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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感情投资和礼尚往来不是受贿

 芳草屋845 2020-03-13
正当的感情投资和礼尚往来不是受贿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如何正确认定犯罪,犹为重要。在职务犯罪中,当前集中体现在受贿罪中。笔者以为,法律是严肃、理性和严谨的,对于感情投资和正当的礼尚往来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正确、认真、细致地区分,同时,也要避免因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不作甄别。

为此,有必要对以上的两种类型进行普法,无论是对于被追究的公务人员还是对于办案人员,正确区分受贿罪和正当的礼尚往来均具有重大意义。

受贿罪的显著特征是“权钱交易”。通俗地说就是特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对以上的规定进行解读,可以提取出如下要件:一是主体身份,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规定不在赘述);二是职权便利;三是收受的行为模式;第四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手段,收受他人财物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仅是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不构成受贿罪,同样,即使利用职务之便,如果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没有收受他人财物,也不构成受贿罪。

索取贿赂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但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罪条件。重点介绍一下“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是一种司法推定。只要知道对方有明确的请托事项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使利益没有实现,也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是否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正因为适用了司法推定,所以,对于感情投资型和礼尚往来型的收受财物行为,往往容易混淆,所以,本文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1.“感情投资”与受贿犯罪的区分

“感情投资”一般指一方无具体明确的请托事项,出于“拉关系”的目的,向有关人员赠送一定数额的财物。换句话说,就是对方主动施惠,而收受方虽然收受了投资,但不知道对方想让他干什么。

笔者认为,刑法及最高院的司法政策均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意就在于将感情投资和亲友之间的馈赠除罪化,否则,在人情社会的中国,在普遍存在感情投资的现实,这种行为如果认定为受贿犯罪,显然,刑罚打击面将无限扩大化。

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感情投资与受贿的界定要严格按罪刑法定原则,作如下区分:

送收双方无职务上的隶属或者业务上的制约关系,行为人即使收受了感情投资,但行为人没有许诺也不知道对方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实践中,即使行为人被追诉,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有任何具体的请托事项,也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反之,则构成受贿罪。

2.礼尚往来与受贿的认定

对于礼尚往来与受贿的界定,首先要明确礼尚往来的特征,并根据受贿罪的法定要件进行对比认定。

正常的礼尚往来一般是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没有特定的利益诉求。正常的礼尚往来的金额相对较小,没有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且有来有往,彼此送的和收的礼品礼金价值大致相当,往往是在公开场合进行。送者不讲条件,不追求收受人行使职权回报,而收受者坦然,不感到内疚。

笔者认为,国家公务人员也是社会的成员,同样有着亲朋好友。虽然人们对公务员有着公正廉洁的要求,但也不可否认,在社会人的层面上公务人员和普通人一样有着礼尚往来。“受贿罪与亲朋好友的请客送礼泾渭分明,前者是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后者属于人伦之间的正常情谊,前者与行为人的职务有紧密联系,可以说,行贿人就是冲着受贿人的职务而来的,而后者是建立在彼此的信任和友谊基础上,与职务没有关系。”所以,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衡量标尺,只能是法律规定,这需要司法者理性、细致地剖析,准确作出行为性质认定,作到不枉不纵。

回到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界的通说,受贿罪必须达到如下条件才能认定:一是利用职务便利,二是收受他人财物,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个方面是联系和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

作者:吴世柱律师/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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