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男女平等是一个长期的话题,而就业性别歧视又是一个世界性疑难问题。2019年2月,国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禁止对妇女的就业歧视。时值2020年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又恰逢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攻坚阶段,妇女权益保护不容忽视。我们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最新的疫情期间政策文件,整理出妇女权益保护15问。 一般性女职工权益保护问答 1.今年三八妇女节为周日,需要补休吗? 不需要。 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及《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内容,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予补假,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日常工作及经期、孕期、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为:
3.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享有产假以及相应待遇? 享有国家法定产假,但各地如明确按规定生育的享有奖励假,则不享有当地奖励性产假,同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享受产假工资。 依据《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该规定中并未表述为遵循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才能享有产假,因此即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也均享有上述产假。 依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按照该规定,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享受北京市奖励产假。 依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用人单位是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保护并未具体区分系何种原因导致的怀孕,也未究其是否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除非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否则,即使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三期妇女,用人单位也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妇女权益保障问答 5.疫情期间,女职工休产假,能否每月不发放工资,待生育津贴报销后统一发放? 不可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资。依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的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6.疫情期间,怀孕女职工能否远程办公? 可以,建议各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安排怀孕女职工疫情期间的工作,建议实行弹性工作制,孕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 2月初,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建议各地结合实际,在疫情期间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2月8日,湖北省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防疫保护工作的通知》,提出在企事业单位正常上班后,孕妇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实行弹性工作制,可以在家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劳动报酬,也不得损害其其他相关合法权益。2月10日,四川省妇联、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和省总工会女职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全省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通过主动沟通协商等方式,积极推动用人单位落实省政府“鼓励结合各自实际采取弹性工时、远程办公、居家办公等措施”等政策,为疫情期间孕产妇劳动保护提供适当的帮助。2月12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和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风雨同行、携手共济,共同维护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致全市企业和职工的倡议书》,提出“要加强对女职工的关心关爱,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7.女职工产假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其产假期间及产假结束后工资如何发放? 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用人单位应该分阶段支付相应的工资,具体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对产假期间隔离治疗的女职工,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 对于治疗结束后仍在产假期内的女职工,无论其是否病愈,单位均应按产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治疗结束后康复且产假已结束的女职工,进入哺乳期,按照全总女职工委员会建议以及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和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风雨同行、携手共济,共同维护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致全市企业和职工的倡议书》中的建议,用人单位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 对于治疗结束后仍需休病假但产假已结束的,可按照病假工资支付,需长期休病假的,按照医疗期工资支付。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8.在北京工作的女职工小雪,春节期间回湖北老家过年不幸感染上新冠肺炎,小雪的医疗费用能否在北京报销? 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异地就医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因此,小雪治疗新冠肺炎期间医疗费用无需个人承担,医保支付部分费用待疫情结束后按照地方相关政策操作。 9.女职工被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到期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0.疫情期间女职工是否可以请产检假? 可以。依据《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新冠肺炎的情况,助产机构可根据孕产妇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产检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出具的医疗/助产机构开具的产检假条安排产检假,女职工产检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工资。 11.疫情期间,助产机构应如何为孕产妇提供健康教育及指导? 依据《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的规定,助产机构要通过微信、APP、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对孕产妇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 12.对于疑似和确诊孕产妇的救治与安全助产有何特别规定? 依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的规定,国家对疑似和确诊孕产妇的救治与安全助产作出如下特别安排:(1)指定疑似或确诊孕产妇产检和住院分娩定点医院并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2)孕产妇定点医院应设置隔离病区或隔离病房。(3)疑似或确诊孕产妇来不及转运至定点医院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做好隔离防护措施,产妇分娩完成确认安全后应转运至定点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4)组建由产科、儿科、呼吸科、感染科等多学科参与的专家指导组。13.对于远程办公不方便的企业,能采取哪些方式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 (1)可以与女职工协商安排其在孕期、哺乳期休年假、福利假,如果存在加班的,符合调休条件的可以安排调休,在此期间正常支付工资。 (2)允许哺乳期女职工集中使用哺乳假,如每天哺乳时间1小时,每月22小时,8个月哺乳期合计22个工作日,正好可以休一个月时,休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 (3)各种带薪假期或哺乳假休完后,企业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以协商待岗,女职工在家放假,企业发生活费和缴纳五险一金; 如远程办公或灵活办公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选择以上操作,解决女职工的实际困难。 14.疫情期间,北京女职工要求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依据京人社劳字〔2020〕17号文件的规定,对于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在家办公方式,优先选择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工作,也可以选择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正常提供劳动。另外,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休假及年度内的休息日。对于正常提供劳动以及带薪休假的,应正常支付工资,而对于确实由于在家看护子女无法工作或无法完成工作量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减发绩效工资、提成等。 15.女职工疫情期间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1)行政、准司法途径。疫情期间出现劳动争议的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到劳动仲裁提起仲裁申请。 (2)其他救济途径。女职工疫情期间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妇联、各级工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组织反映问题、寻求帮助。 程阳 兰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长期专注于劳动、合规法律事务领域,尤其在劳动法领域有很深的造诣。任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保障法分会理事。 杨维琛 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期编辑:杜童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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