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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抗疫,人人有责 | 小区封闭管理的法律七问

 恩施老杨 2020-03-04

抗击新型病毒

依法抗疫

人人有责

从你从我做起

全民普及


01

问:

疫情防控期间对住宅小区是否可以实行封闭管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场所的紧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对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措施属于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保护措施与防止感染的必要措施。


02

问: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答: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03

问:

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4

问: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疑似感染者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05

问:

疫情防控期间小区业主不配合管理措施,物业或者一线排查人员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答:

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业主不配合相关管理措施的开展工作(如拒绝测量体温)的情形。物业和一线排查人员并非法律、法规授权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因此在此类情形发生时要先做好业主的劝导工作,争取获得业主的理解与配合并同时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工作(如录像、录音等),如业主经劝导后仍拒不配合的,应该迅速报警,由公安机关到场进行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小区所采取封闭管理的措施是为应对疫情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目的为了达到防止疫情输入/输出,避免社区传播的目的。在相关措施有依据及不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06

问:

小区出现需隔离人员或确诊患者时,物业或者小区排查人员可否将前述人员或患者信息告知其他业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负有保护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因此,在无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不擅自将需隔离人员或确诊患者信息向其他业主进行公布或告知,避免因此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但可以在隐去个人信息的基础上,单纯就事件进行提示,以便业主加强疫情防控。


07

问:

泄露、散布、出售、非法提供在排查登记过程中掌握的小区业主信息,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答:

民事责任: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他人隐私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将面临罚款、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面临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审发:黄河 | 审核:黄素玮 | 编辑:陈荣  何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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