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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与彩礼,如何退还?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彩礼和嫁妆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婚姻习俗。一般认为,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缔结婚姻的意思;嫁妆是指女方出嫁时带到男方家的钱财和物品,这是女方娘家人在女方出嫁时赠送的,但是由于各地婚姻习俗差别较大,个别地区如果也这样来定义,可能并不准确表述当地的彩礼和嫁妆的概念。

婚嫁之中男方送彩礼、女方陪嫁妆,均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习俗,但是男女双方一旦离婚或解除婚约的,那么彩礼、嫁妆该如何处理呢,这是广大读者经常咨询到这样的问题,为此笔者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处理经验,就离婚或解除婚约时彩礼、嫁妆的返还问题为大家提供几点参考意见。

关于彩礼的处理规定

实务中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最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对彩礼的返还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从条文的规定来看,主要是三种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彩礼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与的财物,既然双方婚约解除或最终未缔结婚姻的,缔结婚姻的条件未成就,所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但是实务当中,如果未登记结婚的,但有共同一起生活的,根据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长短一般酌情退还彩礼或甚至不退还,因为这种情况下双方虽然没有法律上的婚姻,但在一起同居生活,有事实上的婚姻,如果双方解除婚约后要求完全退还彩礼并不公平,所以实务中是酌情返还或不返还。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该项与第一项本质上是一样的,双方虽然在法律上确认了婚姻关系,但是双方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无婚姻之实。在司法实务中对这一事实举证有些难度,根据举证规则,男方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实务中,男方可能自己本身无力支付大额的彩礼,但为了缔结婚姻而向他人举债支付彩礼,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双方结婚了,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参考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而返还或者酌情返还。

当然,双方解除婚约或离婚时对于彩礼的处理并非机械的完全按上述标准,实务中还参考一方的过错情况、公平原则、当地婚姻习俗等情况进行处理。例如,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在一起生活了好多年并育有子女,这种情况再要求退还彩礼法院难支持。

关于嫁妆的处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当中并没有特别规定嫁妆的处理问题,这是因为实务当中嫁妆的争议相对于彩礼来说并不多,因为大多婚姻纠纷当中,彩礼一般涉及的金额大,而且彩礼也是男方向女方必须支付的婚姻习俗,嫁妆一般涉及的金额比较小,并且婚姻关系缔结时嫁妆也不必须要支付的,所以关于嫁妆的争议,在实务当中主要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来处理。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性质和彩礼一样,同样属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所以是赠与给一方的,还是赠与给夫妻双方的,小编认为主要看赠与发生的时间。 

如果是先举办结婚仪式,后登记结婚的,则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如果是先登记结婚,后举办结婚仪式的,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确认归属。

彩礼和嫁妆均带有强烈的习俗性特征,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但在司法实务当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只能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适当兼顾善良习俗等基本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现在笔者给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彩礼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具体应用的判例,以便大家更好的理解该法律条文的相关内容。

实务案例分享:原、被告双方订婚,原告共向被告给付彩礼34000元,后双方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分居,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20000元。

案情摘要

原告起诉称:原告李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正月16日和被告陈某甲举行定亲仪式,当日应被告要求,原告李某给付被告陈某甲见面礼18000元。后原告之父李某某到被告家商量结婚事宜,给付被告陈某乙现金20000元。2012年农历9月份,原告给付被告陈某甲三金首饰一套。

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农历正月16日,被告借故回了娘家不再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因此婚约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借婚约索取的现金38000元、三金首饰一套。被告答辩称:原告及家人给被告的钱都花在购买三金和嫁妆上,并且被告还花了很多钱购买嫁妆陪送,所以不应当再返还彩礼。

判决观点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后,被告陈某甲共计接受原告现金3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被告双方家人商量结婚事宜时,被告陈某乙接受20000元钱的行为,是基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存在婚约关系而做出的一种代理行为,该20000元钱仍属于彩礼的范围,故被告陈某乙在本案中不宜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购买三金的出资问题,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原、被告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但是,本案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了几个月,且被告已怀孕流产。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及公平原则,结合当地对结婚的认识与理解,本案中原告要求的彩礼不宜全额返还,综合整个案情,本案酌定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甲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人民币20000元。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中,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如果严格按照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作为女方应当全部返还彩礼34000元,但是法院并未判决全额返还,而是酌情返还20000元。

因为这种情况下,判决既要考虑法律规定,也要考虑婚姻习俗,很多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双方是否结婚以办理婚礼为准,而不是结婚登记,原、被告双方同居较长时间,被告还曾怀孕流产。并且公平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务中有最高的指引作用,试想如果判决全额返还,从一般公众的认知上,都难以接受这种判决结果。实务中笔者发现很多当事人在涉及到彩礼纠纷时,只是引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但是公平原则、婚姻习俗等因素,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的比重同样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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