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历史的女人——第1165期) 该真实事件发生的时间为:清朝道光年间。 干尸案发的地点为:直隶定兴县。 该案结案地点为:奉天府。 第一阶段:干尸出现。 定兴县一保长到县衙,禀告发现一具干尸。 当时担任定兴县知县的是梁宝书。清代,一般发生人命案,知县都要到现场去勘验。所以,梁知县听闻命案后,也不敢耽误,就坐着轿子带着仵作和衙役们来到了现场。 仵作验尸后,发现死者并非才死,而是已死好几年。其尸体因为一直被埋在干燥的土炕中,所以经年之后,遂成干尸。不过其头部有一处致命重伤,颅骨塌陷,乃为重器所致。 经过检查之后,梁知县开始就地问案。 保长就将死者的大致情况禀告:死者叫韩贵,一直靠雇工为生,因穷困到了三十岁才娶15岁的刘氏为妻,婚后有一子,名叫跟住。如果按照时间推算,现在应该有20岁左右。 因三年前直隶地面降旱灾,老百姓没有活路,都出外逃荒寻生路,据说是各奔东西,有走西口的也有闯关东的。三年后,逃荒的人,有的回来了,有的没回来。原以为韩贵家逃荒不回来了,所以村人就想把韩贵家的破房子拆了,盖别的用,岂料在拆土炕时,却发现了韩贵的干尸。问题是,韩贵死了,其妻刘氏和其子跟住却没有踪影。 梁知县又问询村人,除了了解到韩贵是个老酒鬼、喜欢打老婆孩子、人缘极坏之外,再无别的信息。梁知县根据目前的情况,只能把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刘氏母子。可自旱灾之后,这一家人逃荒未归,是生是死都不得知,如何抓捕呢?梁知县也没办法,只好发出海捕文书慢慢寻找。 因是无头命案,所以知县和衙役方面都没有必须速办的责任。结果一晃三年,这个案子依然无果,而梁知县已经调任别处。结果在这年,靠天吃饭的老百姓又遇上了蝗灾,导致庄稼无收,此地的老百姓只好再次带着行囊去逃荒。有的往西,有的往东。 第二阶段:刘财闯关东。 不过在这年往关东的逃荒人群中,有一个人叫刘财,此人竟然是刘氏的亲哥哥。 当时清廷有令,汉人是不能进入东北的。但朝廷的禁令在当地的执行上,并不严苛。只要不被巡逻的兵丁抓到,逃过去就可在东北谋生。刘财和一群逃荒的人,昼伏夜出,总算来到了奉天城。 原本刘财以为奉天城人多,找个事应该很容易。可是因为灾荒,逃难人太多,根本不需要这么多的佣工。刘财一时找不到,只能在街上继续遇机会。也算刘财运气好,遇见了一个心善的老人,老人得知刘财是逃荒到此要找雇主谋生,便说自己的东家是个杂货铺的老板,最近因为生意忙,专门想找个可靠的伙计。刘财非常高兴,希望老人给推荐一下,给条活路。老人便引荐刘财来到了老板的杂货店。 第三阶段:兄妹相认。 老人把刘财带到杂货铺,老板出现的时候,刘财愣住了。 因为老板是他的外甥跟住。 刘财是又惊又喜,可是跟住倒很平淡,聊了几句之后,就带刘财去见刘氏。老人见是亲人,就离开了。 灾难之中,兄妹相见,原本该是热泪盈眶热热情情的,但实际却不然,刘氏给哥哥备了饭菜之后,一直很冷淡。刘财问妹夫韩贵了,刘氏说死在了逃荒路上。 之后刘财说自己逃荒到此,想留在店里给外甥跟住帮忙,但刘氏却拒绝了。说铺子很小,不需要人手,然后拿出一串铜钱给刘财。意思很明显,这是赶人呢。 人在绝境中,被如此对待,尤其被亲人如此对待,内心的感受可想而知,如同打翻的五味瓶,是五味杂陈,嘴上就不由也骂骂咧咧的。到了门口,遇见那个老人,不由抱怨说亲妹妹无情无义。 老人一听,很惊讶,问:“那果真是你亲妹妹和亲外甥?” 刘财说:“这岂能有假?” 老人说:“不可能,我在这里做工多时了,他们明明是一对夫妻嘛,而且这邻舍都知道,他们还有两个孩子,而且这俩孩子还是我老伴给接生的呢,你会不会搞错了年轻人?” 刘财听罢,直觉后背发紧,冲出去便直奔奉天府。 奉天府府尹听后,也是大吃一惊,虽然在中古时期,匈奴等民族对通婚问题不是特别在乎伦理,比如父死子娶、兄死弟娶。但到了清朝中后期的时候,随着被汉文化的融合、影响加深,清帝国对人伦道德问题也是颇为重视,比如刘财妹妹和外甥的母子通婚情况,就是清朝“十恶”之罪中的“内乱”之罪,是要凌迟处死的。 奉天府尹立即提审刘氏和跟住,结果事情是真的,不仅是真的,而且土炕中的干尸韩贵,也跟这对母子有关。据供:韩贵是个酒鬼,酒后喜欢撒酒疯、尤其是打老婆。一次夜里,韩贵回来酒后打刘氏,其子跟住看不惯,举起一根大棒朝父亲韩贵砸了一下,不想竟把韩贵砸死了。出了人命,也没法声张,为了安全起见,跟住和刘氏商量之后,就把韩贵埋在了土炕里。 可是夜夜睡在埋着尸体的土炕上,其心自然不能安。于是,在不久旱灾发生后,刘氏和跟住就跟着逃荒人群离开了家,逃到了奉天城。刚到这里的时候,刘氏和跟住对外称是夫妻,刘氏给人洗衣,跟住跟人做伙计,两人省吃俭用,三四年下来,攒了一笔钱,就盘下一个杂货铺,做起了小生意。 如果不是刘财的到来,恐怕没人知道刘氏和跟住的原来关系。 第四阶段:如何判决?一具干尸背后的逆天真相,令判官无法上报,只得将4涉案人员饿死狱中。 如果按照《大清律例》来判的话,跟住犯了两项重罪,都是“十恶”之罪,其一是杀夫,其二是内乱。按律,当凌迟处决。而刘氏有“蔑伦”之内乱重罪,也要凌迟处死。 但是这案件非同寻常案件,处理起来,非常棘手。如果按照大清的审案程序,这案子已经很明白,凶犯也对所犯之罪供认不讳,拟罪也很简单,就是凌迟,然后上报即可。可是此案有三个延伸问题,比案子本身更麻烦: 第一个问题是上报刑部倒是容易,两个凶犯执行死刑处死,可剩下的两个奸生子如何处理?是杀了?还是放了? 第二个问题是大清皇帝非常注重道德伦理,而自己的辖区出现了蔑伦大案,这就是自己力行教化工作做得不到位,难免会惹皇帝龙颜震怒,保不准会丢乌纱帽。 第三个问题是就算保住官职,案件万一被刑部驳回,再行审理,麻烦更大,因为案犯的原籍在直隶,行凶之地也在直隶,如此便要双方文书来往,以核查案件的细枝末节,既耗时又耗力,搞不好还出力不讨好。 因此,奉天府尹经过仔细思量之后,决定换一种方式来了解此案。把刘氏跟住和两个孩子,全部关进死囚牢,然后断其饮食,使其活活饿死。而把其家产,判给刘财。 当然奉天府尹如此判决,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大清律例·刑律·断狱·淹禁》规定: “凡承审各官,将正犯取定口供,在限内监毙者免议。” 也就是说,口供已录,将其饿死监狱,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这个处理结果,对于奉天府尹来说,是最好的。一方面是减少了上报此案的麻烦和奉献,一方面还得了一个“仁义”好名,原因是在普通老百姓看来,如此十恶不赦的人,原本该凌迟处死呢,奉天府尹却仅将其饿死,使其避免了承受极刑的痛苦,这已经是仁慈至极了。 (文/说历史的女人·案先生) 参考资料:《大清律例》《清代的案与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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