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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预先扣除利息,借款本金怎么算?

 昵称41659640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出借人为追求更高的利息,往往会在提供的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实务中把出借人预先扣除的利息称为“砍头息”,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出叫扣除头息;2、预先扣除约定借款期内所有利息。

预先扣除利息,是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一个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基础上,于2015年发布了《民间借贷适用规定》,其中第二十七条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对于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处理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从三方面解读:

一、借据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民间借贷关系中,如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作为证据是,该证据中的写明本金数额的是初步认定借款本金的数额。

二、明确禁止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这是一禁止性规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数额计算本金。出借人出借款项后,其目的是获得对应的利息,借款人使用借款,利息只有出借人出借款项,并经借款人占有使用以后才能产生。利息已经预先扣除的,本金也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数额认定。

但是,主张出借人收取了砍头息,举证责任在于借款人,出借人收取了砍头息之后,认定实际借款本金的数额,其难易程度主要是根据借款金额大小、支付方式等不同,下面笔者结合司法实务,说说常见的几种情况举证情况及可能出现的结果。

一、借款金额较小,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借贷双方以这种方式借款的,如果出借人收取了砍头息的,实际借款本最难认定的。因为,借款金额较小,借据一般就是支付凭证,加之以现金交付,当场预先扣除利息,事后借主张砍头息,借款人往往难举证,除非出借人自认。

二、借款金额适中,约定以转账方式支付借款。这种情况下,能否主张出借人收取了砍头息,主要看出借人有没有让借款人补写差额部分的现金借条。

三、借款金额较大,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借款。这种情况无论出借人有没有要求借款人补写借条进行填平,一般情况下法院只实际到账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因为在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预先扣除的利息数额仍然较大,差额部分出借人主张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仍然不符合生活常理。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原告起诉称:被告刘某兴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款承诺书》,承诺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8月3日,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同时,被告杨某舟承诺自愿为被告刘某兴还款和付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依约于2015年4月3日向被告刘某兴借出款项,款项借出后,虽经原告多番催讨,被告刘某兴仍未支付任何利息,也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依约还款,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兴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令被告刘某兴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397000;被告杨某舟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答辩称:二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及《借款承诺书》,足以认定被告刘某兴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借款承诺书》中载明,被告刘某兴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原告以转账支付为96万元,另外4万元,原告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对此,应当认定被告刘某兴向原告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96万元。

《借款承诺书》未明确约定被告杨某舟的保证期间,杨某舟的保证期间应认定为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原告迟至2016年5月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杨某舟的保证期间已过,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某恩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万元。被告刘某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从2015年4月3日起按每月2%的标准向原告陈某恩支付借款人民币96万元的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律师点评

在该案中,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承诺书》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0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交付的事实比借据更重要,原告陈某恩通过转账方式交付了96万元,另外4万元原告陈某恩虽然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因此,法院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96万元。如果当时原告确实预先扣除4万元利息,并让被告补写了4万元的现金差额收条的,这种情况下,法院只能认定借款本金为100万元。所以,预先扣除利息,实际借款金额是多少,关键在于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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