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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断诉讼财产保全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是否可以根据单方提交的评估报告予以认定?

 北纬37度007 2020-03-12

前言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确定查封、冻结财产的价值数额问题,是否需双方共同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评估,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

裁判主旨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确定查封、冻结财产的价值数额问题,是否需双方共同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评估,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房产价格进行评估,并将鉴定意见用于佐证其主张,执行法院经审查予以采纳并认定超额查封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熊道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执复14号】

争议焦点


判断诉讼财产保全存在超标的查封情形是否可以根据单方提交的评估报告予以认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确定查封、冻结财产的价值数额问题,是否需双方共同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进行评估,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因此,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案涉房产价格进行评估,并将鉴定意见用于佐证其主张,执行法院经审查予以采纳并认定超额查封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贵州建安公司提供的案涉查封房产评估报告显示,145套查封房产总价为5543.92万元,远超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裁定确定的财产保全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复议申请人熊道海虽不认可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主张评估价格明显过高,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其有关案涉房产评估价格明显过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转自: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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