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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收货后,对货物的检验期限,是多长时间?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后,迎来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检验的目的是非常明显的,就是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买卖合同的约定质量标准相符,涉及买方的重大合同利益。

并且,对货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货物的质量,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能及时解决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的纠纷,否则就会使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关于货物检验的期限,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检验,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从法律条文内容解读,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当在什么期限对货物验收,主要规定了两种方法:

一、按合同约定的检验期进行验收。

无论货物是否适合当场检验,但是只要买卖双方约定检验期限的,该约定有效,按约定的期限进行验收。例如,约定收货后三天内检验等,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约定从其约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二、未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及时检验。

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或者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肯定不存在书面约定检验期限的条款,这种情况下,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检验。这里要特别注意,“及时”检验并不能理解为收货当天检验,而是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没有延迟的对货物进行验收。因为有些货物的验收,有复杂的程序、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或者需要完善其它的验收条件等,把“及时”检验理解为当天,显然不合理。这里“及时”检验,应理解为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机电公司起诉称:2015年2月5日,机电公司与被告配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配件公司向机电公司购买某型号整平送料机一套,货款共245000元,因合同产生纠纷由卖方所在地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该合同后,配件公司支付了货款30%作定金,机电公司于2015年4月4日、5日的时候将机器交付给配件公司登记的地址,经过几天安装调试,调试成功后在2015年4月11日配件公司方经办人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

该设备余下货款为171500元,按合同约定配件公司应于设备运达后分3-6个月内付清,并应在到货前一次性开具支票给机电公司,但配件公司逾期却没有开具支票也无以其他方式支付。此后,机电公司不断向配件公司催款,但配件公司至今未付余款。

机电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配件公司向机电公司支付货款171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配件公司辩称:配件公司确实没有支付余款,设备没有验收合同,因为机电公司交付给我方的是旧机,不是新机器,在收到旧机时双方约定在交付新机器时才付清余款。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机器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配件公司主张涉案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仅提供了《会议记录》作为依据,但该会议记录因没有原件而无法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配件公司并未以质量问题拒绝接受涉案机器设备,却将该设备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涉案《销售合同》第六条约定买方可以在货物到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查,由此可知双方约定收货后及时进行检验,而配件公司在收货合理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该机器设备经安装调试后,被告已投入使用,且被告已经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设备符合质量要求。据此,配件公司主张机电公司所提供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涉案《销售合同》约定余款在设备运达工厂后分3-6个月内付清配件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签收货物后,并未按约定付清余款,现机电公司主张重庆某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1500元,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配件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机电公司支付货款171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71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货物的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关键在于机电公司、配件公司是否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检验期限,对货物进行如期验收。原、被告在涉案《销售合同》第六条约定:买方可以在货物到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查。从该条款的意思来看,双方约定配件公司收货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但是,根据该案的查明事实,配件公司在收货时并未因质量问题,向机电公司提出过异议,而是接收并且开始投入使用该机器设备。据此,法院认定配件公司主张机电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该主张明显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配件公司向机电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71500元并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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