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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社局发放政策指引:未复工期间工资,按合同约定发放

 矦文摘 2020-03-14


今年国务院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受疫情影响,厦门复工复产不早于2月9日24时。各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一致,有些职工尚未返工返岗,2月份的工资该怎么计算发放呢?

昨日,市人社局印发《2020年度二月份工资发放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帮助企业和职工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促进复工复产期间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月份应上班天数为20天。2月3日至9日期间系按照政府防疫要求延迟复工的时间,未上班不视为缺勤。

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月1日至2日为春节假期(其中2月1日原为工作日,2月2日原为休息日)。依照国务院关于法定节假日的有关规定,此次春节延长假期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而是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因此,2月1日至2日,未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可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工资的200%作为加班费。

2020年2月3日至9日期间未上班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根据《指引》,2月份,企业复工前职工的工资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支付,复工以后职工正常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支付。

对于2月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对于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此次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加班的,应按相关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由于企业原因,2月份无法复工的,2月10日至2月29日,属于在2月份这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从3月1日起,企业仍未复工的,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企业安排职工新的劳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新标准执行;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1800×60%=1080元/月)发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厦门市人社局发放政策指引:未复工期间工资,按合同约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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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个人原因未返岗

按相关规定发放工资

企业已经复工复产,因疫情影响或者个人原因,职工无法正常上班,工资支付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属于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而无法上班的,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企业安排或与职工协商使用各类休假的,按休假规定支付工资。

受疫情影响如交通限制等原因,职工无法返岗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等假期。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2月份)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月份及以后)的按规定发放生活费。

职工个人原因未返岗

可协商约定待岗工资

职工个人原因无法复工的,如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假;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厦门晚报记者 吴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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