案件总量为1717件。下图可知:2012年至2017年,泉州市建筑行业涉诉案件数量保持了高增长的势头。自2017年至2019年期间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数量呈现下降的趋势,2019年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相较2018年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减少1134件,减幅为37.5%。具体纠纷变化趋势如下图:

 图表1:2019年泉州市建筑行业诉讼案件总量图

图表2:2012年至2019年泉州市建筑行业

诉讼案件量变化图

(二)案件诉讼标的情况分析

1、案件诉讼标的总额分析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的诉讼案件总量为1717件。下图可知:2013年至2019年,泉州市建筑行业案件诉讼标的总额随着案件数量增长与减少。2019年诉讼标的总额相较2018年减少102973.28万元,减幅为 31.6%。该减幅与案件量的减幅相比较少。由此可见,虽然案件量相比2018年减少37.5%,但案件的争议标的额有所增长。具体纠纷变化趋势如下图:

图表3:2012年至2019年泉州市建筑行业

诉讼标的总额变化图

2、诉讼标的分布情况分析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32.17%,较2018年下降3.1%;10万元至50万元的占26.83%,较2018年下降0.35%;50万元至100万元的占13.20%,较2018年上升0.92%;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占18.87%,较2018年上升3.54%;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占3.71%,较2018年下降0.12%;1000万元至1亿元的占5.02%,较2018年下降1.02%;1亿元以上的占0.22%,较2018年上升0.15%;总体分布情况较2018年分布差异不大。小标的额的案件占比较2018年有所下降。

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量占比超过一半,但大幅度低于其他行业的比率。(2019年泉州市全部行业诉讼案件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占比为82.82%)由此说明泉州建筑行业的诉讼标的与其他行业相比较高。

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4:2019年诉讼案件标的额分布分析图

图表5:2018年诉讼案件标的额分布分析图

图表6:2019年与2018年诉讼案件标的额分布对比图

(三)泉州市建筑业具体板块案件变化趋势分析

从更具体的建筑业版块来看,房屋建筑业是泉州市2019年发生纠纷较多的建筑业版块,其次是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与建筑安装业的纠纷数量同2018年一样,相对较少。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7:泉州市建筑行业具体板块诉讼案件情况图

二、审理程序分析

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泉州市建筑业审理程序为一审的占49.01%,二审的仅占26.55%,再审的占5.72%,执行的占15.6%,其他的占3.68%。其中一审、二审同比2018年有所下降,再审、执行有所增加。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诉讼案件一审的占比最高,为50.03%;二审占比其次,为23%;一审案件比二审案件高出27.03%左右。由此可见,该行业案件一审审理程序结束后当事人息诉服判的占一审案件一半左右。
该行业案件的上诉率为23%,高于其他行业诉讼案件的上诉率。(2019年泉州市全部行业诉讼案件的上诉率为8.87%)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8:审理程序分析图

三、审判结果分析

(一)一审撤诉率高

据统计839份裁判文书中,撤诉的裁判文书为386份,占比为44.94%,撤诉率相对较高。另外案件被驳回的比例不高,其中全部驳回的占比4.66%,驳回起诉的占比3.38%。

图表9:一审判决结果分析图

(二)二审判决以维持一审结果为主

二审的判决文书为395份,其中维持原判的有234份,占比59.24%;加上撤回上诉10.38%,达到了70.62%;可以看出,二审裁判结果中,维持一审裁判结果的比例还是较大,而二审的翻盘率在四分之一左右。

图表10:二审判决结果分析图

(三)再审翻盘率较小

据统计再审的90份裁判文书中仅有5件改判,占比5.55%;8件提审或指令再审,占比8.89%;6件发回重审,占比6.67%。总体而言翻盘可能较小,建筑业企业应该重视一、二审审理程序的工作,尽可能争取在一、二审程序的审理阶段就实现维护自身企业合法权益的诉讼目标。

图表11:再审审判结果分析图

四、案件类型分析

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泉州市建筑业前三大案件类型依次是:民事96.61%,行政2.22%,执行1.17%。占比情况与2018年基本一致,民事案件仍旧占据建筑行业诉讼案件的大部分。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11:2019年诉讼案件类型分析图

五、案由分析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案件数量排行前三的一级案由依次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相比2018年,侵权责任纠纷案由落榜。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12:2019年诉讼案件一级案由分析图

图表13:2018年诉讼案件一级案由分析图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二级案由依次是: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与2018年相同。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14:诉讼案件二级案由分析图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三级案由依次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与2018年无异。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14:诉讼案件三级案由分析图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案件数量排名前三的四级案由依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与2018年相同。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15:诉讼案件四级案由分析图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是行业最高发的纠纷并且该案由的占比较2018年有所增长。原因主要在于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情况大量存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混乱、合同管理不重视、法律意识薄弱、建议加强管理、建立完备规章制度和合同管理体系、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等措施来降低此类纠纷。

六、高频法条适用分析

(一)高频实体与高频程序法条引用情况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诉讼案件引用频次较多的实体法条依次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合同法》第六十条、《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合同法第八条。具体实体法条引用情况如下图:

图表16:2019年诉讼案件实体法条适用分析图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诉讼案件引用频次较多的程序法条依次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具体程序法法条引用情况如下图:

图表17:2019年程序法条适用分析图

(二)高频实体与高频程序法条分析

1.高频实体法条分析

关键词: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键词 :全面履行、诚实守信

《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键词:工程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关键词:欠付款项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键词: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高频程序法条分析

关键词: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键词:申请撤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键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键词: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键词: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七、诉讼地位分析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诉讼地位为攻方(指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执行申请人)的占32.52%,守方(指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执行被申请人)的占67.48%,总体较2018年无异。说明建筑企业在诉讼过程中依然是经常处于被动的地位,并非主张权利的一方。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18:2019年诉讼地位分析图

八、对手行业分析

同2018年,2019年泉州市建筑行业的对手行业前三依旧是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行业。建筑行业主要涉及的是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建设需要采购大量的原材料,购买或者租赁施工设备。因此,建筑业纠纷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与制造业企业、零售业企业。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19:对手行业分析图

九、审判地域分析

2019年审理泉州市建筑业诉讼案件数量较多的裁判地域依次是:福建省、山东省、安徽省、广东省、四川省。说明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福建省,其次是山东省,再次是安徽省。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20:裁判地域分析图

十、审判法院及法官分析

2019年,审理泉州市建筑业相关案件数量前三的法院是: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21:2019年诉讼案件审理法院

因建筑行业的特殊性、案件较为复杂、各级法院适用法律及自由裁量尺度有很大差异,导致很多案件都上诉,在福建省高院及泉州中院审理的二审或者再审的案件较多。

2019年,审理泉州市建筑业相关案件数量前三的法官是:丰兰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钊胜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尹立新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22:2019年诉讼案件审理法官

十一、当事人分析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发生纠纷数量前三的当事人依次是: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23:2019年诉讼案件当事人分析图

2019年,泉州市建筑业未聘请律师的前三大当事人依次是: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24:2019年诉讼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分析图

图表24结合图表23可以看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涉诉案件中约51%的案件未委托律师代理;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涉诉案件中约85%的案件未委托律师代理;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涉诉案件中约76%的案件未聘请律师。未委托律师代理处理相关诉讼纠纷的建筑业企业,希望可以根据案件的判决结果来分析决定是否需要律师的帮助。

十二、律师代理情况

2019年泉州市建筑行业诉讼案件总体的律师代理率为38.83%,建筑行业内律师代理率逐年提高,2019年同比2018年增长 1.65个百分点。但整体代理率仍较低,律师是在建筑诉讼案件仍有较大业务开发空间。

其中再审案件的律师代理率为52.69%,二审案件的律师代理率为55.83%,一审案件的律师代理率为40.53%。

与2018年相同,二审案件律师代理率仍旧高于一审。但2019年泉州市建筑行业诉讼案件一审二审的律师代理率差距较大,二审案件的律师代理率较2018年增长10.16个百分点,超过再审案件的代理率,跃居第一。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25:一审、二审、再审律师代理率

建筑行业不同纠纷的律师代理率也有所差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代理率最高,达到53.62%,其次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两类案件普遍专业性强、难度大、标的额较高,因此较为需要律师参与。而民间借贷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有4分之三左右的案件未委托律师代理。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26:2019年诉讼案件纠纷律师代理率图

从更具体的行业来看,各版块的律师代理率差异较小,代理率皆在40%左右,均有业务发掘空间。具体情况如下图:

图表27:2019年具体行业诉讼案件律师代理率

十三、争议焦点


(一)合同效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2019)闽05民终3250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因张树清不具有相关施工资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张树清与亿洲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2018)湘01民初3356号
【裁判观点】开源公司开发建设的开源·鑫贸大楼属于关系公众安全的大型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第三条之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且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已明确涉案项目应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但开源公司与闽南公司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就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了《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之规定,《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为无效合同。

3、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2018)闽05民终6320号、(2018)闽0521民初1330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郭坚毅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借用东辰公司的名义与黄三友签订了《深层搅拌桩施工合同》、《深层搅拌桩施工补充协议》,系案涉水泥深层搅拌桩项目实际施工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该《深层搅拌桩施工合同》、《深层搅拌桩施工补充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郭坚毅以东辰公司的名义与黄三友签订的《深层搅拌桩施工合同》《深层搅拌桩施工补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3494号
【裁判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案涉工程虽未办理竣工验收并经实际结算,但富源公司客观上已实际占有并使用,应当支付闽南公司已完工工程的费用。

(二)责任主体

1、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应举证证明已向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应当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2019)闽民终862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漳州城投公司作为发包人已支付给泉州二建公司工程款5525000元,尚有2342300元未支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被挂靠人原则上应对挂靠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例索引】(2019)黔0222民初6344号

【裁判观点】被告蔡新江作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承包人,借用被告路港公司的施工资质承包工程施工,其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属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被告路港公司明知被告蔡新江不具备施工资质,仍然允许蔡新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帮助蔡新江规避法律,其主观上有过错。被告路港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对于挂靠人即蔡新江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债务,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路港公司认为按照其与蔡新江的约定,被告路港公司已将相应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蔡新江,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蔡新江进行追偿。

3、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于非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2019)闽06民终1665号
【裁判观点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龙洲公司既是总承包人,又是违法转包人,其与叶志坚的转包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应对叶志坚欠付陈阿法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岩溪林场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2019)闽04民终1162号、(2018)闽0481民初3619号

【裁判观点二】本案中,豪德森达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徐台林承担清偿责任。虽闽楚永安分公司违法转包涉案工程,但承担连带责任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本案中并未有闽楚永安分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约定,故徐台林表示其系直接从闽楚永安分公司项目部领取工程款,因此闽楚永安分公司与其存在工程款支付合同法律关系,闽楚永安分公司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中,因戚壮志于2018年1月2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下属工人工资足额发放并全部结清,而现其下属施工班组吴明与徐台林的工人工资并未结清,因此戚壮志应当对吴明拖欠徐台林的45000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徐台林要求戚壮志对上述4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主张,予以支持,对戚壮志提出的涉案45000元工程款与其无关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4、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作项目中,未签订施工合同一方无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9)川15民终1472号

【裁判观点】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四川聚展建设公司就案涉工程与江苏九鼎公司签订协议,由四川聚展建设公司承建该工程钢结构部分,双方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江苏九鼎公司(即徐州匠铸公司)成为四川聚展建设公司的合同相对方。虽合同上有关于路港公司的相关内容,但没有经路港公司加盖公司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在合同上福建路港公司处签字的王良秋、陈万林,因没有经路港公司的授权委托且路港公司否认上述二人对公司的代理权,不产生对公司的法律效力,所以路港公司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不对该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三)工程款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方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例索引】(2019)闽0425民初1510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无资质的罗上富、蔡珍财伪造印章并与朱坂村委会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属无效合同。鉴于本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蔡珍财和罗上富作为实际施工人即承包人有权主张支付工程款。

2、政府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相关经费的审定表,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以及履行。

【案例索引】(2017)闽0702民初269号

【裁判观点】涉案工程争议造价是否按财审审核结论为结算依据本院认为,施工合同当事人是平等民事主体,其权利义务关系应根据民事合同约定来确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资金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对“以送审价为准”有明确约定,条款中需作出发包人具体的审核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

【案例索引】(2019)闽0625民初361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的规定,岩溪林场与龙洲公司签订的《凤山苗木繁育用房合同》约定了岩溪林场应在收到结算文件后,未能在约定的7天内书面答复龙洲公司,视为结算资料完整。岩溪林场与龙洲公司仅约定岩溪林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能在约定的7天内书面答复龙洲公司,视为结算资料完整,但不能因此认定岩溪林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4、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不能成为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

【案例索引】(2018)闽01民终6216号

【裁判观点】关于工程款发票。虽然被上诉人亿方公司未及时向斯狄渢公司提供工程专用发票,但该行为不能成为上诉人斯狄渢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斯狄渢公司应向亿方公司支付工程款,亿方公司应在上诉人斯狄渢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提供合法发票。上诉人斯狄渢公司关于被上诉人亿方公司应先提供发票其再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利息

1、利息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案例索引】(2019)皖04民终1149号
【裁判观点】淮南志宇公司请求福建中兴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0000元,由于淮南志宇公司与福建中兴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度付款金额为当期所报进度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进度款的80%,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格的97%等和货物进场后付80%材料款,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一次付清余款等,但淮南志宇公司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其仅有一份胡传江签名、邵德祥于2018年9月22日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水电、消防工程量清单》能够证明双方结算的时间,故酌定自此时起延续六个月即2019年3月22日为福建中兴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的最后时间。另由于淮南志宇公司与福建中兴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并未约定计付利息和利息计付标准,故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以内的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息至2019年6月22日。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案例索引】(2019)陕01民终3954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的结算时间为2013年9月26日,故未支付合同价款的起始时间应为2013年9月26日;现北华公司要求闽南公司以未付工程款3251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其支付自2013年10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2019)津0116民初42807号

【裁判观点】被告庄碧泉尚欠付原告刘中庆工程款的数额为6,041元(193,040元-186,999元=6,041元)。关于原告刘中庆第二项诉请要求余款利息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中庆不能证明已按之前约定的《施工合同》全部合格完工并验收合格。故本案工程余款6,041元利息的起算点应为本案原告刘中庆起诉之日2019年4月11日开始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到工程余款付清之日止。

(五)优先受偿权

1.优先受偿权期限的起点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案例索引】(2019)闽0583民初4339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之规定,第七建筑公司与辉煌水暖公司至2019年4月21日协议解除合同并对已完工部分工程进行结算确定工程总造价,因此本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2019年4月21日,由此开始计算六个月期间,在此期间内的2019年4月28日,第七建筑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其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依法应受保护。

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间为除斥期间,当事人应在工程价款应付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当事人逾期行使则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

【案例索引】(2019)闽0783民初495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工程于2016年5月19日业经竣工验收,原告现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明显过了法定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3、工程款利息不应列入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 。

【案例索引】(2018)粤民终1860号
【裁判观点】关于工程款利息损失是否应列入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的问题。根据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本案工程款利息不应列入建设工程优先权范围。

(六)违约责任

1. 违约金是否偏高应当参照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判断。

【案例索引】(2019)闽0583民初295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双方虽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每天2000元,但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违约行为造成自己的损失数额,而逾期付款给泉州市消防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当于贷款的损失,泉州市消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高达月利率2.58%(或3.75%),故应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偏高,本院予以酌情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

【案例索引】(2018)湘01民初3356号
【裁判观点】关于闽南公司要求开源公司支付违约金2368819.18元,以及开源公司反诉要求闽南公司支付拒不配合办理相关证照违约金、施工安全事故违约金、非法转包违约金、拖欠劳动报酬违约金、不履行保修义务及工程质量违约金的主张,因《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无效导致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故对闽南公司和开源公司的上述违约金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3、当事人对损失主张负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2017)闽0581民初7164号
【裁判观点】且鑫鹏厦门分公司对其主张的如停工窝工损失91260元、机械设备人员退撤场费用损失5000元,九九公司对其主张的材料费、人工费、防火涂料施工材料费、施工费、增加面积费用等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双方各自所主张的损失,均不予支持。

(七)工程质量

1、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闽05民终1426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溪前村委会确认案涉工程于2012年已实际投入使用,距今已多年,且溪前村委会于2012年6月15日及2018年5月1日先后盖章出具《溪前新农村道路工程结算单》和《情况说明》均未载有质量问题,溪前村委会也未举证证明曾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或曾按合同约定责令得兴石狮分公司返工、停工、修复,故溪前村委会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予支持。

2、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闽05民终3559号
【裁判观点】工程质量保证金也即保修金,是从工程款中预留的一部分,性质上仍为工程款。根据广田公司与柯尾木在《承包合同》第6.4条“根据广田公司与建设单位所签合同留取的保修金数额及退回期限,待保修期满建设单位保修款退回到双阳建筑公司账户后与柯尾木结算”及第8.2条“本工程的工程款由广田公司管理支配,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等)在拨付款项到达广田公司账户之日起,柯尾木可向广田公司申请拨付工程款,除广田公司留取的税金、管理费及双方约定广田公司应留的其他费用外,其余款项均拨付给柯尾木用于本工程款项”的约定,因涉案工程的保修期间已经届满,在广田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收到建设单位退还的保修金187654元后,柯尾木即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广田公司退还保修金,广田公司关于柯尾木无权主张保修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八)工期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案例索引】(2018)闽01民终6216号
【裁判观点】鉴于案涉工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闽侯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单位进行主体验收,各方确认竣工验收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验收结果为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本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应为2015年4月30日。一审对本案工程竣工日期的认定正确。

本文作者

许林禁律师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以417分通过司法考试,毕业后即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擅长公司法、劳动用工、房地产等法律业务。执业以来,多次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重组等工作,与律师团队一起处理过数起大型的债务清算非诉案件;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办理多起较大楼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参与办理数十起大型集团企业的诉讼案件。

林雪芬律师助理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理论基础扎实,熟练各类办公软件。实习期间主要协助主办律师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包括:法律文书写作,案件进展跟踪,参加诉讼活动,案件的交接和卷宗归档等工作。实习期间协助参与办理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合伙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平时处理团队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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