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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实际发放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的,要另算加班费吗?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发放的工资都是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但同时,用人单位大多有加班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加班工资是另外计算,还是包含在已发放的工资内呢?这一点在实务中容易引起纠纷,对于劳动者一方来说,当然希望得到更多的劳动报酬,主张加班工资需要另行计算;而用人单位则会主张,实际发放的工资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性的指导意见对此做了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已发放的实际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否则要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例如,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这个指导意见里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如果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已支付了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除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可以抵扣加班工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华起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到被告单位工作,岗位是电镀科普工(员工),两班倒,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被告从未按规定支付平时加班工资和周末加班工资,拖欠2014年2、3、4月份部分工资,明显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因被告在仲裁阶段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并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而珠海市的月平均工资远远高于原告月均实收工资,故原告自愿按月均实收工资计算加班工资。

至2014年5月6日,原告经济补偿金年限应为1.5年,月平均工资为2807.19元/月,小时工资为16.13元/时。平均每天加班时间为三小时,离职前12个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为18,944.69元,平均每周加班一天,每天11小时,原告请求离职前12个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7,033.28元。

原告以被告未及时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及拖欠2014年2、3、4月部分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为4210.79元。被告自2014年2月1日起,违法从原告工资中每月扣除365.88元用于本应单位负担的那部分社保费,截止劳动关系终止时,应发未发2、3、4月工资,共计为1097.64元。

综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5月6日前12个月的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8,944.69元;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5月6日前12个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7,033.28元。

被告线路板公司辩称:被告没有拖欠过原告主张的所谓加班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首先,就2014年2月以前的工资表,工资表的备注栏有原告的签名确认。原告对自己已经签名确认的工资表中被告据以计算加班总额的加班时数予以认可,且与考勤记录一致。根据上述工资表折算,2014年2月以前,原告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同时段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日加班不低于同时段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同时段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其次,就2014年2月以后的工资表,原告对工资表中的加班时数予以认可,经折算,2014年2月以后,原告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同时段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同时段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同时段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使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故被告主张向原告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费,符合实际情况,且不存在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原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理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华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线路板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约定不明,据此,原告刘某华另行向被告线路板公司主张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中,已就加班的时数,计算基数等进行了明确,所以,对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虽然未书面约定,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包含在已放的工资当中,经折算后也未见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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