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水浒传》一书,对宋代社会生活的反映具有一定的认知价值。从法制的角度来看,比较真实地再现了宋代司法状况,好汉们游走在黑与白的边缘,也反映了宋代狱政制度的主要特点。 而监狱自从奴隶社会产生以来,作为国家的行政处罚机关,历代统治者无不利用它来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其统治秩序。 《水浒传》 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宋代的监狱制度呈现出完备与强化的趋势,其专制主义特色更加鲜明。宋代专制集权的本质,导致各级狱吏狱卒违法乱纪、夤缘为奸。封建监狱的黑暗残酷在宋代表现得尤为突出。 读《水浒传》,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人们更真实地了解和把握宋代的狱政制度。 一、监狱管理制度健全与强化宋代狱制在继承唐代狱制基础上,主要偏重于改变监狱立法和管理制度,加强封建皇帝对全国狱政的管理,其监狱管理制度日趋完备与强化。这是因为君主专制的需要,也是宋朝历代皇帝“用重典,猛刑法”的具体体现。 1、监狱立法趋于完备 《水浒传》有多处提到将囚犯杖刑、刺面后再实施配役。如林冲被配役到沧州牢城、杨志被配役到北京大名府、武松被配役到孟州牢城、宋江被配役到江州牢城、卢俊义被配役到沙门岛、董超、薛霸被配役到北京等。
明朝丘濬总结了宋朝实施配隶制度的教训,并指出宋人承五代配隶之制。 武松被配役 《水浒传》中好汉们的这些受刑措施,正是宋代监狱立法《宋刑统》中《捕亡律》和《断狱律》的体现,其内容主要涉及监内系囚,意即追捕逃亡罪人、狱官狱卒责任等等。 其中《捕亡律》规定:将吏追捕罪人不行及逗留、罪人持杖拒捍、流徙罪人逃亡、主守不觉失囚等条,确定了追捕逃犯所产生的各种刑事责任,以及狱官和狱卒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断狱律》中关于监狱制度的内容更多,具体而言就是关于系囚狱具、囚食、囚衣、囚病、讯囚、拷囚以及纵囚解脱、翻供、逃亡、自杀等等内容。 此外,有关监狱制度规定的重要典籍还有《庆元条法事类》、《宋大诏令集》、《宋会要辑稿》、《宋史·刑法志》,以及神宗《元丰刑部格》哲宗《妻孥编管法》、徽宗《政和编配格》等等。这些典籍记载了宋代囚禁、狱具、配隶、编管、虐囚、矜贷、赦宥等制度。
宋代监狱立法形式多样,如宋代的配隶之制。配隶制度是强制人犯到边疆及海岛劳役场所服役的一种制度,配役前还要加杖、刺面,以为减死之罚。配法很多,配隶条目剧增,内容也日趋详密。徽宗《政和编配格》还根据犯罪情节分成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配编处理方法。这些都是宋代监狱立法的变化。 宋江被囚,很不开心 宋代统治者还通过编敕的形式,加强镇压劫盗的配役立法。对“贼盗”死罪犯人的亲属强行编管,对窝主发配边远地区服苦役也作了详细规定。 2、拘押和分类监禁制度日益完备 《水浒传》第二十七、二十八回写武松由东平府迭配到孟州牢城过程中有详细的描述,由此可看出,当时从拘押到交割到监禁犯人等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中国古代监狱类型分为拘禁监和劳役监。其中劳役监是指“昼则役作,夜则拘之”。早期的监狱制度,与奴隶制五刑关系密切。奴隶制五刑是以“断肢体、刻肌肤”为主要特征的肉刑体系,这种体系,决定了以拘禁、劳役为功能的监狱制度在当时不可能发达和完备。 宋江被关在监狱里了 宋代由于时代特殊,刺配刑得到广泛适用,劳役监也得到长足发展,并渐渐形成一套完备的劳役监体系,拘押和分类监禁制度是该体系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拘押,是指人犯应具备什么条件和履行哪些手续,监狱当局才能收押的制度。宋代,凡是将被收押的囚犯,须先由狱官写明犯罪事由,办理登记手续,然后由狱医检查有无疮、病、残疾,妇女是否怀孕,并且严格检查犯人随身所带物品,凡是有关钱物、纸笔、金属、瓷器等皆不得带入。最后根据检查结果,进行收押。 封建时代的监狱,将性别、年龄、已决犯和未决犯、军事犯与非军事犯、世俗犯与僧侣犯、轻罪犯与重罪犯等不同情况的人犯区别开来,实行分类杂居制。唐朝即开始实行囚徒贵贱,男女异域。宋代沿袭唐制,且更加完备,在监狱管理制度方面实行轻重异处。
由上可见,宋代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分类监禁对审判的影响,而且充分利用此种影响来协助司法审判活动,对囚犯的分类监禁也体现了宋代统治者“布德恤刑”的思想。 3、 械具制度日趋规范 宋代的正规狱具主要有枷、杻、盘枷、钳、锁五种,各种刑具的长短和轻重标准不同。
用于束颈的枷其重量分为二十五斤、二十斤、十五斤三种,分别给死罪囚、流罪囚和杖罪囚使用。杖罪本来一般不用枷,但对于抗拒不招者则使用枷。 武松被枷 锁是一种脚镣,长八尺至一丈二尺。钳也是一种束颈狱具,重八两至一斤,长一尺至一尺五寸,其作用与枷相似。 其次,对狱具的制作严格,并且有着严格的规定:
再次,在狱具的使用上,根据囚徒的身体状况、身份贵贱、男女性别、年长老幼及罪质轻重等具体情形予以适用或者不适用。如宋律规定:
此外,《宋刑统》卷第二十九引《狱官令》:
凡享受议、请、减及官当特权的官员,虽犯流以上罪,也只散禁;凡徒系公罪者及一般杖罪,皆不加狱具,散禁。 解珍、解宝 如《水浒传》第四十九回,解珍、解宝被囚于登州大牢,所戴刑具就是二十五斤的“重枷”。《水浒传》所描述的枷的运用,基本上符合宋代的枷具制度。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到,宋代在械具制度上不仅承袭了唐代,而且对狱具的制作和具体使用方面更加规范,体现了统治阶级对老幼妇孺的关照。 4、 体现“重法”的编管和钉牌制度 宋朝刺配常与编管制度联为编配。所谓编管制度,是将罪犯本人或其家属强行押送到指定位置,编入当地户籍,接受当地官府的监视和管制。 这是宋朝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采取的一项管理措施。但与刺配不同,不刺面而流徒,不拘禁于牢城和海岛,对象主要是犯罪官吏和强盗家属。它轻于配隶,重于安置,更重于一般流徒监管之法。 宋朝编管也有称作羁管、编置的,但细分仍有轻重等差区别。编管次于羁管,重于编置,使用最多。哲宗时期,为了加强监督刑满释放犯人,还创设了钉牌制度,意即在刑满释放人员的家门口钉上木牌,将原犯罪状及刑名书写其上,以示耻辱。 凡钉牌之家,无论是出狱人员本身,还是他的家属,都要接受当地官府的监视和管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得随意迁移居住地方。如迁移,需向官府申报,随住处钉牌,否则,杖八十。 这种因一人犯罪,连带全家遭受耻辱的钉牌制度,实质上是编管制度的延伸,充分暴露了宋代法律与刑狱制度的残暴。正因此,《水浒传》中的好汉们为免妻儿连坐,只得携妻将子逼上梁山。 5、 承袭并完善录囚制度 录囚制度是封建皇帝和官吏不定期的巡视监狱,察看狱情,审录狱囚,平理冤屈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控制全国的狱政,维护封建法律的统一适用。 录囚有多种方式,皇帝亲录囚是最高层次,还有皇帝不定期遣使录囚,朝官或者地方长官定期录囚,皇帝录囚同时诏命地方长吏录囚等等。 录囚制度较好地体现了皇帝对刑狱的仁恕之心,又使皇帝通过复审案件加强了对司法的控制,故自汉至唐,录囚之事,久盛不衰。宋代的立法和司法以宽厚、仁恕为本,因此录囚之风更盛前代。 宋朝虑囚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虑囚时大肆宽赦囚徒。宋朝的赦分大赦、曲赦和德音三种。
宋江杀阎婆惜 三年一赦已成定制,但也有多赦的。《水浒传》写道,宋江杀阎婆惜负案在逃后,因听说朝廷册立皇太子,已降下一道赦书,由于这次赦宥,最后只将宋江脊杖二十,刺配江州牢城。
二、狱政实践的残酷黑暗从上面的狱政规定来看,似乎合情合理,很多方面体现了统治者的怜悯与体恤,值得称道。但是,实际的狱政是怎样的呢? 古代的牢狱,历来被人们称为“恶地”。这里是统治阶级残害人民的最黑暗、最腐败的场所。宋朝监狱作为统治阶级暴力镇压的工具,伴随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发展与社会阶级斗争的激化,更趋黑暗腐败,也反映了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愈益腐朽没落的历史趋势。在《水浒传》中,我们也看到了封建监狱的种种黑暗。 1、牢头狱卒索贿成风 《水浒传》对宋代监狱里牢头狱卒向犯人索贿成风的腐败和黑暗,一再加以暴露,为中国监狱史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佐证资料。林冲、武松、宋江等三人因犯案先后被关入沧州牢城、孟州牢城和江州牢城,都亲身遭遇与耳闻目睹了监狱索贿情形。 关入沧州牢城 用拷打的方式向新来犯人索要钱物是常用办法,给钱物就免打或轻打,否则那一百“杀威棒”能把囚犯打得七死八活。如此索贿的做法相沿成习,以致形成了一个尽人皆知的不成文的规矩。索贿的管营必然对每一个入狱囚犯说如下开场白:
行贿犯人必须回答如下词语:
这种对答之后,便是私下的现金交易。如此不变的做法,意味着监狱里的索贿、行贿制度化了。 林冲刺配沧州 如《水浒传》第九回,林冲刺配沧州牢城后,狱中囚徒告诉他:
监狱官吏毫不掩饰,把勒索、敲诈的钱物,称作狱囚必须向他们进献的“常例钱”。如果哪一个囚犯不按这制度办事,就只能忍受皮肉之苦。没有钱行贿或虽有钱行贿而不愿破费的,有过硬的社会关系,打通了管营的关节,也可平安无事。 2、 无视法律虐杀狱囚 无视法律秘密杀囚是宋朝监狱黑暗腐败的最突出体现。宋朝法律虽然严禁秘密杀囚,但实际上狱官我行我素。狱囚在狱中,完全丧失了法律保障,以致不经任何审判程序即被秘密处死。《水浒传》第三十八回写道,武松刚到孟州牢城,就听到众囚徒谈到这里的狱吏使用“盆吊”、“土布袋”等酷刑折磨囚犯致死的情形。众囚徒道:
武松:孟州牢城 据《宋史·刑法志》记载,被囚禁者,经常有饮食不充,饥饿而死者;有无力请求,吏卒凌虐而死者。
宋代统治者有一种粉饰太平的“狱空”制度。在《宋史》等史籍中,经常可以看到某地奏称“狱空”而其长官受到朝廷嘉奖的事例。实际上各地官吏为了邀功请赏,常常把狱囚大批地秘密处死,以便谎称报狱空。用无辜受害者的尸骨铺垫自己升官发财的阶梯。 到宋徽宗时期,秘密杀囚已泛滥成灾,尽管三令五申,也无从解决残杀狱囚的问题。熟悉宋代法律的施耐庵、罗贯中把监狱索贿并滥杀囚徒的弊端暴露在世人面前,当在于探寻法律流于一纸空文的根源。在中国文学史上,《水浒传》致力于描写监狱黑暗具有开风气之先的意义。 三、监狱管理的专制主义特色宋朝是封建社会迈过盛唐转向后期发展的王朝。与前朝各代一样,专制政治、宗法等级、礼治文化对刑法狱政要求保持整合一致。 而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高度集权化的专制统治,决定了宋朝统治者一方面要强化皇帝对刑狱活动的整体控制和操作,充分发挥监狱专政机器的职能;另一方面,也要审时度势,把握合理力度,注意以德治狱,禁止滥刑。也就是把监狱惩罚罪犯、国家治狱方法纳入“社会整合”规范,为高效专制集权服务。 1、 狱政权力高度集中 宋朝鉴于前代藩镇割据、大权旁落、君弱臣强的状况,一直把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巩固封建统治作为基本国策。在这种国策影响之下,历代皇帝也在不断加强对狱政权力的控制。宋代皇帝为加强君主专制,屡兴诏狱。
《水浒传》中那些被刺配到各地牢城的案犯,都是由当地行政长官进行交接管理。封建皇帝则是集行政、典狱、司法于一身的最高统治者,不仅有权决定国家监狱的增设或存废,而且可以随时过问京师和地方狱事,具体干预狱政事务。 2、 狱政所体现的等级特权 在封建社会里,贵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一定的特权,即使沦为囚犯,也享有普通囚犯享受不到的特权。宋《狱官令》规定,凡“八议”之人犯流罪以上者,仅予锁禁;九品以上官员犯徒罪以上者,仅予枷禁。 如果是犯公罪者,减轻为散收,可以不戴刑具。此外,对于官僚犯罪需要收禁的,皆先奏请,不许有告即收。 《水浒传》载“小旋风”柴进是大周世宗嫡系子孙,因陈桥让位有德,太祖武德皇帝赐他免死铁券在家,没人敢欺负他。正因此,不少流配来的犯人都投靠他的庄上,柴进的家就成了这些人的避风港。 小旋风柴进 如宋江杀了阎婆惜后投奔柴进,柴进对宋江笑道:
这种公开的“同罪异罚”原则,是中国封建特权的典型体现,也是中国封建法制阶级本质的集中表现,亦是中国封建法制的一个突出特征。 结语:总之,宋代详备的狱政制度,是其封建统治制度加强的重要表现之一。 这一时期中国封建社会步入后期,中央集权高度发达,在继承唐制基础上,为适应司法形势的需要,狱政上也体现出不同于唐的一些特点,如在正常的监狱设置以外,另外建立拘禁与管束制度,监管形式呈多样化发展。 尤其是宋中后期刑罚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更是呈现出更残酷专横的特点,监狱的黑暗腐朽状况更加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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