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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有吸毒恶习,起诉离婚,法院能不能判离?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对于恶习的定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就是指不良的习惯严重影响生活,有的甚至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在实务中,对恶习的争议较大,主要是对恶习的范围以及屡教不改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恶习应当从这几个方面理解:

一、关于恶习的范围。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个“等”字,说明后面应当还包括其它的恶习,哪些才算是其它的恶习?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如嫖娼、打架斗殴、酗酒等这类肯定算是恶习的范围,笔者曾遇到一个案例,男方晚上喜欢看黄片,然后找妻子折腾,妻子起诉要求离婚,这算不算恶习?按笔者的理解,只要是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的不良习惯,可以理解为恶习。

二、屡教不改的定义。仅有一次的恶习,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里有个限制性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屡教不改”,怎样才算是屡教不改呢?法律仍然没有明确,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是要求,至少有证据证明存在两次以上的恶习行为,两次以上的恶习存在,才可以认定为是屡教不改。

对于一方有恶习,并且难以改正的,夫妻感情会日益淡薄,夫妻越往后,越难以共同生活,如果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某诉称:2009年底,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春。双方交往时间不长,何某某怀孕,双方于2010年8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后,双方生育了一子何某乙。刘某春在何某某怀孕期间经常置何某某于不顾,和其朋友到娱乐场所玩、吸毒和赌博,经常凌晨才回家。

何某某分娩,刘某春没有陪同。出院以后何某某回到家发现刘某春脖子上有红唇印,于是何某某从出租屋搬回娘家居住。2011年4月4日,刘某春因涉嫌贩毒被公安局抓获,后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何某某和刘某春结婚后一直分开,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婚生子何某乙在出生以后,一直由何某某和何某某的父母照顾,和何某某一起生活。刘某春从未照看何某乙,刘某春的父母也未曾照顾过何某乙。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务。

现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何某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何某某和刘某春的婚姻关系;婚生子何某乙由何某某抚养,刘某春从2011年10月26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计至何某乙年满十八周岁,共计306000元。

被告刘某春辩称:刘某春不同意与何某某离婚。刘某春不同意婚生子何某乙由何某某抚养。刘某春主张若双方离婚,婚生子何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春确认其在婚前婚后均有吸毒行为,且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准许离婚,故法院准许何某某与刘某春离婚。

何某乙一直跟随何某某生活,刘某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4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刘某春在服刑期间无法照顾何某乙,何某乙随何某某生活,更有利于何某乙的身心健康,故何某乙由何某某抚养。

根据何某乙的生活需要、生活地的生活水平及刘某春的支付能力,刘某春应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何某乙的抚养费,此款支付至何某乙年满18周岁为止。对何某某诉请的抚养费超出上述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探视方面,何某某同意在不影响何某乙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刘某春可随时探视何某乙,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探视方式和时间,由双方自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判决: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春离婚;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何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春须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何某某支付何某乙当月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在不影响何某乙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被告刘某春可随时探视何某乙,原告何某某应当予以协助。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刘某春确认其在婚前婚后均有吸毒行为,且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刘某春,不但有两次以上的吸毒恶习,而且还有毒品犯罪行为,原告何某某起诉离婚,具有法定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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