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在实际生活当中,转账可能是基于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如买卖、投资、租赁等都可能会发生账款的往来。因此,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后,转账的一方想把款项要回来,这时就想着按民间借贷起诉,因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法律关系简单,但是这样真的可行吗? 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可取,对于账款的往来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可以都按民间借贷关系主张权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允许对于欠缺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规定,原告可以凭仅有的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被告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证明转账并非是借款的,原告还要继承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民间借贷请求。这一点也是比较容易理解,如果双方的转账根本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其它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如投资、入伙等出资行为的,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仍然会留下很多痕迹,被告不可能没有任何抗辩的,如果被告有合理抗辩的,则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的,法院无法支持按民间借贷主张的诉求,原告仍需要进一步举证,否则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的,会直接判决驳回。因此,仅有转账凭证的,也要根据转账产生的真实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能认为只要有转账凭证,就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法院要查明的可不仅仅是转账凭证,而转账凭证背后真实的法律关系,一旦法律关系错误,诉讼请求当然难被法律判决支持。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原告陈某燕诉称:陈某燕与被告刘某红以及两案外人李某、杜某于2016年4月9日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约定成立某公司,刘某红为《股东合作协议》执行主体及拟任新公司总经理。在此前提下,陈某燕、刘某红双方于2016年5月1日签订了《垫资协议》,预计垫资周期3个月,届时由新公司退给个人。陈某燕于2016年5月1日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垫资借款55000元给刘某红。按照《垫资协议》,新公司应在2016年8月1日前将55000元垫资借款返还陈某燕。而刘某红在收取了包括陈某燕及两案外人李某、杜某的股东出资款和陈某燕的私人垫资借款后,在长达5个月多月的时间内并未完成新公司登记注册事务,导致新公司设立失败,现陈某燕与两案外人已在人民法院另案请求解除《股东合作协议》。由于新公司长时间没有成立,因此陈某燕的55000元垫资借款一直是在刘某红的私人账上,根本没有垫给新公司使用,从而造成陈某燕的实际经济损失。经陈某燕多番联系催告,刘某红均不同意返还该垫资借款。故此,陈某燕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垫资协议》;刘某红退还陈某燕支付的垫资借款¥55000元;刘某红承担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刘某红答辩称:不同意陈某燕的诉讼请求。陈某燕、刘某红双方以及李某、杜某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四方共同投资成立公司,经营保健养生、美容美体等项目。此后四方各出资60000元,经营位于中山四路的三间商铺,商铺名为某养生馆。后四方因未能就新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事宜达成合议,未能完成工商登记。在此期间,该养生馆已经实际经营,经营过程中因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导致出现亏损,为了缓解流动资金的匮乏,陈某燕、刘某红双方协议在2016年5月1号签订了《垫资协议》,各自出资55000元,并约定垫资为3个月,由新公司返还给个人。所以,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投资合作协议,存在投资风险,该项目目前出现亏损情况,其他各股东已经另案提起股权纠纷,根据双方意思表示,本案中垫资款项应当由新公司返还,而非刘某红。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燕于2016年5月1日向刘某红汇款55000元,是基于双方签订了《垫资协议》,而该协议约定陈某燕 、刘某红双方各垫资55000元用于某养生馆,并约定款项在三个月后由新公司退给个人。即涉案款项并非刘某红向陈某燕的借款,而是双方因拟投资成立经营保健养生、美容美体项目的公司的垫资款。在此前提下,陈某燕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刘某红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法院不予支持。陈某燕、刘某红均确认《垫资协议》中约定的新公司,就是指四方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从事保健养生、美容美体的新公司,现公司并未实际成立,因此涉案款项应在四方处理上述《股东合作协议》纠纷时一并解决。该案中,涉及到股东之间出资、以及陈某燕、刘某红的垫付出资款的问题,陈某燕、刘某红均确认《垫资协议》由约定的新公司偿还,但新公司没有成立。这种主要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明显是区别于民间借贷关系,这种垫付出资,并没有约定替刘某红垫付,算是刘某红的借款。因此,这种法律关系要考虑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义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设立时制定的章程对股东出资事宜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还要受公司法的调整,且双方签订有《股东合作协议》、《垫资协议》等相关的约定,所以从基础法律关系上分析,该案明显不符合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要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陈某燕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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