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影视评析|决胜法庭系列之七:交叉询问可以用诱导方式吗?

 行者无疆8c3m05 2020-03-13

前言

“我反对,公诉人用诱导方式发问!”

“我反对,辩护人用诱导方式发问!”

这是在我国的法庭上经常会听到的。

过去更多的是在外国电影和电视剧里看到“我反对”,现在不仅仅在法庭上有,在我国的电视剧里也有了。

这个是在交叉询问里发生的。

做刑事律师,交叉询问总是绕不开的话题。

有人说这是英美的产物在我国不适用,有人说交叉询问在中国有,但不能用诱导方式,等等,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什么是交叉询问?

什么是诱导方式发问?

中国的法庭是否可以用诱导方式发问?

最近热播的《决胜法庭》关于庭审交叉询问这部分内容还是正面宣传了这个问题。

该剧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批准立项的,当然能够代表最高检察院的宣传导向。

今天,我们通过看剧就此作些分析。

一、证人出庭和接受质证,应出尽出

该剧不仅有大量的交叉询问情节,更有多种交叉询问对象的类型。

(一)该剧有辩护人交叉询问公诉人申请通知的证人

(二)有公诉人交叉询问辩护人申请出庭的证人

(三)有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

(四)也有侦查人员出庭接受交叉询问

(五)有被告人质证发问

比如铁力和马力行都接受了被告人叶龙恩的发问。

第一节

第二节

(六)还有很多举证过程中的相互辩论,此处不再一一截图。

但需要说明的是这本是庭审的应有之义,却在现实的法庭中很少能看到。

二、该剧交叉询问中允许诱导方式发问

该剧中有大量的交叉询问情节,却从未出现我们过去常听到的”我反对,对方用诱导方式发问!“

注意,从未出现。

那么,为什么本剧没有出现这个声音呢?

(一)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知道什么是开放式发问?什么是封闭式发问?什么是诱导式发问?诱导式发问和封闭式发问有什么关系?

1、开放式问话:所谓开放,就是问话给答话人提供较大的选择余地,答话从理论上来说是开放的,甚至是无限的。

2、封闭式问话:所谓封闭,就是问话限制了答话范围,答话选择不是无穷的。一般来说,答话只能从“是”或“否”里二选一。

3、诱导式问话:就是问题本身包含或暗示着答案的问题。因此限定了被提问者的答案范围,从而可以得到自己期望的答案。

为了分析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支配力大小角度把各种问话分成8个层次。

那么,从大到小就是:

(1) 附加问话

(2) 陈述式是非问话

(3) 一般否定是非问话

(4) 一般肯定是非问话

(5) 正反问话

(6) 选择问话

(7) 严式开放型问话

(8) 宽式开放型问话

那么,这其实就是从全封闭式到全开放式的8个层次。

封闭式的问话“诱导性”强,开放式的问话“诱导性”小或者没有。

事实上,任何一句话,都可以用8种方式进行表达,这8种方式是可以自由转换的,只是限制条件不同而已(具体方法,此处不详表)。

所以,除了“全开放”的也就是宽式开放式问话外,所有问话方式都多多少少有诱导性。

(二)为什么会出现反对诱导方式发问的提法?。

具体说来国外是允许诱导方式发问,我们的法庭上大家认为不可以用诱导方式发问就是因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规定 “向证人发问,(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这就是所有的反对诱导方式发问者认为的依据。

事实上,我们的法庭真的存在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就是询问对方证人,只要是对抗式就一定存在。

本方的问话是主询问,属于举证性质,对方的询问是反询问,属于质证性质。

《刑诉法》第61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此,还有多项具体规定。如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称“一审调查规程”)

第4条规定“法庭应当......应法保障辩护人发问权、质证、辩论辩护权”

第7条规定“就证据问题的讯问可在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第8条规定“讯问应当分别进行,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可以准许被告人相互发问,可以安排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进行对质”等。

言辞证据是可以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质证的。

所以,要取得好的效果,更准确查明事实,就要对有问题的证人证言提出质疑、质问,帮助法庭查明其可靠性和诚实性,就需要诱导方式的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里的“灵魂”就是“诱导方式发问”。

我们可以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规定的“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理解成主询问的发问。

也就是主询问中不可以用诱导方式发问。而不是反询问不可以,不是交叉询问不可以。

交叉询问,是可以用诱导方式的。

(三)按《一审调查规程》关于“发问中举证”和“证据辩论”的规定,进一步确定了诱导方式发问的正当性。

《一审调查规程》还规定了具体的作证程序和发问程序,并在第25条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在询问证人时向其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道理,百闻不如一见,物证、书证证明力优于其他证据,物证、书证都可以出示,何况问话方式?

也就是说,诱导方式发问是把话先告诉证人,再让证人判断;而发问中举证是拿证据给证人看到,再让证人判断。两相对比,当然是拿证据给证人看到力度更强大。

这个都允许,为什么把话先告诉证人却不允许了呢?

而且《一审调查规程》是为贯彻两高两部《关于推进以审批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而制定的。

法庭交叉询问是在各方监督下发生的,不可能发生能够造成“刑讯逼供”或类似那种压力,所以注定法庭交叉询问是必须充分运用发问技术的。

实际上,单就辩护人提问来说,是被告人实现质证权的基本方式。

证人作证、证人出庭以及被告人质证权是3个问题。

过去人们把这三者混为一谈,认为侦查机关对各种证人做了笔录,到法庭上公诉人读一下就可以了,甚至读也是概括性表示意思,一下就结束了。法庭审理成了对侦查工作的确认。所以往往有人说“公安做菜、检察院送菜、法院吃菜”。

但现在实行以审判为中心,就要关心被告人的质证权,就得让被告人有权利、有机会充分质证。

辩护人的权利是被告人权利的延伸,质证权是辩护方的核心权利。在法庭上质证是被告人、辩护人行使质证权的最佳时机。质证是连接举证和认证的纽带,交叉询问这种质证方式就是为了真正的充分判断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走过场。那么运用诱导方式发问既符合规定,也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逻辑所必须的。

所以,我们就理解了为什么该剧里根本没有出现“反对诱导方式发问”的声音了。

三、再看该剧几个关于交叉询问的片段

(一)关于发问顺序:谁申请谁发问,此为主询问;对方后问为反询问,又称交叉询问。

  (二) 可以在向证人发问中出示证据

(三)可用诱导方式发问

公诉人:审判长,辩护人臆断事实,影响我方证人情绪。

辩护人1:审判长,辩方只是根据常理和证据进行事实推断。

公诉人:审判长,证人现在已经处于心理崩溃状态,我请求暂时休庭。

辩护人2 :你是不是见到杨天还没有死?

证人:是。

辩护人2 :所有你上了驾驶座,从他身上碾过去,是不是?

证人:是

…….. 证人:不是。

审判长:肃静(敲锤)

证人:你有什么证据?

辩护人1:你恨马悦悦不忠,更恨杨天,是不是?

证人:你们不要再问了!你们不要再问了!

所以,我们在开庭时,在交叉询问中对于诱导方式发问的判断是可以!


后记:交叉询问是普通法系里重要的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初步规定了交叉询问的顺序和规则,因为过于简单,而有很大的分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