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本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事实上并非如此,有很多夫妻之间,长期存在一方对另一方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那么受害方能否在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是法定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损害赔偿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提出的损害赔偿大多都是精神损害赔偿。 相对于物质损害来说,精神损害纯粹是非财产性的,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又必须用一定数额的金钱进行弥补,所以对于赔偿金额的大小,完全没有现在的标准,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进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家庭暴力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与一般的人身伤害侵权导致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一样的,无过错方因家庭暴力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方只要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即可;一般的人身伤害侵权导致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实务中要求受害人的伤情达到伤残的级别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实务案例分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刘某艳受到被告的暴力伤害,导致原告右手骨折。原告据此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实施家庭暴力,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在十多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各自忙于工作,再加上性格不合的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争吵不休,更为严重的是,被告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受伤住院。由于双方不能正常沟通和解决矛盾,给双方感情造成很大伤害,双方于2010年开始家庭内分居,双方也没有了夫妻生活,但原告为了儿子,一直容忍和忍耐着被告,希望尽量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然而,2015年5月17日,在无任何缘由、征兆的情形下,原告再次遭到被告的暴力伤害,导致原告右手骨折,并花去800左右医疗费。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产生了无法弥补的伤害,造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鉴于此,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且被告多次强烈要求原告搬出去,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经难以维持,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 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范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每月,直至范某乙独立生活止;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得其中的70%。 被告答辩称: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其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则被告要求抚养孩子范某乙,被告不要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只是双方吵起来有一点碰撞而已。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答辩虽不同意离婚,但被告在2015年5月18日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已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在原告明确表示不再愿意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予以准许。 小孩范某乙出生后跟随双方一起生活至今,日常的学习生活大部分由原告负责照顾,范某乙现已年满十周岁,在法院询问如果父母离婚愿意跟随谁一起生活的意见时,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据此,法院综合判定小孩范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孩子3000元抚养费,结合孩子目前的开销情况,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考虑到该财产均在被告名下,从有利财产使用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该两项财产均归被告所有,由被告对原告进行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金额,本着照顾女方及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定被告按照上述财产的约60%比例补偿给原告,即法院酌定被告应补偿原告40万元,对原告过高的财产分割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告在2015年5月18日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原告离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法院就此酌定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过高,对原告过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原告刘某艳与被告范某甲离婚;婚生小孩范某乙由原告刘某艳直接抚养,被告范某甲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于每月10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被告范某甲就此补偿原告刘某艳400000元;被告范某甲支付原告刘某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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