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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受伤,都算是工伤吗?

 孟溪ProbeT连山 2017-05-2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伤,都算是工伤吗?通过以下两个案例,你或许对此将有所了解。

  案例1

  参加单位活动后又私人聚会

  回家途中受伤不能算作工伤

  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职工。下午下班后,王某和同事一起参加车间工会组织的年会活动。年会活动结束之后,王某与同事又去另一饭店聚会。当日22时许,聚会结束后,王某骑同事张某的燃油助力车,带着张某一起回家,行至某公园附近时摔倒受伤,张某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就诊治疗。

  事后,王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

  解析

  实践中,职工主张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存在很多情形,需要根据“合理事由、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等具体情形进行认定。本案中,王某下班后参加单位组织的车间年会活动,在活动结束后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又参加同事之间的私人聚会,此时已不属于下班的状态了,故聚会结束后在回家途中受伤,不符合下班途中情形的认定,不能认定是在下班回家途中。

  案例2

  职工下雨天骑电动车上班

  碰上路牙摔倒不能算工伤

  案情

  潘某系某公司职工。潘某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因遭遇风雨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摔倒,致其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

  事后,潘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不予认定潘某为工伤的决定。潘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维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潘某为工伤的决定。

  解析

  本案中,潘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倒地受伤,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在天气恶劣情况下,潘某未能谨慎驾驶,在事故过程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责任,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长沙晚报通讯员 王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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