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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法破产清算,股东自保操作指南

 徐宝同律师 2020-03-08

一、清算

外资企业清算是指外资企业解散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得公司法人资格终止消灭的程序。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离而解散外,其他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以及《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3条   的规定:“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   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   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   关审核后进行清算。”另外,《外资企业法》第21条规定:“外资企业终止,应   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事务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由于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故公司清算只能实行法定清算。法定清算,是指按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而法定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依法定程序   自行组织清算机构所进行的清算,法院不直接干预其清算事务,而仅实行监督。

二、组建清算组或选定清算委员会

清算组即公司清算事务的执行组成人员。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74条的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   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三、清算组的职权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四)制定清算方案;(五)收回债权和清   偿债务;(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七)分配剩余财产;(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依此,在公司清算范围和期限内,清算组是清算中的公   司的代表和执行机构,接管董事会的全部权力,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为意思表示,对内执行各项清算义务,类似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董事会的地位。

  

四、清算程序  

1.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法定原因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题   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开始后,公司的法律人格即进入受限制的清算法人  

2. 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应当在

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之内根据公司   和营业地域范围,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到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18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3.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流动   产;不仅包括有

形资产,还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不仅包括债权,还   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还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

4.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到

财产清单后,应提出合理的财产评估方案,计算出公司可分配财产额,并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分配财产

公司的清算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依法按照清算方案来分配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依次为:(1)支付清算(2)支付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3)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   的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前述4项款项清偿完毕后的公司剩余贮根据《外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6.制作清算文件

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账簿。这些文件材料是整个清算工作的书面总结,是公司经过清算程序的书面证明,同时也是据以申请注销登记的必要材料,只有持有效的清算报告才能申请公司注销报告。

7.报告确认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法律规定的这些确认机关是组成清算的法定机构,清算组由其组成,相关工作要经其确认,只有经过这些机构的确认,清算报告才能生效。

8.注销登记

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这是公司清算组最后的一项工作。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7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公司解散决议或者决定的文件;(3)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副本和公章;(6)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7)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清算组应当公告公司终止。

五、清算期间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  

《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公司视为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此

时的公司仍为法人,但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它的业务活动范围仅限于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公司的具体工作并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

  

六、外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的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的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副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七、外资提前终止合同、解散企业应向商务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3)合营各方法是   表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或投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提前终   程;(4)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5)清算委员会名单;(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向工商局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   做出的决议或决定;(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1批部门的批准文件;(5)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公开发行的注销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注销申请);(7)清算组成   案证明》;(8)《指定(委托)书》;(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九、外资企业税务注销

1、应携带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商务局批准   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地税涉外所注销登记窗口做注销台账登记。

2.清算查账

企业登记转户台账后,与税务所专管员联系确定检查日期,专管员对企   业近三年的账目进行纳税检查。

(1)检查有问题需要补缴税费的,须填写税收缴款书到银行缴纳。   (2)转外区企业近3年内(含本年度)任一年纳税额30万元(含本数)以上房地产、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内资转外资(或外资转内资)的及存在重大嫌疑的企业,必须填写《注销等税务登记事项审批单》两份,并报送由税务事务所对本企业近3年税款所做的审计报告(《清算审计报告标准》)一式两份、企业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写明注销原因)1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外经委批准证明(或商务局变更批复)的复印件各1份和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交与专管员,由所内报送所属地税局批复同意后再由管理员办理注销手续。

3.税务审批

需注销企业在查账后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清算申报表》一式三份,注销理由和发票等情况要写详细。由检查人员审核企业历年的纳税状况、税收执行情况、发票税控装置及发票使用情况,填注审核意见,并填写其他撤户资料。

  

十、外汇登记证注销

注销企业需要向外管局提供如下文件:   (1)业务申请表;(2)外汇登记卡;(3)商务部门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4)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十一、银行账户注销

注销银行账户需要向银行提供如下文件:   (1)银行开户许可证;(2)商务部门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3)注销表   (4)经办人身份证;(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授权委托书;(7)未使用的支   票等空白凭证;(8)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公章(需携带);(9)其他银行要求的材料。

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注销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如下文件:   (1)注销确认单;(2)商务部门及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文件或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码证书正副本;(5)其他证明材料。

笔者带领的商事律师团队由中国、英国、波兰、新加坡、印度办公室的多位合伙人和律师组成,专注于企业破产清算、涉外法律事务与跨境商事争端解决,并多次在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香港和瑞典等地的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代表客户参与国际仲裁。此外,团队还专注外商投资与境外投资法律服务,并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跨境投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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