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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余文唐 2016-11-05

2008-02-28 18:41:37

 
文章内容: 作者:林则达

一、 企业法人的概念
企业法人,通常简称企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成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住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企业法人的形态
企业法人是公司的上位概念,形态包括:(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四)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七)外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八)有限责任公司;(九)国有独资公司;(十)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法人终止可能涉的企业法人形态为:(一)、(三)、(五)、(六)、(八)、(九)和(十)。
本文所指企业法人不包括以下不具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形态:
(一)个体工商户;(二)自然人合伙;(三)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四)私营独资企业;(五)私营合伙企业;(六)个人独资公司;(七)合伙企业;(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九)外资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十)外国企业代表处;(十一)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十二)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三、 企业法人解散的概念和事由
本文所指的企业法人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企业,因企业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开始企业的清算,使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清算程序结束后,企业法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解散事由主要如下:(一)歇业或者视为歇业;(二)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依法被撤销;(四)依法被责令关闭;(五)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他解散事由出现;(六)投资人(股东/开办人/上级单位)决议解散;(七)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八)人民法院裁决解散;(九)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 企业法人解散的清算义务人
针对我国企业不同的性质,对清算义务人归纳如下: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惟一股东,上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终止后,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联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与此相关,合资企业、参股企业等由多个股东,多个发起人成立的企业,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投资主体为惟一清算主体。如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各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各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人(外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是清算主体。按照公司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都有在公司终止后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全体股东都是清算主体,均可以起诉应诉。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人选组成。因此,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才是清算主体,并不是全体股东都有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义务。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清算主体不会超出股东的范围。基于此,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清算主体不能确定,再加上起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在实践中也行不通,因此诉讼问题是个难题。如果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可以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清算组由股东大会选定股东组成的规定,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为清算主体。因此,在股东大会不选定股东人选组成清算组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当是清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

五、 企业法人解散的清算程序
(一) 有限责任公司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清算程序
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的他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 国有企业清算程序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示知开户银行。
(三)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程序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公司法》。
(四) 破产清算程序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除国有企业外的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 企业法人解散后(注销前)诉讼主体确定
企业法人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解散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
企业解散后的诉讼主体确定可以总结如下:
1、企业解散后,如企业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债权人起诉解散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2、企业解散后,被登记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该企业应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
3、企业解散后未注销登记,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企业和清算义务人也可以成为共同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解散企业的可以将企业和清算义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解散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为被告起诉的,也可予以准许。

七、 企业法人解散后(注销前)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承担
企业法人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等原因导致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原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清算义务人如何承担责任如下:
1、企业法人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等原因导致解散后,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债权人以解散企业和清算义务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判决清算义务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责任。清算义务人一般不承担原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对原企业具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清算义务人占有、侵吞、藏匿、转移原企业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在侵占、藏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的数额限额的,对原企业的他债权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4、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5、清算义务人和企业主体混同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可能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刺破公司面纱)。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高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中也规定了“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股东之间难以区分,导致公司无力对外清偿债务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帐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银行帐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公司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由控制股东支配的。”

八、 企业法人注销后诉讼主体的确认
企业法人已被注销,对注销前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引发的诉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诉讼主体:
企业法人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歇业等原因解散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办理了注销登记,原企业法人消灭。对于以原企业法人名义提起的诉讼,或被告是原企业法人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以清算义务人或者保结人的名义起诉,或以清算义务人或者保结人为被告起诉。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后,清算义务人或保结人有权以原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起诉债务人。债权人有权以原企业遗留的债务起诉原企业的清算义务人或保结人。

九、 企业法人注销后的保结人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保结人在《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仅承诺对原企业未了债权债务负责处理,一般应理解为对被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而非清偿责任或对债务的担保。如企业在被吊销、撤销或歇业后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即被注销,保结人应当承担清算责任。故在诉讼中,一般仅应判令保结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被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经过适当清算程序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而注销。债权人以原企业所欠债务起诉保结人的,保结人应当举证对原企业进行清算且已完毕的证据。对债权人的起诉,保结人应当以原企业剩余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原企业已无财产或现有财产不足清偿的,保结人不承担责任。
(三)企业因被吊销、撤销或歇业后等原因解散后,保结人对原企业具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四)保结人占有、侵吞、藏匿、转移原企业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在侵占、藏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结人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的数额限额的,对原企业的他债权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结人在《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明确承诺对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予以承担或担保,应当认定保结人受让原企业债权债务或对原企业的债务进行担保,实体处理上应按照债权债务转让或担保作相应处理。
(六)清算义务人和企业主体混同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可能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刺破公司面纱)。

十、 企业法人解散和注销程序中的法律建议
(一)审查出资验证,避免出资不足的情形。如开业时存在出自不足,在企业运作时采取弥补措施。
(二)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出现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情形。
(三)规范企业运作,避免出现以下情况:(1)公司的盈利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帐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银行帐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公司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由控制股东支配的。
(四)注意《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的措辞,避免因措辞不当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建议措辞:注销企业如有未了债权债务,保结人负责清理。
《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不建议的措辞:(1)注销企业如有债权债务由保结人承担;(2)注销企业如有债权债务由保结人担保;(3)保结人对注销企业未了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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