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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纠纷图解:注销公司清算程序梳理

 丫胖子 2018-06-17


公司解散而不进行清算,其法律后果是严重的。作为律师应当促使当事人对公司解散后的财务进行必要的处理,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是保护股东的权益,促进商业信用的建设。

 

 

 

 

 

 

 

 

 

 

 

 

 

 


注销公司前是否需要清算,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在实践中,有的公司因为不存在债权人,在向登记机关作出书面承诺的情况下进行注销登记。但是,这种方式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例如,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权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注销,应该通过清算的方式进行注销,从而消灭企业法人人格。发挥公司有限责任的制度的经济效用的同时,充分保障公司债权人、公司员工等合法权益。

一、保结注销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为了方便、快捷,会选择向工商登记机关出具保结书的方式,申请注销登记。但这种注销方式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一)保结人的法律风险

在保结书上签字的保结人可能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涉及国有资产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非破产清算注销

(一)自行清算

自行清算,也叫自愿清算是基于股东之间的合议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解散决议而进行的。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如存在异议股东、部分股东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决定是否转化为申请法院裁判解散。






 


 

 

 

 

 

 

 

 

 


自行清算程序重要法律文件。自行清算程序重要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会决议》、《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告》、《清算报告》。在清算过程中,还涉及《公司清算前期法律尽职调查》、《公司备案申请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纳税清算申报表》、《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

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1)提交清算组文件。应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2)审批程序。经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后,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3)注销产权登记。根据《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有多种,包括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行政命令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将导致公司强制解散,也可以根据法院判决解散,如通过有权人提起解散之诉,由法院作出公司解散的判决,从而导致公司解散的后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决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权力机关可以决定公司是否存续。但在公司权力运行陷于僵局的情况下,已经无法通过公司的权力机关作出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而通过其他途径,譬如,强制购买股份,相关人员谈判等均无法化解僵局。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除了寻求司法救济外,没有其他办法解决问题,穷尽其他救济措施。

1.      法院强制解散的条件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一)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二)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三)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四)对于原告股东而言,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权的10%

2.     申请强制解散材料

申请书、债权证明材料、公司未依法清算的证明材料等。

3.     注销程序所需文件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仅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三、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是指公司“资不抵债”的一种事实和法律状态。由法院根据债务人本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对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算,依法公平地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一种程序。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破产材料

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供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破产裁定后法律后果

1.债务人提交公司重要文件。法院作出破产裁定后,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义务。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有关程序应当停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为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4.清理债务人的财产。

(三)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的判决不能上诉。破产宣告后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四)破产程序终结,注销

1法定情形:(1)破产分配完结;(2)无可分配的财产;(3)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和解。  

2.     对破产人的效力。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

3.     债务人债权债务消灭。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依破产程序未得清偿部分因破产企业法人终止消灭。

4.     对管理人的效力。管理人于办理破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201813日)

四、与公司清算有关的诉讼

1.债权异议之诉;2.清算组损害赔偿之诉;3.清算义务人损害赔偿之诉。4.其他诉讼纠纷。例如股东出资纠纷,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缴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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