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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被大股东压迫怎么办?

 东亚真男人 2020-03-07

大股东做空公司,小股东如何反做空?​

小股东被大股东压迫怎么办?

首先看两组数据。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分期认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

由此,全民创业迎来新的纪元和里程。

在《监事:公司制发展中的“混水之鱼”》文章中我们提到过:截至2018年年底,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共11020万户,其中企业有3474.2万户,个体工商户7328.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217.3万户。

2013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理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共6778件,2015年为29370件,2018年为78566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环境的需求推动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如果法律是治愈社会创伤的良药,那么是药就有三分毒。

有限责任高歌猛进,无限纠纷敛息生长。


做空与反做空。

在金融投资领域,也有做空一说,通常指一种投资手段。

小股东被大股东压迫怎么办?

本文讨论的做空与反做空与上述投资操作毫无关系。

我们说的做空,是在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优势股东利用掌控公司的优势地位,剥夺其他股东的权利,排斥其他股东的利益,压迫其他股东,占有公司资产财物。

做空的实质是优势股东单方剥夺其他股东的股东权利。

我们说的反做空,是指公司其他股东在面临或面对优势股东的剥夺、排斥、压迫之时,采取各种手段,与优势股东博弈,进而争取自己的股东权利。

反做空的实质是弱势股东为争取股东权利寻求救济路径。


做空与反做空的路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是熟识的亲友关系,对于合伙做生意,互相了解,一拍即合,如果能资源互补,再好不过。

2013年,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通过以后,个人通过创立公司追逐创业梦想更加便捷,在快速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即全身心投入到经营发展中。

公司股东之间能够紧密配合,正是因为清晰可见的经济利益放在自己眼前,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来实现。

股东之间熟识的亲友关系,也在共同努力的过程中发生微妙的变化。

在公司的经营事项中,结合《公司法》的规定,以表决权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需要经过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重大事项,比如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解散等;

一类是需要经过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的普通事项,比如审批公司经营计划、选举或更换董事;

一类是无需经过股东会表决的日常经营事项,由公司各职位负责人决定即可。

公司经营中,日常经营事项最多,其次是普通表决事项,最少的是特别表决事项。然而,问题不在于没有划清楚公司经营管理事项。

问题在于,公司所有的事项,无论大小,在熟识的亲友关系指导下,都需要全体股东共同商议,从而将事态推向以下三种路径发展:

① 碍于面子,这个事情就先不争了

② 要不这样做,要不就别做,陷入僵局

③ 我也不管了,按你说的做吧

创业初期,股东们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让公司发展起来;经营过程中,如何让公司发展的更好,如何让自己获取更大利益,各股东都有自己的思考逻辑,差异便由此而生。

差异一旦产生,股东之间的议事机制也应及时调整,如固步自封,排挤/剥夺/压迫便顺势而生。

议事规则失效,沟通渠道关闭,是做空公司的开始。


当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必然会有一个或多个股东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握,这个掌握公司控制权的群体,就是优势股东。

优势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是全面的。

优势股东掌握控制权以后,“熟识的亲友关系”荡然无存。

在优势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期间,会切断其他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信息的所有渠道,通过以下途径做空公司:

① 转移公司资产:将公司资产(动产/不动产/债权等)无偿转让给优势股东指定的个人或公司

② 掠夺商业秘密:将公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提供给优势股东指定的个人或公司

③ 转移商业机会:将公司商业机会提供给优势股东指定的个人或公司

④ 增加经营成本:虚增管理费用、序列开支、转移公司资金

以上是做空公司资产的常用手段。

同时,优势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期间,会通过以下途径剥夺其他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⑤ 控制财务凭证:拒绝向股东提供真实财务信息

⑥ 控制重要职位:公司重要职位由优势股东指定的人担任

⑦ 废弃股东会议:公司所有事项单方决定,拒绝召集股东会

⑧ 拒绝协商谈判:寻找各种理由拒绝与股东协商谈判

以上是架空其他股东经营管理权的常用手段。

公司股东的权利被优势股东实质剥夺后,通常难以获取有效的经营信息,或者在优势股东的隐瞒下,期待优势股东与之协商,平和化解股东争议。

期望平和化解股东争议,往往不仅不能实现目的,反而在一拖再拖中,给了优势股东更充分的做空公司时间。

没有王法吗,还反了他了?


在股东争议上升为股东纠纷后,利益受损的股东通常寻求司法途径,以期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利益。

上述做空公司的手段,在法律规定上均有对应的案由启动诉讼途径维权。

我们在《深度解读:公司治理究竟“治”什么?(三)》文章中说过,民事案由设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为10种,2008年增加至22种,2011年扩大为25种,也就是我们现在形成的25类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公司法及司法实践的不断调整,为股东争议的化解打开了一扇门。

公司实际中,治理机制的缺失,为股东争议的化解关上了一扇窗。

这是股东纠纷与司法救济相遇时,尤为尴尬的局面:

① 打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财务被优势股东控制,即使打赢官司,无法分辨财务数据的真假,且不算打官司的时间成本。

② 打公司决议纠纷:公司根本不作决议,何来决议纠纷

③ 打高管侵权纠纷:公司根本没有高管任免程序和文件,谁来认定高管身份

④ 打侵犯商业秘密:合作的时候没说有商业秘密,受损了就说是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⑤ 打勤勉忠实义务:哪项规定是忠实勤勉义务,没有数据,损失如何证明

在几百个民事纠纷案由中,能打的官司太多了。

但痛中之痛在于:

公司设立时,按照工商局提供的模板,顺利设立了公司,其中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经营中,每家公司都有其具体情况,无论具体情况发生怎样的变化,公司章程依然是工商局提供的模板,其他配套制度直接没有。

股东争议出现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即使是工商局的模板,尚可召开股东会共同商议。

股东争议上升到股东纠纷时,寻求司法途径化解股东纠纷,股东只能拿出来公司设立时的一套模板打官司,而法院需要的是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制度文件及证据。

公司设立时的制度建设,与公司实际情况脱轨,形成断层,该断层直接阻断了股东纠纷司法纠纷的路径。

因此导致:内部救济与司法救济双失效。

司法实践中,有一例典型的股东纠纷案例:十年诉讼,三十六场官司。

股东纠纷,少有人能耗得起。

以上,是股东反做空的痛点和现状。


股东反做空并非束手无策。

最好的办法当属公司设立初期,也就是股东关系最亲密的时期,去除工商注册登记时的模版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治理机制,分配好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

如果错过上述时期,以下阶段需要重点把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① 股东争议初现时

股东争议初现时,股东之间的关系尚未激化,这一阶段应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规范行使股东权利,比如提议召开股东会等。

以上行使股东权利的文件均需留存,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② 启动诉讼前期

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股东权利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的权利和责任等均规定了相应的程序。

这些程序大都是股东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未履行程序或履行程序不规范即提起诉讼,足以引发败诉的后果,且该机会仅有一次,因为提起诉讼便很难从优势股东处获取任何证据。

③ 诉讼过程中

诉讼过程中采取反做空措施是最差的时间点,只能是在诉讼中挑选优势股东的行为漏洞,查找对方失误的漏洞,很难有实质性效果。

所以,反做空,时机比手段更重要。


最后强调

不是所有的优势股东都不顾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为做空公司留有漏洞。

公司机制的不完整为优势股东做空公司提供了可能性,公司章程制度模版化严重,又未结合实际情况调整,阻碍了司法救济路径。

每年翻倍增长的股东纠纷案件数量告诉我们,期待公司的长久发展,已经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去设立、经营一家公司。

规范公司制度,完善治理机制,无则加勉,有则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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