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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87期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

 汤康康律师 2023-02-15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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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完成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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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申请加入分配程序,依法从执行标的物中获得受偿的制度。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案件具有主体众多、程序复杂、程序实体问题交融等特点。为妥善处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执行程序中涉及参与分配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执行程序中涉及参与分配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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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阅读时间:2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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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  

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立案审查

(一)对起诉前置程序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必须以基于分配方案产生了实体性权利义务的争议为前提。

2.债权人或债务人认为分配方案有错误的,应当首先提出分配方案异议,收到反对意见通知后再行起诉,收到分配方案后径行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分配方案异议程序中,有两次送达:第一次要将分配方案送达所有当事人,第二次要将异议人的异议送达到其他当事人。如果这两次送达程序没有完成,也不能够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二)对当事人适格的审查

【审查要点】

1.原告为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债权人和被执行人都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就债权人而言,参与分配程序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下启动的。因此,为了保证与分配方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各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理应给予他们实体救济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对分配数额、分配顺位等相对复杂且涉及重大实体利益的事项提起诉讼。就被执行人而言,若其异议成立,则可能导致参与分配的财产数额减少,或者改变计算方式或者清偿顺位后债务人的剩余债务减少,其应该享有提出异议之诉的权利。

2.以提出反对意见者为被告。若不止一方提出反对意见,则不论反对意见的理由是否同一,因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须有一致判决,反对方均应列为共同被告。

3.人民法院应将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其他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诉讼结果与其他债权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除外。

【注意事项】

1.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于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这部分当事人无需参加诉讼,有的法院为保障这部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将他们列为被告,更多的法院是将他们列为第三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某一债权人分配额的变动必然会引起全体债权人分配比例的变动。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该将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果分配方案中有争议的部分仅存在于原被告当事人之间,将来对争议部分财产的判决确与其他参与分配当事人无关的,可以不列未提反对意见的其他当事人为第三人。

2.“案外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认为分配方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因其不是分配方案载明的当事人,不得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而应当依法寻求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二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三)对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的审查

【审查要点】

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原则上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属于“特殊的救济之诉”,诉讼请求一般包含两个方面:其一,请求主持分配的法院撤销财产分配方案中的错误分配;第二,请求主持分配的法院确认争议债权的性质、数额及其分配比例。

【注意事项】

司法实践中,常见当事人以其他债权人所持的执行依据或者优先受偿依据虚假为由,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分配方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并无审查生效法律文书正确与否的功能,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正确性有异议的,当事人应通过其他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典型案例】

李振华与马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民终3795号]

裁判要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并无审查生效法律文书正确与否的功能,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正确性有异议的,当事人应通过其他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四)对管辖的审查

【审查要点】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五)对起诉时间的审查

【审查要点】

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这里的15日,在性质上为起诉期间,逾期不起诉的,将丧失起诉权。

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

(一)审理对象

【审查要点】

按照当事人处分主义原则,审判法院仅就财产分配方案中有争议的部分所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审理对象主要涉及分配方案中的受偿顺位、受偿比例和分配金额。

【典型案例】

周黎海、杨敏与张俐伟、徐静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民终4024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的范围限于异议人的异议部分,而非对整个执行分配方案进行审理。

(二)适用程序

【审查要点】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典型案例】

贝旭佳、陈杉琳与岑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2民终4368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三)举证责任分配

【审查要点】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其享有足以变更分配顺序、分配份额的实体权利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要件审查及裁判规则

1.分配方案中的债权是否存在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1)财产分配方案中的债权是否存在是指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且该债权被列入分配方案,其他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该债权存疑,从而提起执行分配方案之诉。

(2)参与执行分配的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实体债权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应作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请示答复》

如果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于抵押权及其担保债权的范围存在异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予以救济。

【典型案例】

谢惠、许少峰与上海东泰恒原工贸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抵押权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12民初42772号]

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没有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由于这类债权人的实体请求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那么应当允许债务人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来请求法院对该类债权人的实体请求权本身加以判断。

2.财产分配方案中债权分配数额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1)最高额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认定

【审查要点】

①最高额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在内的全部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②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执行法院在查封、扣押涉案财产时,发现涉案财产上存在最高额抵押权时,应该通知最高额抵押权人。

(2)担保物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认定

【审查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产生最多的争议焦点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范围,对于该争议的审查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债权人应受分配金额的确定。

3.分配方案中债权受偿顺位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参与分配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1)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审查要点】

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与代建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的勘察人和设计人、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②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③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④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建筑物部分,不包括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时,执行法院应当采取分别评估、合并拍卖的方式按比例确定建设工程部分的价值,并在此范围内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比例。

(2)利息与本金的清偿顺序

【审查要点】

执行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执行费用,优先清偿优先权、担保物权后,无法清偿全部普通债权并且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注意事项】

实践中,在财产变价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且当事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的,在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上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顺序进行清偿。在金钱债务纠纷中,借款本金作为主债权是当事人最主要也应当最先实现的权利,执行案款应当首先支付借款本金,在本金支付完毕后再支付一般债务利息,最后支付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顺序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履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一并计算顺序在先,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顺序在后的方式进行清偿。例外情况下以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并计算作为参与分配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财产变价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先清偿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此处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

上述观点中,第二种观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据此进行处理。

4.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的债权

【审查要点】

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原则上不能以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

【注意事项】

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对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有一定借鉴意义。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科以的法律责任相悖。

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

【审查要点】

1.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即原分配方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撤销原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如果原分配方案对债权性质认定错误的,应当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就争议债权的性质作出判决,执行局应当根据生效判决纠正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

(2)如果原分配方案对债权数额认定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就争议债权的数额作出判决,执行局应当根据生效判决纠正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也可以责令执行局查清事实,重新确定争议债权的数额后,纠正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

(3)如果原分配方案对债权人申请分配的主体资格认定错误的,应当根据原告诉讼请求就相关主体是否具有申请分配的资格作出判决,执行局应当根据生效判决纠正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

执行局纠正分配方案后,当事人再次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且诉讼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应当撤销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并就争议债权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数额等作出判决。但执行局根据生效判决所明确的争议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或者有关主体的分配资格纠正分配方案后,当事人就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再次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注意事项】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诉请成立的,是判决撤销分配方案,由执行局重新作出分配方案,还是在判决主文中明确系争债权的分配顺序、分配数额等,实践中争议较大。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发现,从近5年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判决方式看,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做法:(1)仅在判决主文撤销分配方案,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2611号民事判决;(2)在判决主文撤销分配方案并责令执行局重新制作分配方案,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再16号民事判决;(3)仅在判决主文就争议债权的性质、债权数额等进行确认,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829号民事判决;(4)在判决主文撤销分配方案并就争议债权的性质、债权数额等进行确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92号民事判决;(5)在判决主文撤销分配方案并就争议债权的性质、债权数额等进行确认以及责令执行局重新制作分配方案,例如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6民终1724号民事判决;(6)在判决主文撤销分配方案并就债权人具体的受偿比例、应受偿数额等进行判决,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71号民事判决。

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仅在判决主文撤销分配方案,不在判决主文就争议债权性质、分配顺序、应分配数额等进行判决,包括上述做法(1)(2)。这种类型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财产分配方案是由执行局依照执行实施权作出的,若由执行裁判机构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直接变更,与审执分离的原则不符。第二,对于有错误的财产分配方案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直接判决变更,有可能使执行局在制作分配方案时认为由后续救济程序予以把关,导致责任心不强、分配方案质量不高,尤其是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怠于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留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再予处理。

第二种类型,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在判决主文就争议债权性质、分配顺序、应分配数额等作出判决,包括上述做法(3)(4)(5)(6)。这种类型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作为一种形成之诉,其目的在于纠正错误的分配方案,请求变更分配方案中的分配金额或次序,因此应当就原告主张的分配顺序、具体金额作出判决。第二,如果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没有在判决主文中直接变更分配方案,意味着执行机构还需要重新制作分配方案,针对新的分配方案,执行当事人还有可能提出分配方案异议及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此反复将会造成执行的拖延,与执行的效率原则相冲突。

本指南认为:首先,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仅就分配方案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审理,对于无争议的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分配。对于有争议的部分,执行裁判机构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仅就原分配方案中有错误的部分进行撤销。

其次,当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时,对于分配方案中争议债权性质、债权数额、分配顺序、申请分配的主体资格等事项,应当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1)原分配方案对债权性质、申请分配的主体资格认定发生错误,此种情况下原分配方案事实认定部分一般是清楚的,主要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执行裁判机构应当直接对此进行纠正,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执行裁判机构就上述事项作出判决后,执行局应当根据生效判决纠正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2)原分配方案对债权数额认定错误的,一般情形下是原分配方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所导致,如果执行裁判机构能够较为便利地查清相关事实的,可以就债权数额错误直接予以纠正;如果需要结合执行案件情况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执行裁判机构可以责令执行局查清事实,重新确定争议债权的数额后纠正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

最后,执行局根据生效判决对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予以纠正的,如果当事人就生效判决所明确的争议债权性质、债权数额或者有关主体的分配资格等再行提起异议之诉的,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执行局按照执行裁判机构的生效判决予以纠正后,如果当事人再次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且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执行裁判机构经审理后应当就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直接予以纠正并作出判决,而不再由执行局根据生效判决再次纠正分配方案中的错误部分,进而避免就分配方案反复提起异议之诉,违反执行效率原则和纠纷的一揽子解决。

【典型案例】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龙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492号]

判决主文: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31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执21号财产分配方案;三、确认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运城市凯达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和运城市博鸣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337万元股权、5796万元红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上诉人夏龙亮的上诉请求。

特约编辑:张晓立、汤兵生、金殿军、朱奇、郭颖、张存良、张丽利、陈丽军

责任编辑 :刘金妫、蔡一博

执行编辑:吴涛、赵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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