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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或者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能否自行选择?

 葛仲彰律师 2020-03-08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而言,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其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这种方式对债权人来说存在以下法律风险: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前需要向债务人核实债务履行情况。在实务中,许多债务人在得知债权人将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迅速处置转移财产,从而导致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僵局。

故在实务中出现一种怪象:债权人当初选择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为了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减少实现债权成本。然而,在实务中我们注意到,许多债权人并没有选择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路径,而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维权路径。这种怪像背后的原因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路径,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知道债权人已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从而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故我们的问题是,在债权文书已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有权在申请法院执行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之间自行选择?

二、法律观点梳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依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在于,赋予债权人自行选择的权利,体现了诉讼最终审判的理念,即公证并不具有既判力,也并未排斥债权人就债权文书的争议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故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争议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以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前提。司法判例可以参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临猗县支行与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荆英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53号】。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无权自行选择向法院申请执行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在于:公证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一项重要准司法职能,法律明确规定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故而,在该等公证债权文书不存在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如债权人可另行就公证债权文书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则公证机关依照法律所做出的公证行为的公信力将无从谈起。故债权人应先就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对该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方可就债权文书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

在司法部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诉性问题的函》(司办函[2005]153号)中,司法部的意见是:“债权人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未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无论其在申请执行期限内还是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在《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批复意见阐述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分析结论

从前述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可知,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问题上的司法态度始终坚持:对于已被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只有在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以及公证机关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况下,才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债权人就该债权文书的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经审理后亦应作驳回起诉处理。是故,债权人对于强制执行还是法院诉讼并没有选择权。债权人必须先行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公证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那么此时债权人方可向法院就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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