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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

 冰亦雨 2020-03-08

浅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时间:2019-06-17  

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实务探讨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沿用该规定。现行法律未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作细化规定,各地法院操作并不统一,尚处于探索、完善阶段。

原告

根据“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原告是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从参与分配制度的设立目的来说,我国实行有限破产主义,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相互弥补。破产制度适用于企业法人,面向所有债权人。参与分配制度(包括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适用于非企业法人,面向特定债权人,即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被告

根据“2015 年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被告是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实务界认为,其他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但无独立请求权,可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辅助参加诉讼。这一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在一定时点分配方案所载分配财产是恒定的,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此债权受偿则彼债权可受偿数额将减少。

诉讼请求

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可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债权数额和分配顺位(指优先受偿权的分配顺位或者普通债权的分配顺位,而不是具体的第几顺位);(2)请求确认被告债权不存在或者实体上丧失分配资格;(3)请求判决纠正原分配方案。

适用范围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仅适用于执行分配案件,即走参与分配程序的案件;而执行行为异议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执行案件,针对程序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某执行案件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属于执行实施权范畴。比如,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并制作分配方案,结果法院并未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未制作参与分配方案或者未将当事人债权列入分配方案, 则当事人应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而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审理对象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查对象是已有的分配方案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包括分配顺位、分配比例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判决主文是确认债权数额和分配顺位、修正分配方案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分配方案维持不变。从判决主文看,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确认之诉,确认债权数额、分配顺位、分配比例,但不是对原审中当事人之间基础实体法律关系的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实体法律关系已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甚至审判监督程序中被裁决,当事人已就此问题充分举证抗辩。应当避免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当事人原审中的基础实体法律关系作出重复认定,当事人基础实体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原审判决的依据和基础。

二、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区别

在执行分配中,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侵害,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提供了救济途径,即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对比这两种机制,尽管构造、原理等均不相同,但因救济功能殊途同归,所以司法实践时有混淆,造成法律适用困惑。凡当事人在执行分配中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往往都会导入诉讼,理由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一种特殊情形,遂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走诉讼程序当然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首选方案。然事实上,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具有本质差异。

1.法律构造不同。前者采用执行法官审查加司法复议的立法模式,后者采用执行法官审查加审判法官审理的立法模式。不同的法律构造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周延性不同。若对执行法院的行为异议裁定不服,当事人只能申请复议,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审查,所作出的评判具有终局效力,救济程序至此终结;而如果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不服,当事人既可以在裁判生效前提起上诉,也可以在裁判生效后提起申诉,救济程序具有选择性。

2.原理目的不同。不同的法律构造蕴含着不同的法理基础和功能目的。前者意在通过直接的司法监督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不仅节制执行实施权,也包括执行裁决权,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正当程序保障,手段类似于行政复议;而后者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当事人的私权对抗,变更分配方案,确保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继而间接引导执行权合法、正当行使。可见,前者侧重于对违法或不当执行权的纠错功能,后者则兼具确定当事人实体法律关系和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双重效果,但并不涉及执行权实施的评价。

3.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以执行行为为异议对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执行案件;后者以执行分配方案为异议对象,仅适用于执行分配案件。用文氏图表示,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分配异议是交叉而非真包含或全异关系,交叉部分即为执行分配中的执行行为异议。换言之,执行分配异议也有程序和实体之分。程序异议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过程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而实体异议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对于分配方案记载的分配数额、比例、顺位等不同意而向执行法院声明的情形,据此还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因此,对于执行分配中的异议,要识别适用哪种机制,关键在于弄清异议的根源是行为还是结果,倘若因不满公权力的行使而对其制作的参与分配方案提出异议,那么异议的对象仍应确定为执行行为而非执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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