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而不是指职工本人具体的工作岗位。职工“串岗”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即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公司车间职工,公司车间主任徐某安排王某打扫卫生时告知其次日跟随车间师傅张某工作。王某休息时看见张某备料至工作台,想提前熟悉情况,随即跟随张某到工作台旁观看张某工作。 由于设备故障,回收酒精岗位发生酒精溢料事故,随时有爆炸可能,工人均从工作现场窗户跳出。王某在跳落地面时双足摔伤,经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王某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劳动局认为王某系串岗而受伤,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 首先 王某临时更换岗位是按照管理人员即车间主任徐某的安排进行的,并不是擅自离岗换岗,不属于串岗,应为正常工作变动; 其次 即使认定王某上班期间串岗成立,王某仅是违反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其只导致具体工作岗位及相关工作内容有所变动,并不能改变其仍在工作场所内工作的事实。 “串岗行为”应由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调整,不能因此影响工伤认定。王某是在公司上班期间处于工作场所并因该公司设备故障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黑小工有话说 亲爱的职工朋友们 本期黑小工为大家整理的案例解析 在公司串岗所导致的人身伤害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就是这些了 大家要牢记 只要是工作时间并且在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哦! 供稿:申茂华 编辑:李 航 终审:段晓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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