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和变迁。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国家战略指引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趋同,便于高新技术企业应用财税政策、提高创新能力。 2017年5月,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投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18年9月将75%加计扣除比例推广至全部企业。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经济区虽然仅占我国国土面积的8%左右,但对中国GDP的贡献却超过了40%。2017年,珠三角经济区发明专利授权数为8.201万件;长三角经济区发明专利授权数为8.159万件;京津冀经济区发明专利授权数为5.7万件。三大经济区发明专利授权数合计占全国的52.2%。 据此,本文选择2014~2017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经验数据,以财税〔2015〕119 号文件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双重差分倾向匹配方法(PSM-DID)分析和验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研发投入及创新效率的影响,并结合企业所处经济区考察政策实施效果的差异,借此探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效果,丰富现有文献,以期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参考。 现有文献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研发投入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一般认为两者之间是正向影响。究其原因:
综上所述,尽管有学者质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效果,但作为具有激励效应的税收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只有在企业进行了研发投资后才能享受,这不仅使得企业有了更大的动力去投资于研发,更使得企业有了更多的现金流和较好的财务状况进行创新项目的投资和创立。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 H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显著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 另外,近年来以区域经济视角看待税收政策实施效果的文献不断涌现。在中国,中西部地区企业发展状况与东部地区差距较大,税收优惠对中西部作用不明显(崔也光等,2017)。不同地域由于自身独特的政治、文化、地理等因素,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接纳程度有所不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研发投入激励的效果也存在差异。区域经济是全国经济的缩影,三大经济区更是拉动我国GDP 稳定持久增长的源动力。长三角经济区科技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新技术研发中心、新产品的制造基地和重要的高科技创业中心,区域科技综合竞争力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赵彤等,2011)。因此,提出假设2 : H2 :相比京津冀和珠三角经济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长三角经济区研发投入的促进效果更显著。 (一)数据来源 为满足双重差分倾向匹配模型的条件,同时保证研究样本在政策颁布前后时间段具有对称性,本文选取2014~2017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并进行了以下筛选:剔除金融行业样本、ST样本、未披露研发情况以及其他数据缺失的样本。因财政补贴数据量纲与其他变量差异较大,故对其进行了标准化处理。此外,对于研发投入和其他重要变量进行了1% 水平上的缩尾处理,最终获得7992个初始数据。所有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与国泰安数据库。 (二)变量定义 1.因变量,研发投入强度(RD)。用研发投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来表示。 2.自变量,政策的进程(TIME)与是否享受政策(DUMMY)的交乘项(TD)。DUMMY代表企业是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果当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则取1,不享受则取0。TIME代表政策出台情况,本文将2016年作为政策实施年,2016年及以后取1,2016年之前为0。当TIME 和DUMMY同时为1时,交乘项取1,其他情况为0。我们重点关注的就是TD的系数β1,若β1显著为正,则说明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条件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具有促进效果。 3.控制变量。本文还控制了其他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变量,包括:企业实际税率(ETR)、财政补贴(GG)、无形资产比例(TAR)、总资产净利率(ROA)、资产负债率(LEV)、营业收入增长率(GROWTH)、企业规模(SIZE)、企业年龄(AGE)。另外,还控制了年度虚拟变量(YEAR)以及行业虚拟变量(INDUSTRY)。 变量定义及说明见表1。 (三)模型设定 财税〔2015〕119 号文件使得享受政策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基本一致,所以本文近似将高新技术企业看作享受研发政策的企业。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当于一个“自然实验”,高新技术企业为处理组,非高新技术企业为对照组。分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要综合考虑实验组与对照组企业的政策影响情况和实验组2016年前后的政策效果对比。为了降低模型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双重差分倾向匹配的方法,构建以下模型: (一)描述性统计 (二)回归结果 控制变量方面,资产负债率(LEV)与研发投入(RD)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企业在负债率较高时,由于偿债压力,用于研发的投入会减少,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总资产净利率(ROA)、企业规模(SIZE)与企业年龄(AGE)的系数都是显著为负的,说明从企业生命周期角度看,越是成熟期的企业,其市场占有率、现金流都比较固定,企业处于平稳发展期,对于具有风险性的创新项目的投资较少;企业实际税率(ETR)与研发投入(RD)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说明企业税收负担越大,其财务状况与现金流情况越差,企业开发新技术的动机也就越小;财政补贴(GG)与研发投入(RD)之间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说明政府对于企业创新投入的补贴起到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发展的作用。 (1)财政补贴在珠三角经济区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财政补贴(GG)的系数为1.106,且该影响非常显著,比京津冀与长三角都要强。2016 年5 月,广东省联合检查小组进点阳江市开展技改奖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同一年,广东省财政厅还发布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 号)。足可见,近年来珠三角地方政府对于企业创新的大力支持。财政补贴力度大的结果是企业不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就能达到技术创新的目的,这使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不显著。 (三)稳健性检验 为确保实证检验的可靠性,本文进行了进一步稳健性检验,具体包括:(1)将被解释变量替换为研发投入金额绝对值的自然对数再进行回归,检验结果显著;(2)加入新的控制变量,基于股权集中度(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市场竞争程度(企业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是企业内部资本结构和外部竞争环境的衡量指标,故在原有控制变量基础上增加这两个变量,结果表明假设1、假设2仍成立;(3)更换计量方法,考虑到研发投入变量值介于0与1之间,本文又通过固定效应模型与受限因变量(Tobit)模型重新对前文假设进行回归,结果再次验证了前文的结论;(4)排除企业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本文将可操纵性应计利润(DA)作为被解释变量再进行回归,发现TD系数不显著,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确实对企业研发具有激励作用。限于文章篇幅,以上回归结果省略。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将2016年起实施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外生的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倾向匹配的方法实证检验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并划分经济区探讨了不同经济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研究结论表明:
实证研究表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有促进效果,但不同经济区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相同。为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研发 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应针对非高新技术的生产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支持力度。对于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并获得国家专利的项目,可对该项目研发投入递增额度在10%以上的部分,实行100%加计扣除,从而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2.借鉴国外做法,试行税收抵免政策。在现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与政策出台前一年(基期年度)相比增加量的研发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如15%~25%)给予直接冲抵应纳税额的优惠。 3.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对于从事制造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入并实际使用单台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凡专门用于研发的,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均允许企业一次性作为当前研发费用予以扣除,同时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进行相关税制完善与配合, 增加综合税收优惠 1.为鼓励个人专利尽快转化为研发资源,建议对于个人转让专利权比照著作权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1 注释中对于无形资产的界定内容,对个人转让技术需征增值税,这不利于鼓励企业借助外力开展研发。且技术转让环节还涉及所得税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个人所得税上个人转让技术取得的所得,需依照20%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这也不利于个人进行技术转让,影响研发项目的开展。若在个人转让专利方面既免征增值税,又能比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设置500万元以下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按照10%征收个人所得税,则能够鼓励大量个人发明专利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促进各类经济主体投入更多的研发资源。 2.建议给予更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方面的增值税优惠,确保企业研发行为具有可持续性。建议借鉴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办法,让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销售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非高新技术企业生产获得国家专利许可产品的收入额,在账务上单独核算满足税法规定的前提条件下,享受增值税实际税收负担率超过3% 的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并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专门用于研发高新技术和产品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建议对研发项目直接使用的房屋、土地,给予5~10年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对直接用于研发项目的车船,减免征收车船税,切实减轻研发企业的地方税税收负担。 __________ 参考文献: [8]赵彤,范金,周应恒.长三角地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评价与对策建议[J].中国科技论坛,2011(6). 来源:《税务研究》2020年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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